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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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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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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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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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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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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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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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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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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 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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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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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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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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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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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 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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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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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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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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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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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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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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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 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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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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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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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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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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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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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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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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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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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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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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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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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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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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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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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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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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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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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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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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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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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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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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