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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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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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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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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 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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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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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 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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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
(二)债权性投资;
(三)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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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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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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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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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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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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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相应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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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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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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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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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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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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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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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但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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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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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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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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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对外投资事项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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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 元。
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11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发生额计算。已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审批手续的对外投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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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额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 第12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按 照本制度上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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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 内审部门提供协助。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董 事会办公会,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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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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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 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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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及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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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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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 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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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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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 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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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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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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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 策,由总经理根据相应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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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 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 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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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 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 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 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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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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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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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 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门并提出审 结申请,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17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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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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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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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 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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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内部 审计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 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 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 第22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 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 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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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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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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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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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6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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