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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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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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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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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奕东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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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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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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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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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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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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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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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 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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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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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 案,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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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 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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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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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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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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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涉及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等的股权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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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 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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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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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本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报经 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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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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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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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 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 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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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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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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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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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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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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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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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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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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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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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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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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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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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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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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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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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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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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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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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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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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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申 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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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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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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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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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 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 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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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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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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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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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 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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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 第27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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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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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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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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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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