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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O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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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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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 時 間: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整

  • 地 點: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經建一路三十一號

  • 出 席: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計 79,956,780 股 ( 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 24,466,633 股 ) ,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 52.83% 。 (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1,327,600 股 )

  • 主 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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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席人員:董事:白志強 許益川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新政 何逢有、

、 、 張文秀獨立董事 郭震坤獨立董事 郝燮戈獨立董事。

  • 列席人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春修會計師。

  •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份已逾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略 )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一○九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報請 鑒核。

第二案

  • 案 由:一○九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報請鑒核。

第三案

  • 案 由:一○九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公鑒。

  • 說 明:本公司一○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獲利(未計入員工及董監酬勞之稅前淨利)為新 台幣 191,721,251 元,依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撥 3,834,803 元 (2%) 為員工酬

  • 勞、 2,876,102 元 (1.5%) 為董監酬勞,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報請 鑒核。

第四案

  • 案 由: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三】。

第五案

  • 案 由:報告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案。

  • 說 明:為配合相關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

-1-

表請參閱【附件四】。

四、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案 由:承認一○九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 〈 1 〉本公司一○九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本公司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關春修會計師、黃柏淑會計師查核完竣,認為 足以允當表達一○九年度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五】;另本公司 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亦於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 2 〉上述營業報告書併同財務報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 〈 3 〉謹提請 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1,368權
(含電子投票21,481,222權)
96.27%
反對權數19,489權
(含電子投票19,489權)
0.02%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5,923權
(含電子投票2,965,922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 提)

案由:承認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承認。

說明:

  • 〈 1 〉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 〈 2 〉本公司一○九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188,308,832 元,累計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253,635,245 元,擬保留不予分配,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六】。

-2-

〈 3 〉謹提請承認。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3,216權
(含電子投票21,483,070權)
96.27 %
反對權數19,738權
(含電子投票19,738權)
0.02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3,826權
(含電子投票2,963,825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七】。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3,188權
(含電子投票21,483,042權)
96.27 %
反對權數19,523權
(含電子投票19,523權)
0.02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4,069權
(含電子投票2,964,068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3-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修訂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附件八】。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3,103權
(含電子投票21,482,957權)
96.27 %
反對權數19,510權
(含電子投票19,510權)
0.02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4,167權
(含電子投票2,964,166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及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修訂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3,103權
(含電子投票21,482,957權)
96.27 %
反對權數19,503權
(含電子投票19,503權)
0.02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4,174權
(含電子投票2,964,173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4-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議決。

  • 說明:為配合法令規定及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454,915權
(含電子投票20,964,769權)
95.62 %
反對權數537,689權
(含電子投票537,689權)
0.67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4,176權
(含電子投票2,964,175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第五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謹提請議決。

說明:

  • 〈 1 〉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且可用於配發現金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2,161,749,556 元,提撥新台幣 151,327,600 元,按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 每股配發新台幣 1 元現金。

  • 〈 2 〉發放現金時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差額由本公司以『其他收入』入帳。

  • 〈 3 〉本次現金發放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擬由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另訂發放基準日及發放 日。

  • 〈 4 〉本次發放現金案各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事實需要需修正或變更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5-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79,956,780 權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956,780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76,973,200權
(含電子投票21,483,054權)
96.27 %
反對權數19,795權
(含電子投票19,795權)
0.02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963,785權
(含電子投票2,963,784權)
3.71 %
無效權數0權 0 %

本案經投票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八 、 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同日上午九時十二分整。

  • ( 本次股東常會記錄僅載明會議進行之要旨且僅載明對議案之結果;會議進行內容、程序及股 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記錄為準。 )

主席:白志強 記錄:沈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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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件一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 ○九年度營業報告

一、經營方針及實施概況

本公司光電事業群近年來積極研發功能性觸控面板感應器,除自製玻璃蓋板表面印刷 加工及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 / 抑菌等處理外,另配合避免直接用手指接觸之市場需求,提 供部分產能從事五線式電阻之製造,同時擴增觸控模組與各式顯示器間之全面及邊框 貼合及發展 Touch Monitor 及 AD board 產能,且為保護本公司研發成果,積極申請海 內外專利權保護 。一 ○九年已跨足各類工控 . 、運動器材、車載應用及消費型市場,玻 璃製程產線已開始與客戶進行玻璃蓋板表面鍍膜產品之開發,持續深耕及穩固銷售市 場;機電事業群終端客戶為台電,產品著重品質、安全及配合效率等,由於技術及規 格認證等市場進入障礙高,毛利貢獻穩定。隨著本公司觸控面板在中大尺寸工控 / 車載 / 運動器材及設備等非消費型市場持續紮根,以及內需市場需求增加,機電產品有較高 獲利的業績,加上閒置資產活化所產生固定租金及股息收入,擁有多方不同收入來源 之挹注下,對於國際多變的市場變動,得以相對穩定。

二、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光電終端產品主要為海外市場,一 ○ 九年度歷經新冠肺炎 (COVID-19) 波及,營業 額受影響,較前一年度減少 36% ,機電產品全部供應國內所需,出貨量大幅提高,較 一○八年度成長 69% ,此外,本公司持續關注閒置資產之運用,為公司創造穩定的現 金流入,在全球產業變動日益快速下,產品及現金來源多元化可降低營運風險,因此 本公司整體業績及獲利在全球籠罩疫情的肆虐下仍能盡力讓影響縮小,一○九年度合 併營業收入為 926,478 仟元,仍可維持與較前一年度相當,機電產品比重增加,使得 歸屬於本公司稅後淨利為 188,309 仟元,較前一年度 133,677 仟元成長 40.87% ,一 ○ 九年度每股盈餘為 1.24 元。

三、預算執行情形

一 ○九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四、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一 ( ) 財務收支

本公司財務結構健全,一○九年度負債比率 10.21% ,與前一年度之負債比率 8.79% 增加 16.15% ,主要係租賃負債及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所致;一○九年度之 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均達 7 倍以上,分別為 835.29% 與 784.93% ,顯示本公司償 債能力佳。

( 二 ) 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一○九年度合併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率分別增加 1.47% 及 30% ,市場 開發已逐漸具有成效,持續實施的成本精簡措施,使得營業淨損金額較一○八年 度減少 53,793 仟元;業外收支部分,由於本公司靈活運用資產,持續挹注租金及 股利等收入後,一○九年度稅後淨利為 201,508 仟元,歸屬於本公司之稅後淨利 為 188,309 仟元,每股盈餘為 1.24 元。

-7-




109年 108年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10.21% 8.79%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555.10% 524.16%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835.29% 858.31%
速動比率 784.93% 828.67%




資產報酬率 3.94% 2.78%
股東權益報酬率 4.00% 2.96%
營業利益
占實收資本額
比率
-0.68% -4.24%
稅前純益 13.99% 9.15%
純益率 21.75% 14.89%
每股盈餘(元/股) 1.24 0.88

五、研究發展狀況

觸控面板主要應用於使人機界面更加便利,研發在各種不同場所環境下均可運用得 宜,發展之趨勢朝向機體更輕薄與面板極窄邊框化,本公司在觸控模組表面上自製各種 鍍膜,並在薄膜及玻璃感應器方面,採用金屬鍍膜及黃光製程,高效率方式生產極薄之 觸控產品;在極窄邊框方面,使用精密曝光及 CCD 對位的高端雷射製程,線寬線距已達 15 μ m/10 μ m ,以提供客戶更窄邊框與更高靈敏度並存的高階產品,另開發出以單層薄 膜結構達到雙層薄膜之效能,使得成本及薄度更具競爭力,此一技術能力則係領先同業 開發成功;以抗 UV 薄膜及玻璃感應器製程產線,符合終端客戶長期日照下使用及車載 應用產品,並發展玻璃蓋板表面防汙 / 抗眩 / 抗反射 / 抑菌等處理,此外,蓋板玻璃和觸控 模組全貼合對象增至工控類型 LCM 及電子紙模組貼和技術精進提升,以滿足客戶端多 方面應用。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何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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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二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 ( 個體及合併 ) 及盈 餘分配案等;其中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 個體及合併 ) 及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峻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 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請 鑒核。

此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張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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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三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
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
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

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
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
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
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
者,由董事 因應法令修訂。
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第一、二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
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
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
第十一條
第一、二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
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
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

規定。
因應法令修訂
第十二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以下略。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
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以下略。
因應法令修訂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
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
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


因應法令修訂
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
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

-10-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
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
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
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
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
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制定日期:96年11月15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102年6月28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107年6月13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109年8月13日。
新增制修訂日期

-11-

附件四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道德行為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道德行為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1條:
為使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
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
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
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
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
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
則,以資遵循。
第1條:
為使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
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
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
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
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
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
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
資遵循
配合本公司已設
置審計委員會取
代監察人
第2條:
本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所
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
八項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
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
當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
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
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
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
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
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
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銷)
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
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
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
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
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
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

第2條:
本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所訂定
之道德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八項
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
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
當公司董事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
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
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
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
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 資產交
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
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
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或經理人主
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
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下列
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
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
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
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
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
因應法令修訂及
配合本公司已設
置審計委員會取
代監察人

-12-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
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
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
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
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
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
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
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
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
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
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
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
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
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
利能力。
六、略。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
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
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
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
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
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
訂定
具體檢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公司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
免於遭受報復。
以下略。
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
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
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
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
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
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
(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
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
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
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
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
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
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
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略。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
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
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
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時,向獨立董事
、經理人、內部稽
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
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
定具體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

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
檢舉人
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
復。
以下略。
第3條: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
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
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
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
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
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
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
第3條: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
定,豁免董事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
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
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
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
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
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
配合本公司已設
置審計委員會取
代監察人

-13-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
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
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
保護公司。
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
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
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5條:
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
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第5條:
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
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審計委員為獨立
董事且已於董事
會中討論及決
議,故本準則無
需再送審計委
員。
第6條:
本準則制定日期:98年2月26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104年3月25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109年8月13日。
新增本條

-14-

附件五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洋華集團)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 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集團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 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國一○八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 證審字第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 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洋華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洋華集團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 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為收入 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收入之認列;收入相關揭露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二十)。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洋華集團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指標,且洋華集團為上 市公司,受投資大眾的高度注意。因此,本會計師將收入認列列為本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重要事項。

-15-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對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進行趨勢分析,包括比較本期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客戶名單及銷售收 入金額,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若有重大變動者,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 ‧抽核全年度銷售交易,以評估銷售交易之真實性、銷貨收入認列金額之正確性及入帳時點之合 理性。

  • ‧測試年度結束前後一段期間銷售交易之樣本,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適當。 其他事項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九年度及一○八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分別經本

  •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洋華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洋華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16-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洋華集團繼續經 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 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 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 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 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洋華集團民國一○九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 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 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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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88) 台財證 ( ) 18311 號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2026 號[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

-17-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9.12.31
108.12.31
金 額

金 額
$ 24,970
1
60,000
1
14,983 -
3,204 -
32 -
97 -
122,894
3
124,686
2
7,843 -
12,351 -
158,964
3
180,791
4
13,592 -
932 -
56,624
1
9,674 -
318 -
236 -
89 -
-
-
11,446 -
9,636 -
4,315
-
1,311
-
4,315
-
1,311
-
416,070
8
402,918
7
8,740 -
9,464 -
6,131 -
6,131 -
27 -
36 -
17,849 -
-
-
12,330 -
19,710
1
71,477
2
17,630
1
71,477
2
17,630
1
116,554
2
52,971
2
116,554
2
52,971
2
532,624
10
455,889
9
532,624
10
455,889
9
1,513,276
29
1,513,276
29
1,513,276
29
1,513,276
29
2,228,508
43
2,289,039
44
2,228,508
43
2,289,039
44
24,523 -
11,155 -
272,466
5
157,741
3
272,466
5
157,741
3
296,989
5
168,896
3
296,989
5
168,896
3
599,232
12
719,555
14
599,232
12
719,555
14
4,638,005
89
4,690,766
90
4,638,005
89
4,690,766
90
44,316
1
36,876
1
44,316
1
36,876
1
4,682,321
90
4,727,642
91
4,682,321
90
4,727,642
91
$ 5,214,945
100
5,183,531
100
$ 5,214,945
100
5,183,531
100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9.12.31
108.12.31
金 額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21xx
流動負債:
$ 412,452
8
578,275
11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三)及九)
60,912
1
52,524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二十))
2150
應付票據
2,558,789 49 2,420,464 47
2170
應付帳款
1,805
-
1,838
-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122,572
2
107,533
2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廿一)及七)
82,616
2
63,911
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321 -
27,475
1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五))
4,819
-
62,800
1
2260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附註六(八))
-
-
144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四))
197,518
4
115,051
2
22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四)及七)
21,553
-
23,897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12,046
-
4,369
-
流動負債合計
3,475,403
66
3,458,281
67
25xx
非流動負債:
2551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六))
2556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五))
43,784
1
28,016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七))
296,438
6
303,502
6
2581
租賃負債(附註六(十四))
864,506
17
912,056
17
25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四)及七)
89,004
2
87,289
2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七)
320,857
6
346,133
7
非流動負債合計
39,707
1
31,478
1
21,393
-
8,191
-
2xxx
負債總計
31xx
歸屬於母公司之業主權益(附註六(九)、(十六)、(十七)及(十
63,853
1
8,585
-
八)):
1,739,542
34
1,725,250
33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3400
其他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小計
36xx
非控制權益
3xxx
權益總計
$ 5,214,945
100
5,183,531
100
2-3xxx負債及權益總計
資 產 11xx流動資產: 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2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 六(三)) 1136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四)及八) 1150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五)及(二十)) 1170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五)及(二十)) 1180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五)、(二十)及七)) 1200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六)) 1210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六)及七) 130X存 貨(附註六(七)及九) 1460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六(八)) 1470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15xx非流動資產: 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 註六(三)) 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九)) 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十)、(十二)及九) 1755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一)、(十二)、(十四)及七) 1760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十一)、(十二)及(十四)) 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七)) 1915預付設備款(附註六(十)) 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六)及(十)) 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資產總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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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會計主管:李湘萍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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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9年度 109年度 108年度 108年度
金額 金額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
926,478
100 913,081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七)、(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七及十二) 741,745
80
770,994 84
5900 營業毛利 184,733
20
142,087 16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五)、(六)、(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廿一)、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31,215
3
44,114 5
6200 管理費用 122,567
13
106,458 1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45,508
5
55,140 6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203)
-
522 -
營業費用合計 195,087
21
206,234 24
6900 營業淨損 (10,354)
(1)
(64,147) (8)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二)、(九)、(十二)、(十四)、 (廿二)、七及十二):
7100 利息收入 3,748 - 9,328 1
7010 其他收入 189,842
21
166,183 19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4,470 - (14,089) (2)
7050 財務成本 (4,185) - (1,180)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28,238
3
42,358 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22,113
24
202,600 23
790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211,759
23
138,453 15
7950 減: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六(十七)) 7,491
1
(4,575) (1)
8000 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204,268
22
143,028 16
停業單位損益:
8100 停業單位稅後淨損(附註六(八)) (2,760)
-
(7,103) (1)
8200 本期淨利 201,508
22
135,925 15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九)、(十六)、(十七)及(十八)):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65 - (69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56,184)
(6)
398,019 43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23 - (119)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73
-
(138)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55,869)
(6)
397,348 43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65,175)
(7)
(22,911) (3)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1,036 - (3,788)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64,139)
(7)
(26,699) (3)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20,008)
(13)
370,649 40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1,500

9
506,574 55
8610 本期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188,309

21
133,677 15
8620 非控制權益 13,199
1
2,248 -
$
201,508

22
135,925 15
871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68,301

7
504,326 55
8720 非控制權益 13,199
2
2,248 -
$
81,500

9
506,574 55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九))
來自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 1.26 0.93
來自停業部門淨損 (0.02) (0.05)
$ 1.24 0.88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九))
來自繼續營業部門淨利 $ 1.26 0.93
來自停業部門淨損 (0.02) (0.05)
$ 1.24 0.88
(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19-
單位:新台幣千元 非控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34,628
4,296,732
-
-
-
(75,664)
2,248
135,925
-
370,649
-
370,649
2,248
506,574
2,248
506,574
36,876
4,727,642
-
-
-
(121,062)
13,199
201,508
-
(120,008)
-
(120,008)
13,199
81,500
13,199
81,500
(5,759)
(5,759)
(5,759)
(5,759)
44,316
4,682,321
44,316
4,682,321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4,262,104 - (75,664) 133,677 370,649 504,326 4,690,766 - (121,062) 188,309 (120,008) 68,301 - 4,638,005
其他權益項目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損益
合 計
236,036
348,235
-
-
-
-
-
-
398,019
371,320
398,019
371,320
634,055
719,555
-
-
-
-
-
-
(56,184)
(120,323)
(56,184)
(120,323)
-
-
577,871
599,232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國外營運機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法定盈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合 計
差 額
2,289,039
-
111,554
111,554
112,199
-
11,155
(11,155)
-
-
-
-
(75,664)
(75,664)
-
-
-
133,677
133,677
-
-
-
(671)
(671)
(26,699)
-
-
133,006
133,006
(26,699)
2,289,039
11,155
157,741
168,896
85,500
-
13,368
(13,368)
-
-
(60,531)
-
(60,531)
(60,531)
-
-
-
188,309
188,309
-
-
-
315
315
(64,139)
-
-
188,624
188,624
(64,139)
-
-
-
-
-
2,228,508
24,523
272,466
296,989
21,361
普通股 股 本 1,513,276 - - - - - 1,513,276 - - - - - - 1,513,276
$ $
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非控制權益減少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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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109年度
108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211,759
138,453
停業單位稅前淨損
(2,760)
(7,103)
本期稅前淨利
208,999
131,350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85,493
76,875
攤銷費用
2,697
8,111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203)
52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利益
(8,388)
(7,272)
利息費用
4,185
1,180
利息收入
(3,766)
(9,433)
股利收入
(111,445)
(102,95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28,238)
(42,35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3,863)
(148)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67,528)
(75,47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12,713)
(62,035)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10,326
(14,832)
其他應收款(含關係人)
1,264
7,611
存貨
(82,467)
(12,274)
其他流動資產
(7,679)
1,614
其他非流動資產
(290)
(13,58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91,559)
(93,50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11,779
167
應付票據
(65)
(714)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6,300)
59,272
其他應付款
38,759
(6,995)
負債準備
46,950
(8,172)
其他流動負債
3,004
310
淨確定福利負債
(359)
(31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93,768
43,55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209
(49,951)
調整項目合計
(65,319)
(125,426)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43,680
5,924
收取之利息
3,766
9,433
支付之利息
(4,185)
(1,180)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3,142)
2,322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40,119
16,499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10,277)
(85,08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62)
(44,291)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8,766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1,086)
(27,02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3,863
148
存出保證金增加
(814)
(465)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1,308)
預付設備款增加
(17,252)
(155)
收取之股利
147,806
139,313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07,822)
89,899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469,842
-
短期借款減少
(504,675)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3,013)
8,996
租賃本金償還
(14,252)
(9,493)
發放現金股利
(121,062)
(75,654)
非控制權益變動
(5,759)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78,919)
(76,151)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21,547)
(3,747)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168,169)
26,50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602,042
575,54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33,873
602,042
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
資產負債表帳列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 412,452
578,275
分類至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群組之現金及約當現金
21,421
23,767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33,873
602,042
-21-
109年度 108年度
$ 211,759
(2,760)
138,453
(7,103)
208,999
85,493
2,697
(4,203)
(8,388)
4,185
(3,766)
(111,445)
(28,238)
(3,863)
131,350
76,875
8,111
522
(7,272)
1,180
(9,433)
(102,952)
(42,358)
(148)
(67,528) (75,475)
(12,713)
10,326
1,264
(82,467)
(7,679)
(290)
(62,035)
(14,832)
7,611
(12,274)
1,614
(13,585)
(91,559) (93,501)
11,779
(65)
(6,300)
38,759
46,950
3,004
(359)
167
(714)
59,272
(6,995)
(8,172)
310
(318)
93,768 43,550
2,209 (49,951)
(65,319) (125,426)
143,680
3,766
(4,185)
(3,142)
5,924
9,433
(1,180)
2,322
140,119 16,499
(210,277)
(62)
-
(31,086)
3,863
(814)
-
(17,252)
147,806
(85,080)
(44,291)
108,766
(27,029)
148
(465)
(1,308)
(155)
139,313
(107,822) 89,899
469,842
(504,675)
(3,013)
(14,252)
(121,062)
(5,759)
-
-
8,996
(9,493)
(75,654)
-
(178,919) (76,151)
(21,547) (3,747)
(168,169)
602,042
26,500
575,542
$
433,873
602,042
$ 412,452
21,421
578,275
23,767
$
433,873
602,042

會計師查核報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九年及一 ○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 九年及一 ○ 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 財務報告附註 (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九年及一 ○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 況,與民國一 ○ 九年及一 ○ 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民國一 ○ 九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民國一 ○ 八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金管 證審字第 1090360805 號函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 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 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九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 事項為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 十六 ) 收入之認列;收入相關揭露請詳個 。 體財務報告附註六 ( 十九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係投資人及管理階層評估財務或業務績效之主要指標,且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受投資大眾的高度注意。因此,本會計師將收入認列列為本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重要事項。

-22-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 對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 ‧ 針對前十大銷售客戶進行趨勢分析,包括比較本期與最近一期及去年同期之客戶名單及銷售收 入金額,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若有重大變動者,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 ‧ 抽核全年度銷售交易,以評估銷售交易之真實性、銷貨收入認列金額之正確性及入帳時點之合 理性。

  • ‧ 測試年度結束前後一段期間銷售交易之樣本,以評估收入認列時點是否適當。

  •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洋華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審計委員會 )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洋華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23-

  1.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 ( 包括相關附註 )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2.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 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 包括 。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 (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九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 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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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證券主管機關 (88) 台財證 ( ) 18311 號 核准簽證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2026 號 民 國 一一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24-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9.12.31
108.12.31
金 額

金 額
$ 5,034 -
60,000
1
14,983 -
3,204 -
32 -
97 -
96,565
2
103,737
3
45,910
1
22,809 -
126,546
3
148,849
3
1,347 -
-
-
36,165
1
3,266 -
9,781 -
9,636 -
1,862
-
1,211
-
1,862
-
1,211
-
338,225
7
352,809
7
338,225
7
352,809
7
8,740 -
9,464 -
5,069 -
5,069 -
27 -
27 -
9,929 -
19,710
1
57,255
1
394
-
57,255
1
394
-
81,020
1
34,664
1
81,020
1
34,664
1
419,245
8
387,473
8
419,245
8
387,473
8
1,513,276
30
1,513,276
30
1,513,276
30
1,513,276
30
2,228,508
44
2,289,039
45
2,228,508
44
2,289,039
45
24,523 -
11,155 -
272,466
6
157,741
3
272,466
6
157,741
3
296,989
6
168,896
3
296,989
6
168,896
3
599,232
12
719,555
14
599,232
12
719,555
14
4,638,005
92
4,690,766
92
4,638,005
92
4,690,766
92
$ 5,057,250
100
5,078,239
100
$ 5,057,250
100
5,078,239
100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9.12.31
108.12.31
金 額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21xx
流動負債:
$ 316,670
6
503,866 10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二)及九)
60,912
1
52,524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九))
2150
應付票據
2,558,789 51 2,420,464 48
2170
應付帳款
122,572
2
107,533
2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82,616
2
62,380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二十)及七)
321 -
55,580
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57 -
1,739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四))
179,817
4
144,081
3
22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三)及七)
110,116
2
59,753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21,235 -
23,661
1
流動負債合計
6,858
-
3,220
-
25xx
非流動負債:
3,462,263
68
3,434,801
68
2551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五))
2556
除役、復原及修復成本之長期負債準備(附註六(十四))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六))
43,784
1
28,016 -
2582
租賃負債-關係人(附註六(十三)及七)
1,001,368 20 1,070,616 21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
404,773
8
397,696
8
非流動負債合計
19,420 -
29,130 -
2xxx
負債總計
76,544
2
76,724
2
31xx
權益(附註六(八)、(十五)、(十六)及(十七)):
35,282
1
29,974
1
3110
普通股股本
7,941 -
6,224 -
3200
資本公積
5,875
-
5,058
-
保留盈餘:
1,594,987 32 1,643,438 32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3xxx
權益總計
$ 5,057,250
100
5,078,239
100
2-3xxx負債及權益總計
資 產 11xx流動資產: 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112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 六(三)) 1150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六(四)及(十九)) 1170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四)及(十九)) 1180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六(四)、(十九)及七)) 1200其他應收款(附註六(五)) 1210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五)及七) 130X存 貨(附註六(六)及九) 1460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附註六(七)) 1470其他流動資產(附註七) 流動資產合計 15xx非流動資產: 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 註六(三)) 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八)) 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七及九) 1755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十三)及七) 1760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十一)) 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六)) 1915預付設備款 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五)) 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資產總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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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9年度
108年度
金額

金額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九)及七)
$ 929,178 100
917,078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九)、(十)、(十三)、(十四)、(十五)、七及十二)
746,430
80
822,404
90
5900
營業毛利
182,748
20
94,674
10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六(四)、(五)、(九)、(十)、(十三)、(十四)、(十五)、
(二十)、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22,613
2
31,547
3
6200
管理費用
94,488
10
75,703
9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45,393
5
37,045
4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203)
-
522
-
營業費用合計
158,291
17
144,817
16
6900
營業淨利(損)
24,457
3
(50,143)
(6)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六(二)、(八)、(十一)、(十三)、 (廿一)、七及十二):
7100
利息收入
4,031 -
7,384
1
7010
其他收入
129,665
14
114,563
1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142)
(1)
(2,673) -
7050
財務成本
(795) -
(1,177)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34,795
4
59,204
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60,554
17
177,301
19
7900
繼續營業部門稅前淨利
185,011
20
127,158
13
7950
減:所得稅利益(附註六(十六))
(3,298)
-
(6,519)
(1)
8200
本期淨利
188,309
20
133,677
14
8300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六(八)、(十五)、(十六)及(十七)):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365 -
(690)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56,184)
(6)
398,019
43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23 -
(119)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73
-
(138)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55,869)
(6)
397,348
43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65,175)
(7)
(22,911)
(2)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1,036 -
(3,788)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64,139)
(7)
(26,699)
(2)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120,008)
(13)
370,649
4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8,301
7
504,326
55
9710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八))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1.24
0.88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
1.24
0.88
109年度 108年度
金額


917,078 100

822,404
90
金額

$ 929,178 100
746,430
80

182,748
20


94,674
10

22,613
2
94,488
10
45,393
5
(4,203)
-


31,547
3

75,703
9

37,045
4
522
-

158,291
17

144,817
16

24,457
3


(50,143)
(6)



7,384
1

114,563
12

(2,673) -

(1,177) -

59,204
6

160,554
17


177,301
19

185,011
20
(3,298)
-


127,158
13
(6,519)
(1)

188,309
20



133,677
14

365 -
(56,184)
(6)
23 -
73
-


(690) -

398,019
43

(119) -
(138)
-
(55,869)
(6)


397,348
43


(65,175)
(7)
1,036 -
-
-



(22,911)
(2)

(3,788) -
-
-
(64,139)
(7)

(26,699)
(2)


(120,008)
(13)




370,649
41


$
68,301
7



504,326
55


$
1.24
0.88
$
1.24
0.88

(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會計主管:李湘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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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千元 合 計
權益總額
348,235
4,262,104
-
-
-
(75,664)
-
133,677
371,320
370,649
371,320
370,649
371,320
504,326
371,320
504,326
719,555
4,690,766
-
-
-
(121,062)
-
188,309
(120,323)
(120,008)
(120,323)
(120,008)
(120,323)
68,301
(120,323)
68,301
599,232
4,638,005
599,232
4,638,005
其他權益項目 國外營運機
透過其他綜合
構財務報表
損益按公允價
換算之兌換
值衡量之金融
差 額
資產未實現損益
112,199
236,036
-
-
-
-
-
-
(26,699)
398,019
(26,699)
398,019
85,500
634,055
-
-
-
-
-
-
(64,139)
(56,184)
(64,139)
(56,184)
21,361
577,871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留盈餘 法定盈
未分配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合 計
2,289,039
-
111,554
111,554
-
11,155
(11,155)
-
-
-
(75,664)
(75,664)
-
-
133,677
133,677
-
-
(671)
(671)
-
-
133,006
133,006
2,289,039
11,155
157,741
168,896
-
13,368
(13,368)
-
(60,531)
-
(60,531)
(60,531)
-
-
188,309
188,309
-
-
315
315
-
-
188,624
188,624
2,228,508
24,523
272,466
296,989
普通股 股 本 1,513,276 - - - - - 1,513,276 - - - - - 1,513,276
$ $
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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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含關係人)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負債準備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存出保證金增加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存入保證金增加
租賃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9年度 108年度

127,158

20,236

522

(7,272)

1,177

(7,384)

(102,952)

(59,204)

(148)
$ 185,011
22,633
(4,203)
(8,388)
795
(4,031)
(111,445)
(34,795)
(3,893)

(143,327)



(155,025)

(12,713)
36,900
8,489
(50,363)
(3,638)



(62,035)

59,128

4,411

(2,740)

1,043

(21,325)



(193)

11,779
(65)
15,929
37,550
32,899
651
(359)



21

(714)

47,842

(11,621)

(4,360)

313

(318)

98,384



31,163

77,059



30,970

(66,268)



(124,055)

118,743
4,031
(795)
(736)



3,103

7,384

(1,177)

4,028

121,243



13,338

(210,277)
(21,731)
6,862
(817)
(44,843)
(5,767)
153,798



(85,080)

(10,853)

148

(467)

31,045

(5,059)

139,313

(122,775)



69,047

392,945
(447,911)
-
(9,636)
(121,062)



-

-
22

(9,493)

(75,654)

(185,664)



(85,125)

(187,196)
503,866



(2,740)

506,606

$
316,670



503,866

( )

董事長: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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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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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附件六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83,842,112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315,184
加:一○九年度稅後淨利 188,308,832
減: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18,862,402)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253,603,726
分配項目
現金股利(每股配發0元) ()
期末未分配盈餘 253,603,726
負責人:白志強      經理人:許益川會計主管:何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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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七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三條:
第一~二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
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
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
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
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以下略。
第三條:
第一~二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
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
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
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因應法令修訂
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
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以下略。
第九條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
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
第九條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
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因應法令修訂-
以提升公司治理
並維護股東之權
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30-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以下略。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
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以下略。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二項略。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
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
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第二項略。
因應法令修訂-
以提升公司治理
並維護股東之權
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立於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第二十條:
本規則訂立於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21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10年8月3日。
增列修訂日期

-31-

附件八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董事選任程序 配合本公司已
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
序。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
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因應法令修訂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
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
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因應法令修訂
第四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
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
或財務專業人士。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
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
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
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本條刪除 因應法令修訂
第五條
第四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32-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
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權數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另本公
司獨立董事名額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
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
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
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
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
任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
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額。
董事或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
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
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
之一或監察人全體均解任者,公司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以下略
第五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
定者,應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以下略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累
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六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
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第八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
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
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七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
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
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第八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
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33-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
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條
第九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
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
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
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
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
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
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
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本條刪除 因應法令修訂
第十二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
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
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
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
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
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
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第十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
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
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
字者。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第十三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
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
單與其當選權數。
以下略
第十一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
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以下略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第十四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
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二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
通知書。
因應法令修訂及
條次變更

-34-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十五條
第十三

條次變更
第十六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97年5月30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十四
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97年5月30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10年8月3日。
增列修訂日期

-35-

附件九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 依法令修正。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本程序如有未盡
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法令依據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
明訂法令依據。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之規定,特訂立本程序
。本程序如有未
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
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
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
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
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略。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
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包括因本公司融資
目的,取得他公司票據,本公司為擔保
參考主管機關問
答集內容補充訂
定及調整條次內
容。
人,所為之背書及保證,及因他公司融
資之目的所開立之票據,擔保對象為他
公司時,所為之其背書或保證。
(二)因本公司融資之目的開立票據予非
金融機構作為擔保者,擔保對象為本公
司。如於開立票據時已載明禁止背書轉
讓之意思者,則無須依本程序規定辦
理。
(三)他公司因融資目的,由本公司開立
票據予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作為擔
保者,擔保對象為他公司。
本公司因融資之目的而開立票據予金
融事業作擔保者,若擔保對象為本公司
時,則非為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
本公司或他
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
證;範圍包括依關稅相關法規,為進出
口貨物需要,開立定存單設質、存入銀
行存款或以銀行給予之融資額度等,由
銀行出具保證函予海關
,或由公司直接

-36-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它公司借
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
本程序規定辦理。
以現金提供擔保或將銀行定存單等設
定質權予海關等
情事。
為本公司所為關稅背書保證,無須依本
程序規定辦理,但有間接為他人背書保
證者,仍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三略。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
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
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第一項
略。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
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本公司因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
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
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
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得為背書保證。
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第一項
略。
刪除。
本公司因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
或共同起造人間
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
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
出資股東依其持
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或同
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
依法令規定補充
條文內容及調整
條次內容。
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
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
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略。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
十為限,海外單一聯屬公司則以不超過
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惟對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如因業務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額度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整體
背書
保證之總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
之五十。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整體
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則以不超過本公

淨值百分之三十
為限。
因應營運需求及
調整條次內容。
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則以不超過

淨值百分之三十
為限。

-37-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
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
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
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三、
如與本公司或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有
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者,
為其辦理背
書保證以不超過雙方間前
一年度或當
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但不得超過前
與本公司或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有
款之限額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
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其中較高者。
四、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
為限,惟
本公司對於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所為之背書保證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
十。
六、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金額,整體
及單一背書保證金額仍不得超過第一
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本程序
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
之。
本程序所稱之
淨值係指最近期
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
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背書保證
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
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
事長在當期淨值百分之十以內先予決
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他人
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
過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
得為之。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
因應營運需求及
條文內容明確規
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本公司所為為他人保證之對象為集團
內子公司,得授權董事長對個別銀行總
保證金額在當期淨值百分之五以內先
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38-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
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
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
出申請,財務部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
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
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
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
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
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經辦單位應
作成具體審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
應包括下列項目:
1.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3.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
4.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
值。
(三)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
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保證
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當期淨值百
分之十,則呈請董事長裁示後辦理,嗣
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
計餘額已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十,則送
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
保證之總額達該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第六條:為他人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
被背書保證企業欲向本公司申請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
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
提出申請,財務單位
應詳加評估,並辦
理徵信工作。
二、
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收到被背
書保證企業提供之資料後
應作成具體
審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
因應營運需求、
條文內容明確規
範及調整條次內
容。
相當

(三)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四)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
東權益之影響。
(五)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
值。
另若被背書保證企業係屬本公司之子
公司且其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
一時,應同時訂定後續管控措施,例
如:判斷繼續給予財務支援之標準、資
產保全程序及協助改善財務業務計畫
等。
三、
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將前項相
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依第五條之規
定辦理。

-39-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
及合理性。
(四)財務部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
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
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
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
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五)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
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司保
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
上。
(六)財務部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
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
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四、
財務單位應
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
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
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
本程序
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
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
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五、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
之資料照會本公司財務單位
,以便解除
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
備查簿上。
六、本公司財務單位應每月檢視本公司
或子公司為其他子公司背書保證之財
務狀況,若被背書保證之子公司淨值低
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則應重新評估
本條第二項外,並判斷繼續給予財務支
援之標準、資產保全程序及協助改善財
務業務計畫等,以管控可能產生之風險
及訂定相關改善計畫。
子公司股票無面
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規
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
『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七、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原符合第三條規定而嗣後不符
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
基礎變動致超過第四條所訂額度時,則
本公司
財務單位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
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
限屆滿時或訂定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
除,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獨立董事及審
計委員會,並提報次一董事會。
八、本公司
財務單位應評估或認列背書
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
條文內容明確規
範。

-40-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事會
同意之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
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使得
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
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
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以下略。
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事會
同意之專責
人員
保管,變更時亦同;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鈐印或簽發票據等作業;本公司若對國
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
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以下略。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略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
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
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辦法第四條所
訂額度時,則稽核單位應都督促財務部
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證之金額或超限
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
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並將該改善計
畫送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以及報告於
董事會。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本
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子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依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之合計數為之。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
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
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
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
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略
(移到第六條)
二、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而有超過本程序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
合本程序
所訂條件者,應經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
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修正本程序
,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
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銷除超限部分。
三、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因應已設置審計
委員會而調整文
字內容及條次內
容調整。

-41-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上述各項有關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之事項,於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準用之。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
2.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
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
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4.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
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輸入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
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
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
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四、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
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
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

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有關第二條之各

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
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本
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刪除。
條文內容明確規
範及調整條次內
容。

-42-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查核程序。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
證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
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
算基準。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
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
閱本公司。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
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
察人。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
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
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或總
經理,視稽核單位直屬於何單位)。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
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辦理背
書保證者,本公司應督促該子公司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因應營運需求。
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二、財務單位
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
司之
背書保證明細表及備查簿。
三、
本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應依年度稽核
計劃對子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作業程
月初取得各子公
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時,應通知受查之子公司
改善
,並定期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
長、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
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
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
罰。(請各公司依自身之實際狀況及考
量訂定之)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有關背書保證作業應依照本程
序之規定辦理,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有
違反本作業程序時
,應依本公司人事管
理規章之相關罰則辦理
條文內容明確規
範。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獨立董事
及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
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獨立董事及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
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及
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
會同意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因應設置審計委
員會後,調整文
字內容。

-43-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時,訂定或
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一
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第十三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98年4月15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99年4月30日
第三次修正100年6月15日
第四次修正102年6月28日
第五次修正108年6月19日
第十三條:訂定日期96年11月16日
第一次修正98年4月15日
第二次修正99年4月30日
第三次修正100年6月15日
第四次修正102年6月28日
第五次修正108年6月19日
第六次修正110年8月3日
新增修訂日期

-44-

附件十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一條: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之規定,特訂立本程序。本
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第一條:法令依據
一、本公司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
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特訂立本程序。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
明定法令依據及
子公司應依循之
規定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
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
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
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
有相衝突者,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
定。
第二條:貸與對象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資金除
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
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
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
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
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
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第二條:貸與對象
一、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
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
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
準。
三、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
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
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部分內容調整條

-45-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時,應
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
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一、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
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
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
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資金貸與
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
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者。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
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
者。
第三條:資金貸與行為之認定
本公司之應收款項若有下列情事時,需
原內容已在其他
條文中明訂及因
應主管機關要求
而新增內容
應由會計單位至少每季提報董事會決
議是否屬資金貸與性質:
1.本公司對於關係人及非關係人之應收
帳款,單一對象逾正常授信期限3
個月以上之金額達本公司淨值1%,
至董事會召開前仍未收回,若尚未提
報董事會決議是否屬資金貸與性質
者,應每季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
議。公司應確實評估有無資金貸與之
意圖,包括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及提出
具體可行之管控措施等。
2.本公司應收帳款以外之款項,包括但
帳款,單一對象逾正常授信期限3
個月以上之金額達本公司淨值1%,
至董事會召開前仍未收回,若尚未提
報董事會決議是否屬資金貸與性質
者,應每季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
議。公司應確實評估有無資金貸與之
意圖,包括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及提出
不限於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及存出
保證金等,單一對象應收款項達本公
司淨值2%,且有支付金額不具契約
關係、支付金額與契約所訂履約義務
不符或支付款項之原因消失等任一
情況逾3個月仍未收回者,應比照前
項規定辦理。
前述公司款項經認定屬資金貸與性質
不限於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及存出
保證金等,單一對象應收款項達本公
司淨值2%,且有支付金額不具契約
關係、支付金額與契約所訂履約義務
不符或支付款項之原因消失等任一
情況逾3個月仍未收回者,應比照前
者,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依本程序第15
條規定辦理公告,另因該等款項之性質
已與原會計項目定義不符,應轉列適當
會計項目。
公司因依上開規定認定屬資金貸與性
質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依本程序第13
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改善計畫確實執
行,並將改善計畫送各獨立董事及審計
委員會。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

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因應營運需求

-46-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
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間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業務往來金
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三、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總貸與金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為限。
四、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
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淨值的百分之五
十為限。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
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間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業務往來金
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其中較
高者。
三、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總貸與金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

為限。
四、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
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均為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以下
簡稱同屬集團企業)間,或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子公司對本公司,如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資金貸
與,應依各該子公司之相關辦法執
行。
第五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百八
十日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
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延
長貸與期限。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
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
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
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
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
調整。
第五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內為原
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但若屬前條
第五項之情事時,得經由本公司或
子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其融通期間
得不受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限
制,惟最多不得超過三年,並可展
延一次且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三年。
二、資金貸與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融
機構之存、借款利率水準,訂定

。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
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
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
況需要予以調整。
因應營運需求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資金貸與他人時由財務單位依第七條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資金貸與他人時由財務單位依第七條
依主管機關新增
問答集內容明訂

-47-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進行審查程序,先做詳密之調查,擬訂
貸放之最高金額、借款期限及計息方
式,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撥款。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四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而為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
列入董事會記錄。
進行審查程序,先做詳密之調查,擬訂
貸放之最高金額、借款期限及計息方
式,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撥款。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
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四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
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而為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於第
三條及本條有關董事會決議時,應
將其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
入董事會記錄。
於本作業程序。
第八條:資金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
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第一項至第三項略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
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
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
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二
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
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以下略
第八條:資金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
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第一項至第三項略
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
息。
以下略
因應法令規定
第十四條:還款
一、貸款撥放後應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
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
動情形,在放款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
屆期清償本息或辦理展期手續。
以下略
第十四條:還款
一、貸款撥放後應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
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
動情形,在放款到期前,應通知借款人
屆期清償本息。
以下略
因應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五項略
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淨值比例
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公
第十五條:公告申報程序
一~五項略
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淨值比例
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本
因應法令規定

-48-

內容 內容 內容 修訂依據及理由
修訂前 修訂後
開發行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十六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
管程序
一~二項略
三、財務單位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
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
第四項略。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稽核各
子公司對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
之發現及建議於呈核後,應通知各受查
之子公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
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第十六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
管程序
一~二項略
三、財務單位應於每月月初取得各子公
司之資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及備查
簿

第四項略。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依年度稽核
計劃對
子公司有關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若
發現有缺失事項時
,應通知受查之子公
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
長、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因應營運需求
第十七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應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經理人
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者,依本公
司人事管理規章之相關罰則辦理。
第十七條:罰則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應依照本作
業程序之規定辦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違反本作業程序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
規章之相關罰則辦理。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調整條次內容
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八條:本施行辦法未盡事宜部份,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內容移至第
一條,故刪除
第十九條
第十八

條次變更
第二十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九
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
條次變更及新增
修訂日期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