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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O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l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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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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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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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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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經建五路三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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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計 83,664,286 股 ( 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 22,289,343 股 ) ,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 55.29% 。 (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1,327,60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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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 picture [37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 、 出席人員:董事:白志強 許益川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新政 何逢有、 、 張文秀獨立董事 郝燮戈獨立董事。
列席人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春修會計師 ( 以視訊方式參加 ) 、陳進祥協理。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份已逾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略 )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一一○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報請 鑒核。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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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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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報請鑒核。
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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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董事領取之酬金等情形之報告,敬請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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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公司一一 ○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獲利 ( 未計入員工及董監酬勞之稅前淨利 ) 為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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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308,198,498 元,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撥 6,352,956 元 (2.06%) 為員工酬 勞、 4,622,977 元 (1.5%) 為董監酬勞,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另董事領取之酬金,係 依據本公司董事、功能性委員及經理人酬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請參閱【附件三】, 報請鑒核。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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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報告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名稱及部分條文案,敬請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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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名稱及部分條文案,修訂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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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 由:承認一一○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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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本公司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春修會計師、黃柏淑會計師查核完竣,認為足 以允當表達一一○年度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五】;另本公司一 一○年度營業報告書亦於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 2 〉上述營業報告書併同財務報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
〈 3 〉謹提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99,962權 (含電子投票21,825,019權) |
99.45% |
| 反對權數20,757權 (含電子投票20,757權) |
0.02%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67權 (含電子投票443,567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 提)
案由:承認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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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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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公司一一○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279,431,273 元,累計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505,051,732 元,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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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擬全數以現金發放,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 發放基準日及發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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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盈餘分配發放現金時,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差額由本公司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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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收入』入帳。
-
〈 5 〉本次發放股東紅利各項作業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事實需要需修正或 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 6 〉謹提請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98,965權 (含電子投票21,824,022權) |
99.44 % |
| 反對權數21,753權 (含電子投票21,753權) |
0.03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68權 (含電子投票443,568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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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修訂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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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97,885權 (含電子投票21,822,942權) |
99.44 % |
| 反對權數22,822權 (含電子投票22,822權) |
0.03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79權 (含電子投票443,579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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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八】。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98,935權 (含電子投票21,832,992權) |
99.44 % |
| 反對權數21,770權 (含電子投票21,770權) |
0.03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81權 (含電子投票443,581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附件九】。
決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78,878權 (含電子投票21,812,935權) |
99.44 % |
| 反對權數32,828權 (含電子投票32,828權) |
0.04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80權 (含電子投票443,580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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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謹提請議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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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且可用於配發現金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2,010,421,956 元,提撥新台幣 75,663,800 元,按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 每股配發新台幣 0.5 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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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放現金時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差額由本公司以『其他收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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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現金發放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擬由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另訂發放基準日及發放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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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發放現金案各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事實需要需修正或變更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3,664,286 權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3,664,286權 | |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贊成權數83,194,886權 (含電子投票21,819,943權) |
99.44 % |
| 反對權數25,819權 (含電子投票25,819權) |
0.03 %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443,581權 (含電子投票443,581權) |
0.53 % |
| 無效權數0權 | 0 %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八 、 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整。
- ( 本次股東常會記錄僅載明會議進行之要旨且僅載明對議案之結果;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 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記錄為準。 )
主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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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 年度營業報告
一、經營方針及實施概況
本公司光電事業群近年來積極鑽研功能性觸控面板感應器、自製玻璃蓋板表面印 刷加工及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 / 抑菌等處理,同時擴增觸控模組與各式顯示器間之全面及 邊框貼合,並發展 Touch Monitor 及整機組裝產能,且為保護本公司研發成果,積極 申請海內外專利權保護。一一○年已跨足各類工控、運動器材、車載應用及消費型市 場,玻璃製程產線已開始量產玻璃感應器及玻璃蓋板表面鍍膜產品之開發,持續深耕 及穩固銷售市場,在疫情不穩定之因素下,原物料供應鏈管理是公司一一○年重點項 目之一;此外,機電事業群終端客戶為台電,產品著重品質、安全及配合效率等,由 於技術及規格認證等市場進入障礙高,毛利貢獻穩定。隨著本公司觸控面板在中大尺 寸工控 / 車載 / 運動器材及設備等非消費型市場持續紮根,以及內需市場需求持穩,機 電產品保持高獲利的績效,同時專注閒置資產之活化,期以獲取多方面收入之挹注, 得以面對國際多變的市場,讓公司風險降低,提高穩定獲利。
二、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雖全球仍籠罩在疫情的肆虐下,本公司仍盡力讓影響層面縮小,光電終端產品一 一○年度因在非消費型領域深耕多年的效益發揮,及原料部件等管理穩健下,產銷得 以順暢,營業額較前一年度增加 135% ,另機電產品全部供應國內所需,營業額較一○ 九年度成長 2.6% ,加上穩定的業外投資收益,使得本公司整體業績及獲利表現較前一 年度為佳,一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 1,449,291 仟元,較前一年度成長 56.43% ,而 歸屬於本公司稅後淨利則為 279,430 仟元,較前一年度 188,309 仟元成長 48.39% ,每 股盈餘為 1.85 元。
三、預算執行情形
一一 ○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四、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一 ( ) 財務收支
本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一一 ○ 年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例 637.28% ,一 ○ 九 年負債比率 10.21% ,至一一 ○ 年增加為 12.82% ,主要係增加美金短期借款以提 高匯率自然避險比率以及原承租廠房之租賃負債隨租期逐年遞減,至一一 ○ 年租 約到期後重新簽訂新約,租賃負債因租約租期開始起算而提高;一一 ○ 年度之流 動比率與速動比率均達 7 倍以上,分別為 795.84% 與 730.78% ,顯示本公司償債 能力佳。
( 二 ) 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一一 ○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分別為 1,449,291 仟元及 281,567 仟元,較一 ○ 九年度增加 56.43% 及 52.42% ,主要係因非消費型中大尺寸觸控面 板市場開發已逐漸具有成效所致;基於營業規模成長及持續實施的成本精簡措施, 使得營業損益金額轉虧為盈為 54,091 仟元;另加上業外收支部分,本公司將資產 靈活運用,持續挹注租金及股利等收入,一一 ○ 年度稅後淨利為 296,465 仟元, 歸屬於本公司之稅後淨利為 279,430 仟元,每股盈餘為 1.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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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析 |
項 目 |
項 目 |
110年 | 109年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12.82% | 10.21% |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637.28% | 555.10%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795.84% | 835.29% | |
| 速動比率 | 730.78% | 784.93% | ||
| 獲 利 能 力 |
資產報酬率 | 5.30% | 3.94%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5.61% | 4.00% | ||
| 營業利益 |
占實收資本額 比率 |
3.57% | -0.68% | |
| 稅前純益 | 17.48% | 13.99% | ||
| 純益率 | 20.46% | 21.75% | ||
| 每股盈餘(元/股) | 1.85 | 1.24 |
五、研究發展狀況
觸控面板主要應用於使人機界面更加便利,研發在各種不同場所環境下均可運用得 宜,發展之趨勢朝向機體更輕薄與面板極窄邊框化,本公司在觸控模組表面上自製各種 鍍膜,並在薄膜及玻璃感應器方面,採用金屬鍍膜及黃光製程,高效率方式生產極薄之 觸控產品;在極窄邊框方面,使用精密曝光及 CCD 對位的高端雷射製程,線寬線距已達 15 μ m/10 μ m ,以提供客戶更窄邊框與更高靈敏度並存的高階產品;以抗 UV 薄膜及玻 璃感應器製程產線,符合終端客戶長期日照下使用及車載應用產品,並發展玻璃蓋板表 面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 / 抑菌等處理,此外,蓋板玻璃和觸控模組全貼合對象增至工控類型 LCM 及電子紙模組貼和技術精進提升,以滿足客戶端多方面應用。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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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 ( 個體及合併 ) 及盈 餘分配案等;其中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 個體及合併 ) 及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峻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 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核。
此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張文秀
==> picture [36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83 x 1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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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110 年度董事領取酬金之說明如下:
-
一、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功能性委員及經理人酬金管理辦法」 辦理
-
二、 本公司董事酬金給付標準,係依所擔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綜 合考量敘明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
-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二十四規定,不得高於年度獲利之 1.5% 作為董事酬 勞,並依各董事自評成績、參與董事會次數及進修時數等及對公司績效 的貢獻程度並參考公司整體的營運績效、產業未來經營風險及發展趨勢 等,而給予合理之酬勞
-
董事、功能性委員及經理人酬金管理辦法中亦明訂,董事酬金支付之原 則如下:
-
(1) 審計委員(獨立董事)之報酬:每月固定報酬新台幣 40,000 元
-
(2) 參與公司日常營運之非獨立董事之報酬: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 定,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其擔任的管理職責、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領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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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與公司日常營運之非獨立董事之經理人:本薪、職務加給、津貼、 各項獎金及福利、退休金、離職金等薪酬依據本公司薪資管理辦法 辦理。
-
(4) 業務執行相關費用:獨立董事每次出席會議之車馬費為新台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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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無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 |
有無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 |
有無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 |
有無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註:係經111年5月11日董事會通過配發董事酬勞4,623仟元;員工酬勞6,353仟元係以110年於配發109年度之實際發放金額比例估列。 |
|---|---|---|---|---|---|---|---|---|---|---|---|---|---|---|---|
| A、B、C、D、E、F 及G 等七項總額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 |
1.89% | 0.18% | 0.18% | 1.47% | 1.71% | 1.32% | 1.72% | 0.37% | 0.37% | 0.37% | ||||
| 本 公 司 |
1.89% | 0.18% | 0.18% | 1.47% | 1.71% | 1.32% | 1.72% | 0.37% | 0.37% | 0.37% | |||||
| 兼任員工領取酬金 | 員工酬勞(G)(註2) |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
股票 金額 |
0 | 0 | ||||||||||
| 現金 金額 |
0 | 0 | |||||||||||||
| 本公司 | 股票 金額 |
0 | 0 | ||||||||||||
| 現金 金額 |
0 | 0 | |||||||||||||
| 退職退休金(F)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0 | 0 | ||||||||||||
| 本 公 司 |
0 | 0 | |||||||||||||
|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0 | NA | 0 | NA | 4,118 | 4,288 | 3,178 | 4,298 | 0 | |||||
| 本 公 司 |
0 | NA | 0 | NA | 4,118 | 4,288 | 3,178 | 4,298 | 0 | ||||||
| A、B、C 及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1.89% | 0.18% | 0.18% | 0.18% | 0.18% | 0.18% | 0.37% | 0.37% | 0.37% | |||||
| 本 公 司 |
1.89% | 0.18% | 0.18% | 0.18% | 0.18% | 0.18% | 0.37% | 0.37% | 0.37% | ||||||
| 董事酬金 | 業務執行費用(D) |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 |
0 | 60 | 60 | 60 | |||||||||
| 本 公 司 |
0 | 60 | 60 | 60 | |||||||||||
| 董事酬勞(C) (註1)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623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本 公 司 |
623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 退職退休金 (B)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0 | 0 | ||||||||||||
本 公 司 |
0 | 0 | |||||||||||||
| 報酬(A) |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
4,667 | 0 | 0 | 0 | 0 | 0 | 480 | 480 | 480 | |||||
| 本 公 司 |
4,667 | 0 | 0 | 0 | 0 | 0 | 480 | 480 | 480 | ||||||
| 姓名 | 白志強 | 嵩益實業(股)公司 | 代表人:徐淑娟 |
合機電線電纜(股) 公司 |
代表人:李新政 | 許益川 | 何逢有 | 林孟癸 | 郭震坤 | 張文秀 | 郝燮戈 | ||||
| 職稱 | 董事 長 | 董 事 | 董 事 | 董 事 | 董 事 | 董 事 | 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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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 | 永續發展守則 | 因應法令修訂, 辦法名稱修訂 |
|
| 第2條: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注意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 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 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 營運活動。 企業社會責任適用範圍應包括本 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以下略。 |
第2條: 本公司推動永續發展 ,應注意利害 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 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 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 活動。 永續發展 適用範圍應包括本公司 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以下略。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3條: 本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 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
第3條: 本公司對於永續發展 之實踐,宜依 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4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 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 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 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企業社 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 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 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責任之相 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 會議案。 |
第4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 之 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 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 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發展 政 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 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 告。 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 之相關議 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 案。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6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 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 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 社會責任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 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 |
第6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 ,並 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 保永續發展 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 發展目標 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 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永續發展 使命或願景,制定永 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
因應法令修訂 |
-11-
|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 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 任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 即時性與正確性。 以下略。 |
二、將永續發展 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 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 之具體 推動計畫。 三、確保永續發展 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 性與正確性。 以下略。 |
|||||
| 第7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 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 等事項。 |
第7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 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 項。 |
推動永續發展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8條: 本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 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 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 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 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項 略。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 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 及懲戒制度。 |
第8條: 本公司為健全永續發展 之管理,宜 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且 設置 推動永續發展 之專(兼)職單位,負責 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 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 董事會報告。 第二項 略。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 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 戒制度。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9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 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 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 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 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 社會責任議題。 |
第9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 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 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 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 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 發展 議題。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11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 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 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第11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 效 率及 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 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16條: 本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 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氣 候相關 議題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 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 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 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電力、熱 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
第16條: 本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 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 關 之因應措施。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 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 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 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 電力、熱 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 |
-12-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以下略。 | 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 源。 以下略。 |
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 | |||
| 第五章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 第五章 加強企業 | 永續發展 資訊揭露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27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 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 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 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 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 體推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 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 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 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 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
第27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 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 展 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永續發展 之相關資訊 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發展 之政 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 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 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 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永續發展 所擬定之推動 目 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 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永續發展 相關資訊。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28條: 本公司若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時,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 指引,以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 訊可靠性。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 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以下略。 |
第28條: 本公司若編製永續 報告書時,應採 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 露推動永續發展 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 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其內 容宜包括: 一、實施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 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以下略。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29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企業社 會責任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 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 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 責任成效。 |
第29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 展 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 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 發展 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展 成效。 |
永續發 | 因應法令修訂 | ||
| 第30條: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104年3月25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5年8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3月25日。 |
第30條: 本守則訂立於民國104年3月25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5年8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9年3月25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11年3月11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13-
附件五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洋華集團)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集團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 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洋華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洋華集團民國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 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為收入 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之認列;收入相關揭露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廿一)。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洋華集團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指標,且洋華集團為上 市公司,受投資大眾的高度注意。因此,本會計師將收入認列列為本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重要事項。
-14-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對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進行趨勢分析,包括比較本期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客戶名單及銷售收 入金額,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若有重大變動者,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
‧抽核全年度銷售交易,以評估銷售交易之真實性、銷貨收入認列金額之正確性及入帳時點之合 理性。
-
‧測試年度結束前後一段期間銷售交易之樣本,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適當。 其他事項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年度及一○九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洋華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洋華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15-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洋華集團繼續經 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 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 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 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洋華集團民國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 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 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88)台財證(六)第18311 號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2026 號 民 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16-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0.12.31 109.12.31 |
金 額 % 金 額 % |
132,641 2 24,970 1 |
6,028 - 14,983 - |
675 - 32 - |
148,099 3 122,894 3 |
8,675 - 7,843 - |
175,032 4 158,964 3 |
19,604 - 13,592 - |
16,104 - 56,624 1 |
- - 318 - |
94 - 89 - |
17,421 - 11,446 - |
4,496 - 4,315 - |
528,869 9 416,070 8 |
528,869 9 416,070 8 |
8,405 - 8,740 - |
80,284 1 - - |
6,131 - 6,131 - |
2,003 - 27 - |
17,254 - 17,849 - |
61,622 1 12,330 - |
72,505 1 71,477 2 |
72,505 1 71,477 2 |
248,204 3 116,554 2 |
248,204 3 116,554 2 |
777,073 12 532,624 10 |
1,513,276 25 1,513,276 29 |
1,513,276 25 1,513,276 29 |
2,077,180 34 2,228,508 43 |
2,077,180 34 2,228,508 43 |
43,385 1 24,523 - |
532,991 9 272,466 5 |
532,991 9 272,466 5 |
576,376 10 296,989 5 |
576,376 10 296,989 5 |
1,062,751 18 599,232 12 |
1,062,751 18 599,232 12 |
5,229,583 87 4,638,005 89 |
5,229,583 87 4,638,005 89 |
53,914 1 44,316 1 |
53,914 1 44,316 1 |
5,283,497 88 4,682,321 90 |
5,283,497 88 4,682,321 90 |
6,060,570 100 5,214,945 100 |
|||||||||||||
|---|---|---|---|---|---|---|---|---|---|---|---|---|---|---|---|---|---|---|---|---|---|---|---|---|---|---|---|---|---|---|---|---|---|---|---|---|---|---|---|---|---|---|---|---|---|---|---|---|---|---|---|---|---|---|---|---|---|---|
| $ | $ | |||||||||||||||||||||||||||||||||||||||||||||||||||||||||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10.12.31 109.12.31 |
金 額 % 金 額 % 負債及權益 |
21xx 流動負債: |
$ 358,053 6 412,452 8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四)及九) |
57,132 1 60,912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廿一)) |
3,159,014 52 2,558,789 49 2150 應付票據 |
- - 1,805 - 2170 應付帳款 |
111,718 2 122,572 2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159,832 3 82,616 2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廿二)及七) |
15,476 - 321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
3,665 - 4,819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六)) |
327,332 5 197,518 4 2260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附註六(八)) |
- - 21,553 - 2281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五)) |
16,754 - 12,046 - 22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五)及七) |
4,208,976 69 3,475,403 66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
流動負債合計 | 128,266 2 43,784 1 25xx 非流動負債: |
2,632 - - - 2551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七)) |
297,329 5 296,438 6 2552 保固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六)) |
868,016 14 864,506 17 2556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六)) |
140,683 3 89,004 2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八)) |
297,285 5 320,857 6 2581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五)) |
6,060 - - - 25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五)及七) |
32,981 1 39,707 1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七) |
15,842 - 21,393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2,500 1 63,853 1 1,851,594 31 1,739,542 34 2xxx 負債總計 31xx 歸屬於母公司之業主權益(附註六(八)、(九)、(十七)、(十八)及 |
(十九)): | 3110 普通股股本 |
3200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
3350 未分配盈餘 |
保留盈餘合計 | 3400 其他權益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小計 | 36xx 非控制權益 |
3xxx 權益總計 |
$ 6,060,570 100 5,214,945 100 2-3xx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
||||||||||||||||
| 資 產 | 11xx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四)及八)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五)及(廿一))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五)及(廿一))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五)、(廿一)及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六)) |
130X 存 貨(附註六(七)及九) |
1460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六(八))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
流動資產合計 | 15xx 非流動資產: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
15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四)及八)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九))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十)及九)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一)、(十二)、(十五)及七)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一)及(十二)) |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三))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八)) |
1915 預付設備款(附註六(十))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六))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xxx 資產總計 |
董事長:白志強 | |||||||||||||||||||||||||||||||
| -17-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廿一)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七及十二) 5900 營業毛利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六)、(十)、(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廿二)、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二)、(八)、(九)、(十二)、(十五)、 (廿三)、七及十二): 7100 利息收入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八)) 8000 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停業單位損益: 8100 停業單位稅後淨利(損)(附註六(八)) 8200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九)、(十七)、(十八)及(十九)):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8720 非控制權益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二十)) 來自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來自停業部門淨利(損)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二十)) 來自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來自停業部門淨利(損) |
110年度 |
|---|---|
| 金額 % $ 1,449,291 100 1,167,724 81 |
|
281,567 19 |
|
38,561 3 139,071 10 45,049 3 4,795 - |
|
227,476 16 |
|
54,091 3 |
|
293 - 185,534 13 2,132 - (3,250) - 25,702 2 |
|
210,411 15 |
|
264,502 18 29,973 2 |
|
234,529 16 61,936 4 |
|
296,465 20 |
|
(50) - 574,849 40 (3) - (10) - |
|
574,806 40 |
|
(110,763) (8) (567) - - - |
|
| (111,330) (8) |
|
463,476 32 |
|
$ 759,941 52 |
|
$ 279,430 19 17,035 1 |
|
$ 296,465 20 |
|
$ 742,906 51 17,035 1 |
|
$ 759,941 52 |
|
$ 1.85 1.24 |
|
| $ 1.43 1.26 0.41 (0.02) |
|
$ 1.84 1.24 |
==> picture [59 x 5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18-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非控制 | 權 益 權益總額 |
36,876 4,727,642 |
- - |
- (60,531) |
- (60,531) |
13,199 201,508 |
- (120,008) |
- (120,008) |
13,199 81,500 |
13,199 81,500 |
(5,759) (5,759) |
(5,759) (5,759) |
44,316 4,682,321 |
- - |
- (151,328) |
17,035 296,465 |
- 463,476 |
- 463,476 |
17,035 759,941 |
17,035 759,941 |
(7,437) (7,437) |
(7,437) (7,437) |
53,914 5,283,497 |
53,914 5,283,497 |
|||||||||||||
|---|---|---|---|---|---|---|---|---|---|---|---|---|---|---|---|---|---|---|---|---|---|---|---|---|---|---|---|---|---|---|---|---|---|---|---|---|---|---|
| 歸屬於母 | 公司業主 | 權益總計 | 4,690,766 | - | (60,531) | (60,531) | 188,309 | (120,008) | 68,301 | - | 4,638,005 | - | (151,328) | 279,430 | 463,476 | 742,906 | - | 5,229,583 | ||||||||||||||||||||
| 其他權益項目 | 透過其他綜合 | 損益按公允價 | 值衡量之金融 | 資產未實現損益 合 計 |
634,055 719,555 |
- - |
- - |
- - |
- - |
(56,184) (120,323) |
(56,184) (120,323) |
- - |
577,871 599,232 |
- - |
- - |
- - |
574,849 463,519 |
574,849 463,519 |
- - |
1,152,720 1,062,751 |
會計主管:許維濡 | |||||||||||||||||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國外營運機 |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
法定盈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合 計 差 額 |
2,289,039 11,155 157,741 168,896 85,500 |
- 13,368 (13,368) - - |
- - (60,531) (60,531) - |
(60,531) - - - - |
- - 188,309 188,309 - |
- - 315 315 (64,139) |
- - 188,624 188,624 (64,139) |
- - - - - |
2,228,508 24,523 272,466 296,989 21,361 |
- 18,862 (18,862) - - |
(151,328) - - - - |
- - 279,430 279,430 - |
- - (43) (43) (111,330) |
- - 279,387 279,387 (111,330) |
- - - - - |
2,077,180 43,385 532,991 576,376 (89,969)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許益川 | |||||||||||||
| 普通股 | 股 本 | 1,513,276 | - | - | - | - | - | - | - | 1,513,276 | - | - | - | - | - | - | 1,513,276 | |||||||||||||||||||||
| $ | $ | |||||||||||||||||||||||||||||||||||||
| 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非控制權益減少 |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非控制權益減少 |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董事長:白志強 | ||||||||||||||||||
| -19-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停業單位稅前淨利(損)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租賃修改利益 停業單位處分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含關係人)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負債準備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存出保證金增加 取得無形資產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租賃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群組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年度 109年度 $ 264,502 211,759 61,936 (2,760)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年度 109年度 $ 264,502 211,759 61,936 (2,760) |
|---|---|---|
| $ 264,502 61,936 |
211,759 (2,760) |
|
| 326,438 94,721 331 4,795 3,780 3,250 (351) (115,581) (25,702) (120) (39) (65,633) |
208,999 85,493 2,697 (4,203) (8,388) 4,185 (3,766) (111,445) (28,238) (3,863) - - |
|
| (100,549) | (67,528) | |
| (8,085) (92,206) 1,930 (129,814) (4,619) 13,979 |
(12,713) 10,326 1,264 (82,467) (7,679) (290) |
|
| (218,815) | (91,559) | |
| (8,955) 643 26,037 12,697 39,764 181 (385) |
11,779 (65) (6,300) 38,759 46,950 3,004 (359) |
|
| 69,982 | 93,768 | |
| (148,833) | 2,209 | |
| (249,382) | (65,319) | |
| 77,056 351 (3,250) (14,839) |
143,680 3,766 (4,185) (3,142) |
|
| 59,318 | 140,119 | |
| (129,276) 19,418 (827) (73,301) 120 (361) (6,138) 5,551 139,822 |
(210,277) - (62) (31,086) 3,863 (814) - (17,252) 147,806 |
|
| (44,992) | (107,822) | |
| 797,760 (689,529) 2,625 (17,602) (151,328) (7,437) |
469,842 (504,675) (3,013) (14,252) (121,062) (5,759) |
|
| (65,511) | (178,919) | |
| (24,635) | (21,547) | |
| (75,820) 433,873 |
(168,169) 602,042 |
|
| $ 358,053 |
433,873 | |
| $ 358,053 - |
412,452 21,421 |
|
| $ 358,053 |
433,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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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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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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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白志強
-20-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 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 況,與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 核事項為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之認列;收入相關揭露請詳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指標,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受投資大眾的高度注意。因此,本會計師將收入認列列為本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重要事項。
-21-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對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進行趨勢分析,包括比較本期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客戶名單及銷售收 入金額,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若有重大變動者,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
‧抽核全年度銷售交易,以評估銷售交易之真實性、銷貨收入認列金額之正確性及入帳時點之合 理性。
-
‧測試年度結束前後一段期間銷售交易之樣本,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適當。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洋華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22-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 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 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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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 End of picture text -----
證券主管機關 (88)台財證(六)第18311 號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2026 號 民 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23-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10.12.31 109.12.31 |
金 額 % 金 額 % |
41,297 1 5,034 - |
6,028 - 14,983 - |
675 - 32 - |
130,801 2 96,565 2 |
109,192 2 45,910 1 |
139,174 2 126,546 3 |
6,076 - 1,347 - |
12,551 - 36,165 1 |
14,574 - 9,781 - |
2,856 - 1,862 - |
2,856 - 1,862 - |
463,224 7 338,225 7 |
8,405 - 8,740 - |
50,924 2 - - |
5,069 - 5,069 - |
1,968 - 27 - |
50,984 1 9,929 - |
55,676 1 57,255 1 |
55,676 1 57,255 1 |
173,026 4 81,020 1 |
173,026 4 81,020 1 |
636,250 11 419,245 8 |
636,250 11 419,245 8 |
1,513,276 26 1,513,276 30 |
2,077,180 35 2,228,508 44 |
2,077,180 35 2,228,508 44 |
43,385 1 24,523 - |
532,991 9 272,466 6 |
532,991 9 272,466 6 |
576,376 10 296,989 6 |
576,376 10 296,989 6 |
1,062,751 18 599,232 12 |
1,062,751 18 599,232 12 |
5,229,583 89 4,638,005 92 |
5,229,583 89 4,638,005 92 |
5,865,833 100 5,057,250 100 |
||||||||||||
|---|---|---|---|---|---|---|---|---|---|---|---|---|---|---|---|---|---|---|---|---|---|---|---|---|---|---|---|---|---|---|---|---|---|---|---|---|---|---|---|---|---|---|---|---|---|---|---|---|---|---|
| $ | $ | |||||||||||||||||||||||||||||||||||||||||||||||||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資產負債表 |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10.12.31 109.12.31 |
金 額 % 金 額 % 負債及權益 |
21xx 流動負債: |
$ 279,313 5 316,670 6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二)、七及九) |
57,132 1 60,912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二十)) |
3,159,014 54 2,558,789 51 2150 應付票據 |
111,718 2 122,572 2 2170 應付帳款 |
159,832 3 82,616 2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
15,476 - 321 -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廿一)及七) |
1,814 - 2,357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
122,700 2 179,817 4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五)) |
221,448 4 110,116 2 22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四)及七) |
- - 21,235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
5,637 - 6,858 - 流動負債合計 |
4,134,084 71 3,462,263 68 25xx 非流動負債: |
2551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
128,266 2 43,784 1 2552 保固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五)) |
981,411 18 1,001,368 20 2556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五)) |
428,237 7 404,773 8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七)) |
65,340 1 19,420 - 25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四)及七) |
76,365 1 76,544 2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 |
6,060 - -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5,752 - 35,282 1 2xxx 負債總計 |
14,126 - 7,941 - 31xx 權益(附註六(七)、(八)、(十六)、(十七)及(十八)): |
6,192 - 5,875 - 3110 普通股股本 |
1,731,749 29 1,594,987 32 3200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
3350 未分配盈餘 |
保留盈餘合計 | 3400 其他權益 |
3xxx 權益總計 |
$ 5,865,833 100 5,057,250 100 2-3xx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
|||||||||||||
| 資 產 | 11xx 流動資產: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及(七)) |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及(二十))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二十))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四)、(二十)及七))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 |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五)及七) |
130X 存 貨(附註六(六)及九) |
1460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六(七))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
流動資產合計 | 15xx 非流動資產: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八))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七及九)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十四)及七)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一)) |
1780 無形資產(附註六(十二))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七)) |
1915 預付設備款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五))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xxx 資產總計 |
董事長:白志強 | ||||||||||||||||||||||||
| -24-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 七及十二) 5900 營業毛利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五)、(九)、(十)、(十二)、(十四)、(十六)、 (廿一)、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淨利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二)、(七)、(八)、(十一)、(十四)、(廿二)、 七及十二): 7100 利息收入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六(十七)) 8200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八)、(十六)、(十七)及(十八)):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9710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九))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年度 109年度 金額 % 金額 % $ 1,452,295 100 929,178 100 1,211,193 83 746,430 80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0年度 109年度 金額 % 金額 % $ 1,452,295 100 929,178 100 1,211,193 83 746,430 80 |
|---|---|---|
| 金額 % $ 1,452,295 100 1,211,193 83 |
||
241,102 17 |
182,748 20 |
|
26,279 2 102,499 7 45,049 3 4,795 - |
22,613 2 94,488 10 45,393 5 (4,203) - |
|
178,622 12 |
158,291 17 |
|
62,480 5 |
24,457 3 |
|
490 - 123,402 8 57,246 4 (758) - 54,220 3 |
4,031 - 129,665 14 (7,142) (1) (795) - 34,795 4 |
|
234,600 15 |
160,554 17 |
|
297,080 20 17,650 1 |
185,011 20 (3,298) - |
|
279,430 19 |
188,309 20 |
|
(50) - 574,849 40 (3) - (10) - |
365 - (56,184) (6) 23 - 73 - |
|
574,806 40 |
(55,869) (6) |
|
(110,763) (8) (567) - - - |
(65,175) (7) 1,036 - - - |
|
| (111,330) (8) |
(64,139) (7) |
|
463,476 32 |
(120,008) (13) |
|
$ 742,906 51 |
68,301 7 |
|
$ 1.85 1.24 |
||
| $ 1.84 1.24 |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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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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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合 計 權益總額 |
719,555 4,690,766 |
- - |
- (60,531) |
- (60,531) |
- 188,309 |
(120,323) (120,008) |
(120,323) (120,008) |
(120,323) 68,301 |
(120,323) 68,301 |
599,232 4,638,005 |
- - |
- (151,328) |
- 279,430 |
463,519 463,476 |
463,519 463,476 |
463,519 742,906 |
463,519 742,906 |
1,062,751 5,229,583 |
1,062,751 5,229,583 |
|||||||||||||
|---|---|---|---|---|---|---|---|---|---|---|---|---|---|---|---|---|---|---|---|---|---|---|---|---|---|---|---|---|---|---|---|---|---|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其他權益項目 | 國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 |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損益按公允價 |
普通股 法定盈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值衡量之金融 |
股 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合 計 差 額 資產未實現損益 |
1,513,276 2,289,039 11,155 157,741 168,896 85,500 634,055 |
- - 13,368 (13,368) - - - |
- - - (60,531) (60,531) - - |
- (60,531) - - - - - |
- - - 188,309 188,309 - - |
- - - 315 315 (64,139) (56,184) |
- - - 188,624 188,624 (64,139) (56,184) |
1,513,276 2,228,508 24,523 272,466 296,989 21,361 577,871 |
- - 18,862 (18,862) - - - |
- (151,328) - - - - - |
- - - 279,430 279,430 - - |
- - - (43) (43) (111,330) 574,849 |
- - - 279,387 279,387 (111,330) 574,849 |
1,513,276 2,077,180 43,385 532,991 576,376 (89,969) 1,152,720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許維濡 |
||||||||||
| $ | $ | ||||||||||||||||||||||||||||||||
| 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董事長:白志強 | |||||||||||||||
| -26-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損失(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租賃修改利益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含關係人)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負債準備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存出保證金增加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存入保證金增加 租賃本金償還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10年度 | 109年度 185,011 22,633 - (4,203) (8,388) 795 (4,031) (111,445) (34,795) (3,893) - - |
|---|---|---|
| $ 297,080 29,639 78 4,795 3,780 758 (490) (115,581) (54,220) (120) (12) (65,633) |
||
(197,006) |
(143,327) |
|
(8,085) (92,206) 5,406 (111,332) 1,221 13,979 |
(12,713) 36,900 8,489 (50,363) (3,638) - |
|
(191,017) |
(21,325) |
|
(8,955) 643 97,518 9,971 27,310 994 (385) |
11,779 (65) 15,929 37,550 32,899 651 (359) |
|
127,096 |
98,384 |
|
(63,921) |
77,059 |
|
(260,927) |
(66,268) |
|
36,153 490 (758) (1,030) |
118,743 4,031 (795) (736) |
|
34,855 |
121,243 |
|
(129,276) 19,418 17,375 (37,477) 120 (317) (6,138) 51,844 (6,185) 147,562 |
(210,277) - - (21,731) 6,862 (817) - (44,843) (5,767) 153,798 |
|
56,926 |
(122,775) |
|
119,600 (83,337) 20 (12,850) (1,243) (151,328) |
392,945 (447,911) - (9,636) - (121,062) |
|
(129,138) |
(185,664) |
|
(37,357) 316,670 |
(187,196) 503,866 |
|
$ 279,313 |
316,670 |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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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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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許維濡
-27-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摘 要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53,603,726 減: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44,600) 加:一一○年度稅後淨利 279,431,273 減: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 ) (27,938,667)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505,051,732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 ( 每股配發 0.7 元 ) (105,929,320) 期末未分配盈餘 399,122,412
負責人: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會計主管:許維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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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附件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 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三 略 四(一)及(二)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以下略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三 略 四(一)及(二)略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 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以下略 |
因應法令修訂 |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處理程序 一 略。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若須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 報價或 以下略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處理程序 一 略。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 公開報價或 以下略 |
因應法令修訂 |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 |
因應法令修訂 |
-29-
|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 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定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七)略 三、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以下略 四、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以下略 |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定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七)略 三、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
||
| 子公司有本條第二項交易,交易金額 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二項所列各款資 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母公 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 易,不在此限。 四、第二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子公司有本條第二項交易,交易金額 | ||
| 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 | |||
| 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二項所列各款資 | |||
| 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 | |||
| 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母公 | |||
| 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 | |||
|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 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五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 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以下略 六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以下略 |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 ||
|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 |||
|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 | |||
| 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 | |||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 序 一~三略 四、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使用權資產或會 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一或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者應請 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 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業估價者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一~三略 四、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 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臺幣參 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估 價報 告。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 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 |
因應法令修訂 |
-30-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 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出具之估價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
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
|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一)~(七)略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 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 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 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 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以下略。 |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一)~(七)略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 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 或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 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 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 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或證券商因 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 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以下略。 |
因應法令修訂 |
| 第二十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3年6月27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6年6月14日。 第五次修正日期108年6月19日。 第六次修正日期109年6月30日。 |
第二十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103年6月27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106年6月14日。 第五次修正日期108年6月19日。 第六次修正日期109年6月30日。 第七次修正日期111年6月29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31-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修訂依據及 修訂前 修訂後 理由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因應法令修訂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開會得以 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方式為之
|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 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 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 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開會得以 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因應法令修訂 |
| 方式為之。 | ||
|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應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 (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 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等),自當年 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 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 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 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以下略。 |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 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應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 (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 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等),應提列 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自 |
因應法令修訂 |
| 當年度稅後淨利加計當年度稅後淨利以 | ||
| 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 | ||
| 列,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 | ||
| 提列。 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 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 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 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 |
||
| 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嗣 後股東權益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 分分派盈餘。 以下略。 |
||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32-
附件九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九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九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附件九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
|---|---|---|---|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 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 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 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 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 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下略。 |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 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 |
因應法令修訂 | |
| 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 |||
| 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 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 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 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 |
|||
| 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 | |||
| 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 | |||
| 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 | |||
|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 | |||
| 之傳送。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 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 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 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 |
|||
| 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 | |||
| 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 |
|||
| 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 |
|||
| 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 |
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 ||
| 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以下略。 |
|||
| 第四條 1~3項略 |
第四條 1~3項略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 |
因應法令修訂 | |
| 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
-33-
| 內容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 | |||
| 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 |||
| 使之表決權為準。 | |||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第1項略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第1項略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 |
因應法令修訂 | |
| 開地點之限制。 | |||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 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 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 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 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 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 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 核對。 4~6項略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 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 |
因應法令修訂 | |
| 東) 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 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 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
|||
| 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 | |||
| 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 | |||
| 會 。 股東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 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 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 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 4~6項略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 |
|||
| 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 |||
| 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 |
|||
| 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 | |||
| 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 | |||
| 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 | |||
| 束。 | |||
| 第六條之一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 | 因應法令修訂, 新增本條 |
||
| 通知應載事項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 |
|||
| 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 |
|||
| 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
|||
| 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 | |||
| 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 |
-34-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 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 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 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 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 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 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 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 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 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 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 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 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 |
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 |
|||
| 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 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 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 |
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 | |||
| 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 | ||||
| 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 |
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 |||
| 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 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 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 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 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 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 |
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 | |||
| 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 ||||
| 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 | ||||
| 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 | ||||
| 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 | ||||
| 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 | ||||
| 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 | ||||
| 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 | ||||
| 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 ||||
| 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 ||||
|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 存證 1~2項略 |
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 存證 1~2項略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 |
因應法令修訂 | ||
| 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 | ||||
| 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 | ||||
| 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 | ||||
| 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 |
||||
| 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 | ||||
| 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 |
||||
| 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 | ||||
| 錄影。 | ||||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數計算之。 第2項略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 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 ,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第2項略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
因應法令修訂 |
-35-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 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以下略 |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 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 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 |
|
| 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 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 |
||
| 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 以下略 |
||
|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1~6項略 |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1~6項略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 |
因應法令修訂 |
| 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 | ||
| 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 | ||
| 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 | ||
| 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 | ||
| 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 |
||
| 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 | ||
| 議平台,以為周知。 | ||
| 第十三條 1~3項略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 5~8項略 |
第十三條 1~3項略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 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 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5~8項略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 |
因應法令修訂 |
| 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 | ||
| 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 | ||
| 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 | ||
| 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 |
-36-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 | ||
| 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 |
||
| 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 ||
| 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 | ||
|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 | ||
| 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 | ||
| 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 |
||
| 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 ||
| 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 | ||
| 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 | ||
| 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
| 第十五條 1~3項略 |
第十五條 1~3項略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 |
因應法令修訂 |
| 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 | ||
| 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 | ||
| 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 | ||
| 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 | ||
| 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 | ||
| 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 |
||
| 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 | ||
| 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 | ||
| 之替代措施。 | ||
|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 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 內為明確之揭示。 以下略 |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 受託代理人代理之 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 股數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 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 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 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
因應法令修訂 |
| 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 | ||
| 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 |
||
| 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 | ||
| 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 | ||
| 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以下略 |
||
| 第十九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 |
因應法令修訂, 新增本條 |
|
| 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 | ||
| 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 |
-37-
|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 | ||
| 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
| 第二十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 | 因應法令修訂, 新增本條 |
|
| 之所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 |
||
| 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 | ||
| 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 ||
| 第二十一條斷訊之處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 |
因應法令修訂, 新增本條 |
|
| 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 | ||
| 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 | ||
| 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 |
||
| 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 | ||
| 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 | ||
| 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 | ||
| 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 | ||
|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 | ||
| 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 | ||
| 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 ||
| 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 |
||
| 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 | ||
| 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 |
||
| 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 | ||
| 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 | ||
| 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 | ||
| 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 | ||
| 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 | ||
| 數。 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 |
||
| 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 | ||
| 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 | ||
| 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 |
||
| 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 | ||
| 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 | ||
| 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 | ||
| 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 | ||
| 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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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內容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
| 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 | ||
| 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 | ||
| 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 |
||
| 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 ||
| 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 | ||
| 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 ||
| 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 |
||
| 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 | ||
| 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 ||
| 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 | ||
| 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 | ||
| 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 | ||
| 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 ||
| 第二十二條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 |
因應法令修訂, 新增本條 |
|
| 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 | ||
| 適當替代措施。 | ||
| 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立於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10年8月3日。 |
第二十四 條: 本規則訂立於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10年8月3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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