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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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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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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 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 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 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 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 第 3 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 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 第 4 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所需要的原材料等;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

数量,期货持仓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匹配,相应的期货套 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 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操作规范

  • 第 5 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 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 反的变动。
  • 第 6 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 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 7 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 第 8 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的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间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经审批的额度。
  • 第 9 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 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 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管理流程

  •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 第 11 条 公司财务、采购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可行性与必要性 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 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 第 12 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 处理、核算等。
  • 第 13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 第 14 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部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 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 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证券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 第 15 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 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 第 16 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 第 17 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 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 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 第 18 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规范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第 19 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财务部门应立 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 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风险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 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策。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 20 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 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第 21 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 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 第 22 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 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 23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 24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第 25 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