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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Opt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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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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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26 日,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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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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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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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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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 或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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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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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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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 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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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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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109,560,000 股,注册资本将增加为 109,560,000.00 元,因此拟对《公司章程》中 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7,30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956万元。 |
本条修订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后方可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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