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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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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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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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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1 条 为加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3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 第4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第5 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6 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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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 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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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9 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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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第10 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11 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12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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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第1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第14 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15 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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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16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计部提供的如下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7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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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 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 第18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

  •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 第19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 第20 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21 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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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公司支付。

  • 第22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23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24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25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 第26 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 第27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28 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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