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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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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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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2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 第3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 第4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5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6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 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 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 事长审批。
  • 第9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 第10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 第12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 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13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附则

  • 第14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 第1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1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1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