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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Jan 1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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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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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23 证券简称:奕东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5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花边英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1、董事选举情况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 举邓玉泉先生、邓可先生、吴树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胡加娥 女士、阮锋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非独立董 事和二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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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董事长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情况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邓玉 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1)战略委员会成员:邓玉泉、阮锋、邓可,主任委员邓玉泉;

(2)审计委员会成员:胡加娥、阮锋、吴树,主任委员胡加娥; (3)提名委员会委员:阮锋、胡加娥、邓可,主任委员阮锋;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阮锋、胡加娥、邓玉泉,主任委员胡加娥。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 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胡加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将自动失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以上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彩萍女士、孙坤兰 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2022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花边英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财 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邓可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肖民先生、张卫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谢张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吴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李春玉女士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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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谢张先 生、证券事务代表李春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邓可先生、 吴树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5),其余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四、换届离任情况

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陈晨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及董 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晨先生通过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的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中航 基金的第二期实缴出资而间接持有公司0.7260万股股份。陈晨先生将继续履行有关承 诺事项。

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后,独立董事章顺文先生、王素芹女士、张国军先生不再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顺文 先生、王素芹女士、张国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 项。

本次监事会换届完成后,监事邹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邹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上述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对公司发展 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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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谢张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广东商学院 (现广东财经大学),本科学历。谢张于2002年10月至2015年9月历任东莞市千代田印 刷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公司秘书;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东长集团有限公 司总裁办助理;2016年8月至2019年12月历任东莞奕东总裁秘书、董事会秘书。2019年 12月至今任奕东电子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谢张先生通过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5,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谢张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2、肖民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市无线电 工业学校,中专学历。肖民于1993年7月至1997年5月任武汉市无线电器材厂工程师; 1997年5月至2019年12月历任东莞奕东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奕东 电子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肖民先生通过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400,3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7%。肖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3、张卫国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香港亚洲商 学院,硕士学历(MBA)。张卫国于1989年1月至1998年3月任湖北省咸宁市物资局物资 开发公司经理;1998年4月至2019年12月历任东莞奕东营销总监、副总经理。2019年12 月至今任奕东电子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卫国先生通过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 司300,2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张卫国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邓玉泉先生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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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除此之外,张卫国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李春玉女士: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华中科技大 学,硕士学历,中级会计师,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曾任职于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董秘助 理;2022年3月至今就职于奕东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春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 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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