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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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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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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3 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4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 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第5 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6 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 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7 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8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9 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10 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11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12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或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 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 第13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14 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 第15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16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17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18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 息。

第六章 附则

  • 第19 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20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21 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