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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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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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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 第 1 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奕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 第 2 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 3 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 第 4 条 监事会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 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 5 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5)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1 -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 6 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可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 第 7 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 8 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 9 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 10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3) 会议召集人;
-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6)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1 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 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 12 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 13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 14 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 15 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 第 16 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4) 会议出席情况;
-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 17 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 18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事宜。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 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 第 19 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第 20 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 21 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第 22 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 23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 24 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