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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Opt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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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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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持续、合理、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战略发展的 需要,结合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制定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利润分配 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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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 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 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

第九条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 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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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现金分红比例:

(一)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及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 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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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一)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

  •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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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 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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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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