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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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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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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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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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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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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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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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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申请: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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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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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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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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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 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 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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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 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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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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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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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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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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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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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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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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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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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 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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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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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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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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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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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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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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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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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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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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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 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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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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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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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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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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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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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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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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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 申请时间 | 登记人员 |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事项披露类型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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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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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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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 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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