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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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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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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 二二 年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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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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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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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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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4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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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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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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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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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和 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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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由此引发泄密及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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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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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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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 第7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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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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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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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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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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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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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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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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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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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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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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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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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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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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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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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 布的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应当保持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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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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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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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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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因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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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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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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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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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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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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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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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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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 第21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组织、协调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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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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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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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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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 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 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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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 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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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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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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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 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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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 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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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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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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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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