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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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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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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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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为加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 第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第5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6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7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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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9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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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10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计部提供的如下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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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 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

  •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 第15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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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 第21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 第22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23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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