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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eng Pharmacy Chain Co., 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4
Jan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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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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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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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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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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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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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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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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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 14:30
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 68 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大会主持人:董事长高毅先生
大会议程:
一、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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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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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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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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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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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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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二、主持人宣读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三、审议表决
-
1、针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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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
3、计票、监票。
四、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
1、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结果;
-
2、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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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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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长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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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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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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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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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2、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为在大会会务组登记的合法股东 或股东代表。
-
3、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
-
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4、建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就每一议 案发言不超过 1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 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 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5、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 “ ” “ ” “ ” 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 同意 、 反对 、 弃权 三项中任选一项,并 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6、本次股东大会共两个议案。
7、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 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 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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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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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回购注销 92,960 股,公司总股本减少 92,960 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390,015 股,公司总股本增加 390,015 股,因此,公司总股本由 1,010,282,742 股变更为 1,010,579,797 股,注册资本 由 1,010,282,742 元变更为 1,010,579,797 元。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病人陪护服务;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 果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在保险 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同时,参照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最新规 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0,282,74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0,579,797 元。 投资总额 1,010,282,742 元。 投资总额 1,010,579,797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 项目:食品销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 项目:食品销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 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服务;医疗美容 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服务;医疗美容 服务;出版物零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 服务;出版物零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食品互联网销售;国家重点保护 含危险货物);食品互联网销售;国家重点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医疗器械互联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医疗器械互联 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 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 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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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 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会议及展 览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 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 疗);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五金产 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 品销售;钟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广告制作;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 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食品用洗 涤剂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 农副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通信设备销售; 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票务代理服务;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 理咨询;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衡器销售;品牌管理; 企业管理。 |
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 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会议及展 览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 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 疗);病人陪护服务;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 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 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 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远程 健康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 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 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 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五金产品零售; 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 钟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发布;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 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 添加剂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农副产品 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眼镜销售 (不含隐形眼镜);票务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国内贸易代理;衡器销售;品牌管理;企业管理。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10,282,742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10,579,797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一百0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第一百0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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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0六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六)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 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八)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一百0六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七)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上述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 (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 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照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九)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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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0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0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上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 个月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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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 |
|---|---|
| 第一百0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一百0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并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0 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0 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一)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有权利; (二)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 有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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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关联交易)在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股东大会、本章程、监管机关赋予独立董 事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利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的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涉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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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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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股东大会、本章程及监管机关要求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出现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八)股东大会、本章程及监管机关要求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出现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
| 新增(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 延)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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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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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 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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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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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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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等手续。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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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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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进行修订,详见 2024 年 1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1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并表决。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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