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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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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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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 第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 第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3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半数以上。

  • 第4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5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如候选人中仅有一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则该委员可直接 当选为主任委员(召集人),无需选举。

  • 第6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 第7 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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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8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 (3) 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9 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 第10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 第11 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12 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13 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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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6)其他相关事宜。

  • 第14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15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限。

  • 第16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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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18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 第19 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 第20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21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 第22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23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 第24 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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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 (4)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 通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 第25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第26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27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28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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