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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Opto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r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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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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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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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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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 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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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一、亚世光电项目运作流程 ................................................................................................... 4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8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专项核查的说明 ......................................................................... 16 四、关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 17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 ..................... 22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22 七、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3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 24 九、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 24 十、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核查情况 ......................................................................................... 24 十一、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 24 十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25 十三、保荐机构内部问核的履行情况 ................................................................................. 25 十四、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的核查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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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亚世光电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亚世香港 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发
起人之一
瑞林投资 鞍山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之一
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包括亚世香港、瑞林投资
本保荐机构、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审计机构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不超过
1,927 万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董事会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项目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世光电IPO 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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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一、亚世光电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招商证券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实行纵向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辅导、材料 制作、申报立项、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风险。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IPO项目在申报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

  • 申请。项目立项基本流程如下:

  • 1、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内核部实施项目的立项前审查,对项目进行事前

  • 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 2、IPO项目申请人准备立项申请报告等立项必备文件,团队负责人审核后在

  • 必备文件中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

  • 3、申请人将全套资料提交内核部,内核部审核申请文件的完备性;

  • 4、内核部受理立项,由主审员、法律审核员、财务审核员进行审议出具核

  • 查报告,项目组针对核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 5、内核部负责人将申请文件、审核文件汇总提交立项决策机构;

  • 6、立项决策成员中2/3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项目立项;反之不予立项。

(二)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亚世光电IPO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

申请立项时间 2017年6月
立项评估时间 2017年7月
立项决策机构 投资银行部经理办公会(由保荐业务分管副总裁、投资银行
部董事总裁、执行董事及资深业务人员组成)

(三)亚世光电IPO项目执行过程

1、亚世光电IPO 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王吉祥、李恺
项目协办人 田雨
项目组成员 王鲁宁、王邑良、李娇扬

2、亚世光电IPO 项目执行成员的职责

姓 名 职 责
王吉祥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辅导;以现场工作、邮件、电话等方式指导项
目组成员制作材料
李 恺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辅导;以现场工作、邮件、电话等方式指导项
目组成员制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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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姓 名 职 责
田 雨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负责项目现场组织工作,参加辅导、制作材料
王鲁宁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参加辅导、制作材料
王邑良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参加辅导、制作材料
李娇扬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制作材料

3、亚世光电IPO 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阶 段 时 间
辅导阶段 2017 年1 月-2017 年7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7 年5 月-2017 年8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17 年6 月-2017 年8 月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招商证券受亚世光电聘请,担任其本次IPO 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 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独立 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 义务。

招商证券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针对亚世光电IPO 项目,我们的 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 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 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 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商谈;

(3)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5)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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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6)与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海关、社保等机构进行走访。 针对亚世光电IPO 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 段 主要工作内容
发行人基本情况 调查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重大股权变动等情况;了解发
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过程的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
的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
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
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
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业务与技术 调查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
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
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的采购、销售、研发情况;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发行人
的研发能力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通过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
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
否勤勉尽责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
人员调查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等文
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情况、
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
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组织机构与内部
控制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及决议公告、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
制度等文件,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是否健全、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
境、股东的资金占用等
财务与会计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等进行审慎
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
如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分类、成本计量、应收账款、前五名销售客户、报
告期内的纳税情况、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业务发展目标 调查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行人
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
募集资金运用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股利分配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
并收集相关资料
公司或有风险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
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
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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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保荐代表人王吉祥于2017 年1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保荐代 表人李恺于2017 年1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 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 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公司或有风险等。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尽职 调查方法和过程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对本项目尽职调查基本一致。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之立项决策机构、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 查,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 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 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 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可对项目方案、 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作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对招商证券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 进行事后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本保荐机构的保荐 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本保荐机构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 内核意见。

  •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亚世光电IPO 项目内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1)对亚世光电IPO 项目的现场核查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办事机构。2017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6 月9 日,内核部的主审员、财务审核员、法律审核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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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控制部通过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与项 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 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行业研究员对发行人竞争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地位进行分 析。内核部现场核查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同时,内核部积极与项目组沟通、 讨论,共同寻求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2)内核预审阶段

在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后,内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报 告。项目组针对初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复。

(3)出具内核审核报告

内核部根据内核初审会会议对相关问题整理,形成内核审核报告,以提交内 核小组审核。项目组需要对该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落实并出具回复说明。 (4)内核小组审核阶段

2017 年8 月10 日,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 委员提问进行答辩,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 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小组意见。

本次内核会议时间 2017 年8 月10 日
参与本次内核会议成员 谢继军、詹桂峰、王黎祥、王玲玲、刘彤、朱涛、陈鋆、张继
军、何国铨
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同意推荐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申请
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2、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17 年8 月10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 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 人,达到规定人数。

2017 年8 月10 日,经审议,内核委员认为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达到首 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表决,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亚世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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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2017 年7 月对亚世光电IPO 项目立项申请 进行了审议,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认为发行人具备上市条件,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问题1: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尽调及处理情况:

与发出商品相关的业务模式:公司按约定将产品发给客户,由客户进行试验 调试,待检验合格后公司再确认收入。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的客户、产品、金额及期后确 认收入的明细表。经核查,报告期内,每个会计期间均有发出商品,而不是某一 期突然出现,这是由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的,保荐机构认为,该业务是真实合理 的。

通过对客户回款的检查,截至报告期各个期末的时点,无账期超过一年的重 大应收款项,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业务回款情况良好,从回款角度可以推 断发出商品是真实存在的。

综合报告期内的该业务的合理性、期后确认收入及回款情况,保荐机构经过 核查认为,相关业务真实存在,后续收入确认真实。

问题2: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尽调及处理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原缺少独立董事,且未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经过尽职调查及辅导,发行人及时聘请了三名独立董事,并相应设置了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

截至首次申报之日,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 3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 召开2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共计召开2 次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及审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问题 1201210 月至 20152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亚世鞍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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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8 笔交易购买亚世软件(亚世显示)机器设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亚世软件(亚 世显示)出售相关资产的原因,出售过程是否履行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问题落实情况:

亚世软件出售相关资产的原因是生产场地被政府征收,后续不再经营相关业 务,同时可以消除关联方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亚世软件出售相关资产时,已经 按照税法要求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截至 2015 年 2 月末,亚世软件无金融机构贷款,账面资产 17,376.89 万元。 全部资产无抵押担保情况,变现能力不受限制,足以满足偿还 7,175.86 万元账面 负债的需要。同时发行人向亚世软件及时支付了资产收购款项,并未因此次业务 重组影响到亚世软件的偿债能力。因此也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问题 2 :请说明业务合并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入账价值、 交易对价以及会计处理情况,核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落实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陆续购买了亚世显示的资产,采购时主 要参考资产的账面净值,分批采购情况如下:

购买方 出售方 合同日期 采购金额 账面净值
亚世光电 亚世显示 2014.10.15 625,357.98 534,391.57
亚世光电 亚世显示 2014.12.02 69,629.00 59,060.69
亚世光电 亚世显示 2015.02.06 325,558.83 203,327.86
亚世鞍山 亚世显示 2015.02.06 19,902,233.00 17,442,409.50

以上采购,公司均作为购买资产进行的账务处理,采购价格在扣除增值税后, 与采购前亚世显示的资产账面净值金额无重大差异。项目组核查后,认为该事项 作业务合并处理更加符合业务实质,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按照相关资产在亚世显 示的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除购买以上生产设备外,公司购买了亚世显示的存货以用于生产。除此之外, 亚世显示的其他资产、负债均未购买,未体现在发行人财务体系中。

问题 3 :发行人应收账款境外余额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为扣除出口信用保险 预计理赔金额后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016 年度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了最 高赔偿金额,请取得各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说明其主要条款,评估此种坏账准 备计提方法的谨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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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问题落实情况:

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是依据实际业务情况,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晶 源电子(代码:002049,现更名紫光国芯)的坏账计提比例来制定的。一方面, 公司海外大客户均为国际比较知名的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从 公司实际回款情况来看,公司各期末应收款余额较为稳定,回款情况较好,亦无 重大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存在出口信用保险,而保险条款 中规定了各种情况的赔付最低比例为 80%。因此,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先行扣除出 口信用保险可覆盖部分。综合来看,现有的坏账准备政策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内核小组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问题1: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 基金,如存在,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发行人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和国资主体后,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 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落实情况:

根据中登北京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挂牌前持股及挂牌后定增进入且仍持股的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为亚世光电(香 港)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非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其他通过股转系统交易取得股权的投资者,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实行)》的规定,由股转系统监管。

项目组根据中登北京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对各股东进行了核查。发 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 案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方
基金名称 备案编
备案时间 基金管理
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
编号
1 福建匹克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匹
克投资趋势1号
直接持
匹克投资
趋势1 号
SD7019 2016.01.05 福建匹克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P1003136
2 天津易鑫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易鑫安资管鑫安
直接持
易鑫安资
管鑫安6
S25732 2015.02.17 天津易鑫
安资产管
理有限公
P10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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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6期
3 国道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
司—国道2 号新
三板指数增强型
基金
直接持
国道2 号
新三板指
数增强型
基金
SD7529 2015.12.11 国道资产
管理(上
海)有限
公司
P1002414
4 广州沐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沐
恩资本富泽新三
板私募投资基金
一号
直接持
沐恩资本
富泽新三
板私募投
资基金一
SS7834 2017.04.11 广州沐恩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P1004309
5 深圳市前海合之
力量创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合力
量创起航1 号量
化投资基金
直接持
合力量创
起航1 号
量化投资
基金
SL8402 2016.08.16 深圳市前
海合之力
量创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P1032081
6 上海天循久奕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直接持
- - - 上海天循
久奕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P1009630
7 福建匹克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
- - - 福建匹克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P1003136
8 深圳市诚道天华
投资管理有限公
间接持
- - - 深圳市诚
道天华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P1001898

根据中登北京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17 年5 月31 日,发行人 直接持股的股东共计121 名。其中,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转系统挂牌企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企业,故不再追溯终极股东;福建匹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匹克投资趋势1 号、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鑫安资管鑫安6 期、国道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道2 号新三板指数增强型基金、深圳市 前海合之力量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力量创起航1 号量化投资基金、广州沐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沐恩资本富泽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一号为经过备案的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故不再追溯终极股东。

项目组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对除上述企业/基金以外的法人股东进行了 穿透核查,穿透至自然人和国资主体后,发行人股东合计164 名。不存在故意规 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2: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真实和合理性需项目组补充核查。 问题落实情况:

项目组针对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经核查发行毛利率 较高及其毛利率波动均存在合理解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 发行人毛利率较高主要与以下几点因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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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生产服务链条较长,加工程度较高,是毛利率较高的根本原 因。

发行人的生产销售呈现小批量、多批次及定制化的特点,需要根据生产需要 频繁调整机器设备并安排生产;此外,公司不仅生产制造各类产品,还需要积极 参与客户产品的设计,整体的生产及服务链条较长。该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公司 的产品生产及销售周转效率会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但市场对公司采取该种业务 模式会进行弥补,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会相对较高。

通过对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及毛利率等指标分 析对比可知: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约为同行业平均规模 的 10%左右,同时发行人的存货周转效率约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80%左右。这 两个指标正好印证了发行人小批量、多批次及定制化的生产经营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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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小批量、定制化,因此整体经营规模不可能太大。因为需要多批次、 定制化并参与客户产品的设计,因此生产及服务链条较长,存货周转效率会相对 较低。但作为该生产经营特点的另一面,发行人的毛利率会相对较高,一般会高 出同行业 30%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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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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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根据自身规模及经营特点,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逐步找到 自身的定位,选择了高毛利率、低周转的经营策略,在中小尺寸液晶显示屏及模 组的细分领域建立起了一定的客户及市场优势。

(2)产品终端使用的领域的不同,是发行人可以维持较高毛利率的基础。 发行人主要产品用于工控仪器仪表等产品,而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一般 用于手机、平板电脑、大中尺寸的液晶显示器等。

在工控仪器仪表领域,由于液晶屏及模组在终端产品中的成本占比较低,且 并非核心部件,因此下游客户对供货价格的敏感程度较低,价格弹性较大。为确 保品质及供货能力的稳定,下游客户在选定供应商后,一般不会因为价格原因轻 易更换。

在消费电子领域,液晶屏及模组一般为终端产品的重要的组件,成本占比较 高,供货需求大且较为集中,下游客户对供货价格的敏感程度较高因此。因此, 该领域的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品,一般很难维持较高的毛利率,但整体出货量较 大,可以通过走量获得盈利。

因此,产品终端使用的领域的不同,使得发行人可以维持较高的产品毛利率。 (3)发行人产品出口为主,美元升值对其毛利率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发行人 80%的收入来自于海外销售,并以美元结算。2015 下半年以来至 2017 年初,美元对人民币处于升值过程中,该因素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收入增长高于 实际业务增长,并导致毛利率显著增加。经过测算,仅汇率因素分别增加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3 月的毛利率 0.56、3.85 及 2.49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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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万美元 单位:万元/万美元 单位:万元/万美元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20171-3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1,522.25
39,843.63

38,473.47

31,178.95
营业成本 8,205.04
27,951.69

28,600.58

24,490.29
毛利率 28.79%
29.85%

25.66%

21.45%
美元
收入
原币 1,381.48
4,984.40

5,157.82

3,965.90
平均汇率 6.8990
6.6170

6.2013

6.1455
折合人民币 9,530.84
32,981.85

31,985.00

24,372.59
汇率对收入的影响 389.55
2,072.27

287.37

-
调整后的营业收入
(剔除汇率变动影响)
11,132.70
37,771.36

38,186.11

31,178.95
调整后的毛利率
(剔除汇率变动影响)
26.30%
26.00%

25.10%

21.45%
汇率对毛利率的影响 2.49
3.85

0.56

-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 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1、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诚信记录;

2、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 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项目主要经办人沟通以及通过召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 讨论分析;

4、视情况需要,就有关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他第三方进行必要 和可能的查证和询证,或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与复核。

5、核查了历次验资报告,督促发行人就不规范的报告,重新聘请机构进行 复核并出具了报告。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 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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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专项核查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会计 监管风险提示1-4 号》的相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及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专项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财务会计 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的核查;收入确认的核查;成本费用归集的核查;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的核查;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的核查;资产盘点及资产权属的核查;政府 补助的核查;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的核查;现金交易的核查;财务信息披露 的核查。

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 走访和函证,审阅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 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抽查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 凭证及资金往来凭证等单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指标变化进行分析性复 核、与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以下12 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 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 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 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 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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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 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四、关于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要求,项目组对发行人收入、成本、 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相关核 查情况及结论如下:

(一)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

1、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动趋势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1)核查发行人收入构成明细并对其进行分析,同时与会 计师及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沟通访谈等;(2)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函证; (3)搜集行业内竞争对手的公开资料,了解行业及行业上下游发展情况、竞争 情况和技术发展情况等,分析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不存在显著异常。

2、发行人收入确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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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和程序:(1)查阅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比较,核查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并核查 其执行和披露情况;(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确认进行穿行测试、实质性测 试和截止性测试。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制定了符合自身经营情况的收 入确认政策,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情况。

3、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变化情况核查

  • (1)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查阅并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按客户的收入构成情况,关 注是否新增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异常变动客户;②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 访及函证。

核查结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交易价格公允,产品需求与客 户经营情况基本一致。

(2)对发行人会计期末收入确认情况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收入确认明细,并检查入账凭 证、销售发票及回款情况等。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

(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与当期实际交易的匹配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与交易金额 的匹配状况;②查阅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对应的回款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金额与签署的销售合同/ 销售订单相匹配。

(4)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核查,新增客户应收账款与 其营业收入的匹配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核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明细构成以及收入按客户构成明 细,并对其进行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均为发行人主要销 售客户,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其营业收入相匹配。

(5)期末大额应收款项以及期末收款期后流出情况核查

①对于大额应收款按期收回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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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和程序:对报告期各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大额应收账款收回情况基本正常,客户还款信誉良好, 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可控。

②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核查方式和程序:对报告期各期末大额回款客户查询其相对应的销售合同、 出库凭证、提单、销售发票和入账凭证,并查询发行人银行对账单中单笔金额在 10 万以上的流入和流出。

核查结论:经核查,未发现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期后有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6)对发行人海外销售收入情况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实地走访海关机构,调取海关数据、与发行人提供的销售 情况、报关单等资料进行核验。

核查结论:发行人的海外销售数据与海关数据、报关单据等证据吻合,未发 现海外销售收入不正常情况。

4、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对关联方进行认定;②对发行人关联方进行访谈,核查 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凭证;③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银行流水;④核查发 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公允。

核查结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 易操作收入和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1、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1)查阅发行人的工资表;(2)比对分析了主要供应商的 产品价格;(3)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了解双方价格协商机制,确认交易 金额;(4)取得主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与发行人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对发行人与其是否有关联关系进行调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的服务价格不存在重大异常,发行 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具有其他利益关系,未发现主要供应商存在低价供货的情 况。

  • 2、对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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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和程序:(1)与会计师和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成本核算 制度、流程及其执行情况;(2)取得发行人各期的成本明细,分析构成情况与变 动趋势是否合理;(3)与申报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贯 性,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同行业公司的惯例。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 求,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变动情况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并对其 变动情况结合具体项目进行分析;(2)取得发行人的主要采购合同;(3)抽查原 材料采购的入账凭证、发票、支付凭证等,并对其进行分析;(4)实地走访主要 供应商并函证交易数据。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依赖单个供应商的情况,主要供应商的交 易及其变动真实、合理;发行人采购数量和金额与采购合同匹配。 4、对发行人存货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1)查阅发行人成本构成明细,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过程;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末存货结构;(3)结合对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期 间费用率变动情况的核查,并抽查相应成本归集、核算记录,判断发行人是否存 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等项目的情形等。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 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目的的情况。

(三)对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

1、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异常情况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分析比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期间费用构成明细表;②核 查期末大额预付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核查是否存在推迟确认 费用的情况;③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及其变化情况; ④对于期间费用中变动较大的项目就其原因向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 取得书面验证资料。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确认准确、完 整,其与营业收入占比情况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2、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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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销售费用相关项目进行分析,对其变动情况与财 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销售费用变动的原因以及销售费用与营业收 入比例波动的原因。

核查结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波动较小,与公司销售收 入的变化基本匹配。

3、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的核查

(1)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人数及平均薪酬情况; ②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了解薪酬变动的原因。

核查结论: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基本 保持稳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

(2)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取得发行人研发项目清单,审阅各个研发项目的明细支出 和核算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其当期研发行为相匹配。 4、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查阅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②实地走 访主要贷款银行并函证借款余额。

核查结论:经核查,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真实、准确、完整。

(四)对发行人净利润的核查

1、对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合规性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查阅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文件及政府补助的入账凭证、 收款依据;②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确认期间是否正确。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真实,划分标准适当,会计处理合规。 2、对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核查

核查方式和程序:①查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文件;②对发行人税务 主管部门进行走访。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且发行人 已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披露了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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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 号)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财务报表,抽查与财务会 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获取发行人审计截至日后的重要存款、贷款明细等经营 数据,查询最新税收政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发行 人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的构成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税收政策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召开了股东大会,制订了详细的利润分配 制度。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A 股发行前 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根据公司发展的资金安排,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得 以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 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7 年7 月7 日,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亚世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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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亚世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 会决议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 策符合《公司法》、《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七、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3]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3]44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 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927.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00%(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927.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02.00 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中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由公司承担的所有发 行费用后)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 同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原限售股的数量,公司股东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的规定,发售股份的价格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根据上述调整机制确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 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 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发行新股,全部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若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包含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公司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发行新股股份数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比例为其发售股份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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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该基金是否按《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保 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章程及工商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官方网站等方法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均已办理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九、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于持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发行人已经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行人关于独立性的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业务、财务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即期 回报摊薄情况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 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作出 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 措施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强化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 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议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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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经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均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相应的承诺,主要承诺事项涉 及: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及减持意向、信息披露及约束措施等,具体承诺 内容已经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十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建设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 程序,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土地已取得相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三、保荐机构内部问核的履行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3]346 号)要求,公司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等于2017 年8 月 10 日对保荐代表人王吉祥、李恺尽职调查情况履行了内部问核程序。问核人员 针对尽职调查中需重点核查的事项对保荐代表人所履行的核查手段、核查结果进 行了询问,保荐代表人亦确认对上述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问核中未发 现重大问题。

十四、对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 年修订)、《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等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和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 年修订)的要求而制作了申请文 件,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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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田 雨_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签名:王吉祥_ 年 月 日 李 恺_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签名:王鲁宁_ 年 月 日 签名:王邑良_ 年 月 日 签名:李娇扬_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_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签名:王黎祥_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熊剑涛_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_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签名:霍 达___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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