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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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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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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 [2020]AN26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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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 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6 正 文....................................................................................................................................... 1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 2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5 八、发行人的业务................................................................................................................... 6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53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53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54 二十四、结论意见................................................................................................................. 156 附表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159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164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经授权的专利情况.................................................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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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发行人、公司、奕 东电子 |
指 |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9年12月3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奕东有限 | 指 |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4日,系发行人前 身 |
| 奕东控股 | 指 | 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奕孚投资 | 指 | 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奕宁投资 | 指 | 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奕萃投资 | 指 | 东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奕合投资 | 指 | 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小米产业基金 | 指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小米投资 | 指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小米产业 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
| 中航基金 | 指 |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行人的股东 |
| 中航投资 | 指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中航 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
| 昆石天利 | 指 | 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昆石创富 | 指 | 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昆石智创 | 指 | 宁波昆石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昆石投资 | 指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
| 国新基金 | 指 | 深圳国新南方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
| 国新投资 | 指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国新基金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
| 常熟奕东 | 指 | 奕东电子(常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遂宁奕东 | 指 | 遂宁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惠州奕东 | 指 | 惠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湖北奕欣 | 指 | 湖北奕欣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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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可俐星 | 指 | 湖北可俐星科技有限公司,系湖北奕欣的全资子公司 |
|---|---|---|
| 湖北奕宏 | 指 | 湖北奕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东莞可俐星 | 指 | 东莞市可俐星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东莞千岛 | 指 | 东莞千岛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奕东科技 | 指 | 东莞市奕东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江西奕东 | 指 | 江西奕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香港奕东 | 指 | YIDONG ELECTRONIC CO., LIMITED(中文名:奕东电子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 东莞同泰 | 指 | 东莞市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奕东的全资子公司 |
| 香港千岛 | 指 | THOUSAND ISLANDS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文名:千 岛国际有限公司),系香港奕东的控股子公司 |
| 印度MOPO | 指 | MOPO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系香港千岛的控股子 公司 |
| 粤财信托 | 指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股东 |
| 奕夫贸易 | 指 | 湖北奕夫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湖北友邦 | 指 | 湖北友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锐精电子 | 指 | 广东锐精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信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 行人的关联方 |
| 绿岛环保 | 指 | 东莞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东莞晨宇 | 指 | 东莞市晨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湖北莱切尔 | 指 | 湖北莱切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深圳嘉来达 | 指 | 深圳市嘉来达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老香港奕东 | 指 | YI DONG ELECTRONIC (H.K.) LIMITED(中文名:奕东电子(香 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
| 湖北奕东 | 指 | 湖北奕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
| 汇宁物流 | 指 | 湖北汇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汇宁物流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
| 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 |
指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存续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及孙公司 |
| 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 |
指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存续的境内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孙公司,包括常熟奕东、遂宁奕东、惠州奕东、湖北奕欣、 湖北可俐星、湖北奕宏、东莞可俐星、东莞千岛、东莞同泰、奕东 |
3-3-2-3
| 科技、江西奕东 | ||
|---|---|---|
| “三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5,840万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 |
| 报告期、最近三年 及一期 |
指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
|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致同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所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 《发起人协议》 | 指 | 邓玉泉、王刚等13名发起人于2019年12月29日签署的《奕东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及其前身曾经或正在适用的公司章程,包括《东莞市奕东电 子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 案)》 |
指 | 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致同 审字(2020)第441ZA11299号”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审计报告》 |
| 《内控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致同 专字(2020)第441ZA08648 号”《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
| 《纳税审核报告》 | 指 | 致同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致同 专字(2020)第441ZA08649 号”《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
| 《香港奕东法律 意见书》 |
指 | 李楚正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奕东电子有限公司 (YIDONG ELECTRONIC CO., LIMITED)相关法律意见书》 |
| 《香港千岛法律 意见书》 |
指 | 李楚正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千岛国际有限公司 (THOUSAND ISLANDS INTERNATIONAL LIMITED)相关法律 意见书》 |
| 《印度MOPO 法 律意见书》 |
指 | LAW OFFICES OF MANISH GARG & ASSOCIATES于2020年7 月1 日出具的《LEGAL OPNION ON MOPO TECHNOLOGY PRIVAT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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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环境影响评价 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水污染防治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票据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 《编报规则12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创业板上市规 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武汉市国资委 | 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企业公示系统 | 指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香港 | 指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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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 [2020]AN267-2 号
致: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引 言
本所于2005年1月由成立于1994年的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重组设立,并 于2015年1月更名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公司、金融、 证券、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投资、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孙林 律师、熊洁律师和李鑫律师,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孙林律师:
孙林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证券、金融、 公司改制、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从业以来无违 法违规记录。
孙林律师先后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 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沃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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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曾经或正在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 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及上 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及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
孙林律师的联系方式: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熊洁律师
熊洁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证券、金融、公 司改制、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从业以来无违法 违规记录。
熊洁律师先后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曾经或正在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 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 改制辅导及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及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
熊洁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010-66090016,E-mail:[email protected]。
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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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改制、 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李鑫律师先后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曾经或正在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及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 及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
李鑫律师的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010-66090016,E-mail:[email protected]。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 展尽职调查、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 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查验工作过程包括:
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绍律师在本次股票 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 本所律师工作。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 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查验,了解发行 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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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 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采用了多种 查验方法,以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对于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与法 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 间约 2,600 小时。
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 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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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 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 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 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 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 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 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 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 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 致;
5.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用途。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下述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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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发行人的设立;
-
5.发行人的独立性;
-
6.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发行人的业务;
-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发行人的税务;
-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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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23.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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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经查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 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奕东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事项:
(1)发行方案
① 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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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② 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③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5,84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 价情况协商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确定。
④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者通过公司 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⑤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证券账户的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⑥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⑦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 ⑧ 拟上市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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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⑨ 发行与上市时间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 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选择发行时间;公司取得深交所对其申请股票上市的审 核同意决定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上市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将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⑩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⑪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之日 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批复文件,则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公司需承担的发 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 序 号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
| 1 | 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 | 35,702.53 | 35,702.53 | 江西奕东 |
| 2 | 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33,080.22 | 33,080.22 | 奕东科技 |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628.95 | 12,628.95 | 奕东科技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发行人 |
| 合计 | 91,411.70 | 91,411.70 | - |
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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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 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和 项目实施进度对募集资金投向或者投资金额做适当调整,亦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 决资金缺口。
公司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定《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4)对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 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为:
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证券市场的实际 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网上和网下申 购比例、具体申购和配售办法等具体事宜;
②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及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向 有关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 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答复、保荐协议、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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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办理股票上市的相关手续 等;
③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中国证监 会或深交所的要求,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④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修改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 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⑤ 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上市的政策法规发生变 化,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授权之 日起 24 个月内;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批复文件,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 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 登记资料、纳税资料、组织机构设置、“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 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的重大合同等资料,发行人系由奕东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依法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奕东有限 1997 年 5 月 14 日成立至今已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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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住 所 | 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邓玉泉 |
| 注册资本 | 17,520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7年5月14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生产、销售、研发:电子接插件、钟表、电子连接器、塑胶制品、 铁框(LCM)、电子元器件、模具及零配件、柔性线路基材,机 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618333632H |
| 工商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已公示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 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人民银 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 莞市商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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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下列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及《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内控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 能说明、“三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十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公安 分局北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 谈,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 公开披露的信息(查询日期:2020年9月9日-9月1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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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系由奕东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奕东有限自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会计师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 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三会”会议文件、《内控报告》 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会计师的访谈,并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查验,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 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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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 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重大采购及销售 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 FPC、连接器零组件、 LED 背光模组等精密电子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及奕东有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二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最近二年发行 人及奕东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邓玉泉、邓可,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重大采购及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主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涉及发行人的诉讼/仲裁资 料、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等公开披露的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9 日-9 月 11 日)、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董事长、法务人员的访谈,截至查询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 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本所 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存在对关联方绿岛环保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验发行人相关业务 合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 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人民银 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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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市商务局等发行人业务经营所涉及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 告》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公安分局北隅派出所及发行人所在地东 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https://www.mem.gov.cn/)、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dgsafety.dg.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 站( http://dgepb.dg.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http://dghb.dg.gov.cn/)、东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j.huizhou.gov.cn/)、 “百度”网站等公开披露的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 问卷及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访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网站 及“百度”网站等公开披露的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9 月 19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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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 册批复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 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二)”],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7,520 万元,若本次公 开发行的 5,84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达到 23,360 万元,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17,520万股。根据发行 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 公开发行不超过5,840万股股份,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23,36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 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 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深交所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决定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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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验资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 的工商登记资料、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发行人 系由成立于 1997 年 5 月 14 日的奕东有限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奕东有 限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9 年 11 月 26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国)名内变字[2019] 第 18627 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奕东 有限名称变更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9 年 12 月 29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由全体股东作为发 起人,将奕东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经致同会计 师审计的奕东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 604,616,487.86 元为基数, 按 1:0.2898 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17,52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对应 注册资本 17,520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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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 年 12 月 29 日,奕东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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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一致同意将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4.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5.2019 年 12 月 29 日,致同会计师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验证 并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441ZC0313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已 足额缴纳。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领取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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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41.1152 | 52.18 |
| 2 | 奕东控股 | 5,004.0045 | 28.56 |
| 3 | 王 刚 | 1,000.8009 | 5.71 |
| 4 | 小米产业基金 | 525.6000 | 3.00 |
| 5 | 昆石创富 | 520.4165 | 2.97 |
| 6 | 中航基金 | 403.3228 | 2.30 |
| 7 | 奕孚投资 | 308.9472 | 1.76 |
| 8 | 昆石天利 | 205.1642 | 1.17 |
| 9 | 奕宁投资 | 116.0929 | 0.66 |
| 10 | 奕萃投资 | 84.8679 | 0.48 |
| 11 | 昆石智创 | 80.0641 | 0.46 |
| 12 | 国新基金 | 67.0537 | 0.38 |
| 13 | 奕合投资 | 62.5501 | 0.36 |
| 合计 | 17,520.0000 | 100.00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份发行、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违约责 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将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而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按照《发 起人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发起人协议》不存在引致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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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查验,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事 宜履行了以下手续:
1.2019 年 12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 441ZA9451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奕东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为 604,616,487.86 元;
2.2019 年 12 月 28 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 字[2019]第 090027 号”《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所 涉及的公司账面净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奕东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78,925.45 万元;
3.2019 年 12 月 29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 441ZC0313 号”《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根据该验资报告,各发起人 以其拥有的奕东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604,616,487.86 元 折股投入,其中 17,520 万元作为股本,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已履行必要的审计、 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等文件,为将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如下:
1.2019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筹备委员会通知全体发起人及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发行人创立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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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和支出的报告》 《关于制定<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制定<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奕东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关于在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股份公司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将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 发行人相关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整体变更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经查验,发行人系由奕东有限以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604,616,487.86 元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17,520 万元作为股本,净 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前后,各股东 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注册资本由 17,505.9794 万元变更为 17,520 万元。经查验 自然人股东邓玉泉、王刚的纳税凭证,就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自然 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邓玉泉、王刚已缴纳相应税款共计 16,232.20 元。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就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事宜,发行人自然人股 东邓玉泉、王刚均已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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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 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发行人主要从事 FPC、连接器零组件、LED 背光模组等精密电子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 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 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研发、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 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 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 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领薪和兼职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现时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财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及相关财 务管理制度、发行人银行账户设立情况等,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 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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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 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事 规则、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为开 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 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 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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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名股东,该 13 名股东均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经查验,该 13 名发起人 股东包括 1 名法人股东、10 名合伙企业股东及 2 名自然人股东,其基本情况如 下:
1.发行人的法人股东
奕东控股现持有发行人 5,004.004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56%。 根据奕东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 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路208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一栋50 铺 |
|
| 住 所 | |
| 法定代表人 | 邓玉泉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大数据分析与处理;市场营 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产品、预包 装食品;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KGRQ5X |
截至查询日,奕东控股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4,506.50 | 90.13 |
| 2 | 王 刚 | 493.50 | 9.87 |
| 合 计 | 5,000.00 | 100.00 |
注:王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配偶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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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
(1)奕孚投资
奕孚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308.947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76%。根 据奕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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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名 称 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路 208 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一栋 50
主要经营场所
铺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邓玉泉
认缴出资总额 617.4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合伙期限 长期
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JYN002
----- End of picture text -----
截至查询日,奕孚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邓玉泉 | 65.00 | 10.53 | 普通合伙人 |
| 2 | 邓 可 | 160.00 | 25.92 | 有限合伙人 |
| 3 | 肖 民 | 80.00 | 12.96 | 有限合伙人 |
| 4 | 张卫国 | 60.00 | 9.72 | 有限合伙人 |
| 5 | 黄 韬 | 50.00 | 8.10 | 有限合伙人 |
| 6 | 贺红日 | 40.00 | 6.48 | 有限合伙人 |
| 7 | 彭 斌 | 30.00 | 4.86 | 有限合伙人 |
| 8 | 张 甜 | 30.00 | 4.86 | 有限合伙人 |
| 9 | 谢宇波 | 24.00 | 3.89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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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0 | 吴 树 | 20.00 | 3.24 | 有限合伙人 |
| 11 | 张 星 | 12.00 | 1.94 | 有限合伙人 |
| 12 | 邓 洪 | 8.00 | 1.30 | 有限合伙人 |
| 13 | 谢 兵 | 6.00 | 0.97 | 有限合伙人 |
| 14 | 花边英 | 6.00 | 0.97 | 有限合伙人 |
| 15 | 谢 张 | 5.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孙坤兰 | 4.00 | 0.65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刘 伟 | 3.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18 | 贺 成 | 3.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19 | 丁 量 | 3.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 20 | 翟中宁 | 2.00 | 0.32 | 有限合伙人 |
| 21 | 陈晓勇 | 2.00 | 0.32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冯金辉 | 1.60 | 0.26 | 有限合伙人 |
| 23 | 赵争光 | 1.60 | 0.26 | 有限合伙人 |
| 24 | 王彩萍 | 1.20 | 0.19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617.40 | 100.00 | - |
注:邓玉泉与邓可系父子关系,黄韬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姐姐之子,张卫国为邓 玉泉父亲的姐妹之子。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奕孚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 卷、劳动合同等资料,奕孚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奕孚 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就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入伙和退伙等事 项进行了约定。
(2)奕宁投资
奕宁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116.092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66%。根 据奕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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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路208 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一栋51 铺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邓玉泉 |
| 认缴出资总额 | 232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 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KGPD6A |
截至查询日,奕宁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邓玉泉 | 15.20 | 6.55 | 普通合伙人 |
| 2 | 黄 韬 | 100.00 | 43.10 | 有限合伙人 |
| 3 | 苟 毅 | 10.00 | 4.31 | 有限合伙人 |
| 4 | 尤琼青 | 10.00 | 4.31 | 有限合伙人 |
| 5 | 蔡雄华 | 8.00 | 3.45 | 有限合伙人 |
| 6 | 周 杰 | 7.00 | 3.02 | 有限合伙人 |
| 7 | 肖大江 | 6.00 | 2.59 | 有限合伙人 |
| 8 | 陆军成 | 5.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 9 | 王 娟 | 4.00 | 1.72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林江萍 | 4.00 | 1.72 | 有限合伙人 |
| 11 | 项 乾 | 3.00 | 1.29 | 有限合伙人 |
| 12 | 李向东 | 3.00 | 1.29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杨进财 | 3.00 | 1.29 | 有限合伙人 |
| 14 | 董雄辉 | 2.4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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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5 | 李江秋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宋爱华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17 | 万鹏飞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18 | 蔡传俊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19 | 陈 锋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20 | 高谷雨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21 | 赵 波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刘新东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23 | 魏 军 | 2.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24 | 黄学羿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刘 鹏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26 | 钟 超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27 | 陈胜东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鄢明轩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29 | 文三权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0 | 杨向操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1 | 朱俊明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2 | 万海卫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3 | 井胜杰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4 | 饶 亮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5 | 莫兴泽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6 | 张卫民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7 | 吴明华 | 1.6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 38 | 王 海 | 1.4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 39 | 谭 庆 | 1.4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 40 | 李 杰 | 1.4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 41 | 翟变利 | 1.2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 42 | 陈维林 | 1.2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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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43 | 蒋 燕 | 1.2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 44 | 姜 波 | 1.2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 45 | 钟 桂 | 1.00 | 0.43 | 有限合伙人 |
| 46 | 唐植平 | 1.00 | 0.43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232.00 | 100.00 | - |
注:张卫民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父亲的姐妹之子。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奕宁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 卷、劳动合同等资料,奕宁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奕宁 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就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入伙和退伙等事 项进行了约定。
(3)奕萃投资
奕萃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84.867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48%。根 据奕萃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东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路208 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一栋51 铺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邓玉泉 |
| 认缴出资总额 | 169.6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 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DTPT4B |
截至查询日,奕萃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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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邓玉泉 | 10.00 | 5.90 | 普通合伙人 |
| 2 | 万海林 | 20.00 | 11.79 | 有限合伙人 |
| 3 | 吴虹云 | 20.00 | 11.79 | 有限合伙人 |
| 4 | 施 鹏 | 10.00 | 5.90 | 有限合伙人 |
| 5 | 曾 林 | 10.00 | 5.90 | 有限合伙人 |
| 6 | 郗 雨 | 10.00 | 5.90 | 有限合伙人 |
| 7 | 陈军辉 | 6.00 | 3.54 | 有限合伙人 |
| 8 | 刘永闯 | 5.00 | 2.95 | 有限合伙人 |
| 9 | 徐景龙 | 4.00 | 2.36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兰跃飞 | 4.00 | 2.36 | 有限合伙人 |
| 11 | 杨 芬 | 4.00 | 2.36 | 有限合伙人 |
| 12 | 王细林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3 | 雷 腾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4 | 严 锋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5 | 魏志伟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胡卫国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7 | 纪海军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8 | 杨 斌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19 | 陈端辉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20 | 汪 毅 | 3.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 21 | 曾桂平 | 2.40 | 1.42 | 有限合伙人 |
| 22 | 谢劲松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孙 军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4 | 王世顺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5 | 黄日霞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6 | 王 鸿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7 | 谢 勇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28 | 万 波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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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29 | 吴达胜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邓冬林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饶辉志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32 | 王丽娟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33 | 陈 伟 | 2.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 34 | 王 苗 | 1.60 | 0.94 | 有限合伙人 |
| 35 | 方家伟 | 1.60 | 0.94 | 有限合伙人 |
| 36 | 易世林 | 1.20 | 0.71 | 有限合伙人 |
| 37 | 肖 文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38 | 杨 潇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39 | 彭玲玲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0 | 黄 芳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1 | 王 凡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2 | 经云芳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3 | 李 丹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4 | 姚 巍 | 1.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 45 | 林训新 | 0.80 | 0.47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69.60 | 100.00 | -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奕萃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 卷、劳动合同等资料,奕萃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其中, 谢劲松为退休返聘人员)。奕萃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就合伙人的出资 方式、出资额、入伙和退伙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4)奕合投资
奕合投资现持有发行人 62.5501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6%。根 据奕合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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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东纵路208 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一栋50 铺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邓玉泉 |
| 认缴出资总额 | 125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日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 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FDEB4A |
截至查询日,奕合投资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 | 邓玉泉 | 38.40 | 30.72 | 普通合伙人 |
| 2 | 胡小耀 | 16.00 | 12.80 | 有限合伙人 |
| 3 | 刘连柱 | 9.00 | 7.20 | 有限合伙人 |
| 4 | 方泽端 | 8.00 | 6.40 | 有限合伙人 |
| 5 | 黄 并 | 8.00 | 6.40 | 有限合伙人 |
| 6 | 陈木栋 | 3.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 7 | 马 麟 | 3.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 8 | 张 亿 | 3.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 9 | 范国英 | 3.00 | 2.40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刘 强 | 2.40 | 1.92 | 有限合伙人 |
| 11 | 杨小文 | 2.40 | 1.92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张绪广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3 | 匡晓祥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4 | 何福笑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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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 15 | 任正龙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胡国清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张趁丽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8 | 杨小芯 | 2.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 19 | 李志鹏 | 1.60 | 1.28 | 有限合伙人 |
| 20 | 刘海波 | 1.60 | 1.28 | 有限合伙人 |
| 21 | 赵天龙 | 1.60 | 1.28 | 有限合伙人 |
| 22 | 谢维展 | 1.40 | 1.12 | 有限合伙人 |
| 23 | 李小波 | 1.40 | 1.12 | 有限合伙人 |
| 24 | 郭运生 | 1.40 | 1.12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张 静 | 1.2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6 | 龙 祥 | 1.2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7 | 罗 峰 | 1.2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 28 | 罗国卿 | 1.0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韩二伟 | 0.60 | 0.48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陈希丽 | 0.60 | 0.48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25.00 | 100.00 | -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奕合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 卷、劳动合同等资料,奕合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奕合 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就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入伙和退伙等事 项进行了约定。
(5)小米产业基金
小米产业基金现持有发行人 525.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根 据小米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自武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的小米产业基金工商登记资料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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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24栋503 |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CHEW SHOU ZI)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认缴出资总额 | 1,161,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7日 |
| 合伙期限 | 2017年12月7日至2027年12月6日 |
|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 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 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X8N35J |
截至查询日,小米产业基金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1,000.00 | 0.09 | 普通合伙人 |
| 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0 | 25.84 | 有限合伙人 |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0 | 17.23 | 有限合伙人 |
| 深圳金晟硕煊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200,000.00 | 17.23 | 有限合伙人 |
|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 | 17.23 | 有限合伙人 |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7.23 | 有限合伙人 |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2.58 | 有限合伙人 |
| 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北京志腾云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10,000.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3-3-2-40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10,000.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 1,161,000.00 | 100.00 | - |
根据小米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以及小米投资提供的营 业执照、股东出资结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自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查询的小米产业基金、小米投资工商登记资料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 2020 年 9 月 20 日),小米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小米投资,截至查询日, 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24栋502 |
| 法定代表人 | CHEW SHOU ZI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26日至2047年10月25日 |
|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吸 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 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WW6G3P |
截至查询日,小米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出资比例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
| 1 | 小米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00.00 | 80.00 |
| 2 |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 | 15.00 |
| 3 |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5.00 |
| 合 计 | 1,000.00 | 100.00 |
3-3-2-41
(6)昆石创富
昆石创富现持有发行人 520.416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97%。根 据昆石创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 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 0606-0607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大悦) |
| 认缴出资总额 | 20,004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4年6月12日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基金、银行、保 险、金融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059567089 |
截至查询日,昆石创富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4.00 | 0.0200 | 普通合伙人 |
| 2 | 周卓和 | 15,000.00 | 74.9850 | 有限合伙人 |
| 3 | 唐千否 | 2,500.00 | 12.4975 | 有限合伙人 |
| 4 | 朱 莉 | 1,000.00 | 4.9990 | 有限合伙人 |
| 5 | 许建华 | 500.00 | 2.4995 | 有限合伙人 |
| 6 | 吴泉源 | 400.00 | 1.9996 | 有限合伙人 |
| 7 | 罗伟豪 | 300.00 | 1.4997 | 有限合伙人 |
| 8 | 许晓敏 | 200.00 | 0.9998 | 有限合伙人 |
| 9 | 左俊国 | 100.00 | 0.4999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20,004.00 | 100.0000 | - |
3-3-2-42
(7)昆石智创
昆石智创现持有发行人 80.0641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46%。根 据昆石智创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宁波昆石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270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大悦) |
| 认缴出资总额 | 4,745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26日 |
| 合伙期限 | 2018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 |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AJD6J2J |
截至查询日,昆石智创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4.2150 | 普通合伙人 |
| 宁波红树汇赢智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45.00 | 74.7102 | 有限合伙人 |
| 李长春 | 500.00 | 10.5374 | 有限合伙人 |
| 朴龙男 | 300.00 | 6.3224 | 有限合伙人 |
| 何 斌 | 100.00 | 2.1075 | 有限合伙人 |
| 李 雷 | 100.00 | 2.1075 | 有限合伙人 |
| 4,745.00 | 100.0000 | - |
根据昆石创富、昆石智创以及昆石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 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3-3-2-43
日),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石投资,截至查询日,其基 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6 层606-607室 |
|
| 住 所 | |
| 法定代表人 | 邓大悦 |
| 注册资本 | 2,1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3年9月23日 |
| 营业期限 | 2013年9月23日至2043年9月23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7981783XX |
截至查询日,昆石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大悦 | 1,000.00 | 47.6190 |
| 2 | 杨 林 | 500.00 | 23.8095 |
| 3 | 杭州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23.8095 |
| 4 | 曾黎禾 | 100.00 | 4.7619 |
| 合 计 | 2,100.00 | 100.0000 |
(8)昆石天利
昆石天利现持有发行人 205.164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7%。根 据昆石天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216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大悦) |
3-3-2-44
| 认缴出资总额 | 16,555万元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2日 |
| 合伙期限 | 2015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 |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81BRB59 |
截至查询日,昆石天利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 | 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 | 1.2081 | 普通合伙人 |
| 2 | 宁波红树汇赢智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4,135.00 | 24.9773 | 有限合伙人 |
| 3 | 杨 林 | 1,700.00 | 10.2688 | 有限合伙人 |
| 4 | 金 亮 | 1,000.00 | 6.0405 | 有限合伙人 |
| 5 | 李华辉 | 1,000.00 | 6.0405 | 有限合伙人 |
| 6 | 张梦焱 | 1,000.00 | 6.0405 | 有限合伙人 |
| 7 | 杭州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6.0405 | 有限合伙人 |
| 8 | 侯 亮 | 800.00 | 4.8324 | 有限合伙人 |
| 9 | 胡桂姣 | 800.00 | 4.8324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朴龙男 | 500.00 | 3.0203 | 有限合伙人 |
| 11 | 李 雷 | 500.00 | 3.020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屈龙奎 | 500.00 | 3.0203 | 有限合伙人 |
| 13 | 严桐生 | 500.00 | 3.0203 | 有限合伙人 |
| 14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 | 1.8121 | 有限合伙人 |
| 15 | 深圳市车墅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 | 1.8121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谭红平 | 220.00 | 1.3289 | 有限合伙人 |
| 17 | 王建聪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18 | 杨孝平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3-3-2-45
| 序号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9 | 温思凯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20 | 石胜利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21 | 吕海丰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22 | 万 桦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23 | 毛红梅 | 200.00 | 1.2081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宋映雪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25 | 余麒麟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左俊国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27 | 黄晓谊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28 | 何 斌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29 | 李建君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30 | 深圳市裕晋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0.604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6,555.00 | 100.00 | - |
根据昆石天利和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 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昆石天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截至查询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3层01-A298 |
| 法定代表人 | 邓大悦 |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14日 |
| 营业期限 | 2015年5月14日至2035年5月13日 |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
|
| 经营范围 | |
3-3-2-46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292609H
截至查询日,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120.00 | 60.00 |
| 2 | 李婉琪 | 80.00 | 40.00 |
| 合 计 | 200.00 | 100.00 |
(9)中航基金
中航基金现持有发行人 403.322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30%。根 据中航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兴隆街1号华侨城汉唐大厦12层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兵) |
| 认缴出资总额 | 5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8日 |
| 合伙期限 | 长期 |
|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均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 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目);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RF663H |
中航基金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3-3-2-47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 |
500.00 | 1.00 | 普通合伙人 | |
| 1 | ||||
| 2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 3 |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9,500.00 | 19.00 | 有限合伙人 |
| 4 | 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9,000.00 | 18.00 | 有限合伙人 |
| 5 | 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 | 6,000.00 | 12.00 | 有限合伙人 |
| 6 |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500.00 | 9.00 | 有限合伙人 |
| 7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0 | 9.00 | 有限合伙人 |
| 8 | 吴经胜 | 2,5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 9 |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 2,500.00 | 5.00 | 有限合伙人 |
| 10 |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0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 |
注 1:根据中航基金提供的《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航投资的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陈 晨,中航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分三期实缴,各期实缴资金独立运用,各期实缴资金项下投资项 目收益或损失、对应的合伙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各期投资收益不受其他各期投资收益或亏损 状况的影响。其中,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系来源于中航基金收到的第二期实缴出资款项,由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信托”)、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中航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及中航投资出资,前述合伙人各自第二期 实缴出资占第二期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30%、19%、20%、1%。
在第二期实缴出资中,中航信托作为“中航信托·天启[2018]192 号深圳南山中航无人 系统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以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中航基金进行出资, 其投资份额为 4,500 万元,已全部实缴,占第二期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为 30%。根据中航基 金提供的中航信托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中航信托·天启[2018]192 号深圳南山中航无 人系统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中航天启信托计划”)备案登记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访谈中航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航投资的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陈晨,中航信托是经中 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许可证,在批复范围内开展信托相关业务; 中航天启信托计划已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登记,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 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根据中航信托出具的书面确认 文件以及其提供的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名单,中航信托是代表中航天启信托计划对中航基金出
3-3-2-48
资,该出资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中航天启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对信托计划的出资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者持有的中航天启信托计划的份额权属清晰稳定。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 本所、致同会计师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航天启信托计划权益的情 况。
注 2:奕东控股向中航基金实际缴纳的出资属于合伙人向中航基金缴纳的第三期出资, 其不享有中航基金其他两期出资对应的权益,故其不享有中航基金对发行人的投资权益。
根据中航基金和中航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中航基 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航投资,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2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宋兵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6日 |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6日至2036年12月6日 |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 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Q8AL7Q |
截至查询日,中航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 1 |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330.00 | 33.00 |
| 2 |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 | 30.00 |
| 3 | 深圳市经石科技有限公司 | 220.00 | 22.00 |
3-3-2-49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 4 | 东莞乾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10.00 |
| 5 | 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5.00 |
| 合 计 | 1,000.00 | 100.00 |
注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的配偶王庆华之姐妹王丽君、发行人董事陈晨分别持有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667%、60%的财产份额;
注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的配偶王庆华之姐妹王丽君持有东莞乾元投资咨询企业 (有限合伙)95%的财产份额。
(10)国新基金
国新基金现持有发行人 67.0537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38%。根 据国新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 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深圳国新南方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21A-21B-2106C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石桂生) |
| 认缴出资总额 | 3,62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1月11日 |
| 合伙期限 | 2016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 |
| 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NYW85U |
截至查询日,国新基金的出资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3-3-2-50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
| 1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1.1050 | 普通合伙人 |
| 2 | 黄 薇 | 600.00 | 16.5746 | 有限合伙人 |
| 3 | 赵利通 | 600.00 | 16.5746 | 有限合伙人 |
| 4 | 李艾峻 | 480.00 | 13.2597 | 有限合伙人 |
| 5 | 周 康 | 400.00 | 11.0497 | 有限合伙人 |
| 6 | 彭大长 | 300.00 | 8.2873 | 有限合伙人 |
| 7 | 任秀芳 | 300.00 | 8.2873 | 有限合伙人 |
| 8 | 林晓虹 | 300.00 | 8.2873 | 有限合伙人 |
| 9 | 姚建晨 | 300.00 | 8.2873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吴伟强 | 300.00 | 8.2873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3,620.00 | 100.0000 | - |
根据国新基金和国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国新基 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新投资,截至查询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 称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106C |
| 法定代表人 | 石桂生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11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知识产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含信托、证券、 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
| 经营范围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78552390 |
截至查询日,国新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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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深圳前海九泓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00.00 | 70.00 |
| 2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 300.00 | 30.00 |
| 合 计 | 1,000.00 | 100.00 |
3.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邓玉泉、王刚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及其填写 的调查问卷等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 持股 比例 (%) |
||||||||
|---|---|---|---|---|---|---|---|---|
| 序 号 |
股东 姓名 |
公民身份 号码 |
境外永久 居留权 |
持股数量 (万股) |
在发行人 任职情况 |
|||
| 国籍 | 住址 | |||||||
| 邓玉泉 | 中国 | 42230119590 7** |
广东省东莞市 莞城区*** |
中国香港 | 9,141.1152 | 52.18 | 董事长 | |
| 1 | ||||||||
| 王 刚 | 中国 | 42230119681 0** |
广东省东莞市 东城区*** |
无 | 1,000.8009 | 5.71 | 财务管理 中心副总 监 |
|
| 2 |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的合伙企业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具 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 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资料,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
(1)王刚系邓玉泉配偶的兄弟。
-
(2)邓玉泉持有奕东控股 90.13%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王刚持有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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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控股 9.87%股权,邓玉泉为奕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3)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邓玉泉,邓玉泉分别持有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 奕合投资 10.53%、6.55%、5.90%、30.72%的财产份额;邓可持有奕孚投资 25.92% 的财产份额;邓玉泉与邓可系父子关系。
(4)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昆石投资;昆石天利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为昆石投资;昆石创富、昆石智创、昆石天利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均为邓大悦。根据昆石创富、昆石智创、昆石天利出具的《声明及 承诺》,昆石创富、昆石智创、昆石天利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4.5984% 的股权。
(二)发行人股东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共有 11 名,分别是奕东控股、奕孚投资、 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小米产业基金、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创 富、昆石智创、昆石天利。
根据奕东控股、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分别出具的说明 并经查验相关出资凭证并经访谈奕东控股实际控制人、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 萃投资以及奕合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奕东控股为邓玉泉、王刚以自有资金共 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 持股平台,前述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资产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因此,奕东控股、 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的 公示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股东小米产业基金、中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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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新基金、昆石创富、昆石智创、昆石天利均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均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编号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
| 小米产业基金 | SEE206 |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P1067842 | |
| 1 | ||||
| 中航基金 | SCP750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 |
P1067693 | |
| 2 | ||||
| 国新基金 | SN7379 | 深圳国新南方知识产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P1031858 | |
| 3 | ||||
| 4 | 昆石创富 | SCV716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P1003608 |
| 5 | 昆石智创 | SEZ273 | 深圳市昆石投资有限公司 | P1003608 |
| 6 | 昆石天利 | SE6224 | 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 | P1022232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奕东控股、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 萃投资、奕合投资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余股东小米产业基金、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创富、 昆石智创、昆石天利及其管理人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或 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起人协议》、相关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 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以其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拥有的奕东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向发行人出资,且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程序,相关资产 已转移至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三)”]。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 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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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最近两年来,邓玉泉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奕东有限的股权比例一 直在 50%以上,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的控股股东,且长期担任发行人/奕东有限 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邓可自 2018 年 12 月起至今通过奕孚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奕东有限的股权,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奕东有限总经理[1] ,自 2019 年 11 月奕东有限成立董事会起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在公司经营决策 中发挥重要作用;邓玉泉与邓可系父子关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二年, 邓玉泉、邓可一直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邓玉泉、邓可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 料,邓玉泉、邓可的基本情况如下:
-
1.邓玉泉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所述;
-
2.邓可,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441900198505**,无境外永久居
-
留权,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提供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关 于其股本及演变的文件,发行人自其前身奕东有限设立以来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如 下:
(一)奕东有限设立及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工商登记资料,奕东有限成立至其整体变更为 发行人前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任命文件等资料,2018 年 1 月,奕东有限执行董事邓玉泉任命邓可为奕东有限总经理。 在担任奕东有限总经理之前,邓可曾担任奕东有限 FPC 事业群总经理、总裁特别助理等职务。根据发行人 的陈述,因奕东有限未及时办理总经理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故其当时工商登记的总经理仍为邓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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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 年 5 月,奕东有限设立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奕东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奕东有限系于 1997 年 5 月 14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奕东有限成立时的住 所为东莞市附城立新管理区,法定代表人为吴义明,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经营 范围为“产销:电子接插件,钟表,塑胶制品”。
根据东莞市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97]东评字第 42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1997 年 4 月 2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股东拟投入奕东有限 (筹)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53 万元。
根据东莞市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东会验字(1997)第 A028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1997 年 4 月 23 日,奕东有限(筹)已收 到吴义明、邓玉泉以货币、实物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60 万元,其中邓玉泉 以实物资产出资 24 万元,吴义明以实物资产出资 28 万元、货币出资 8 万元。股 东用于出资的前述实物资产已经东莞市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并由其出具了 “[97]东评字第 42 号”《资产评估报告》。
1997 年 5 月 14 日,奕东有限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19001428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查验,奕东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吴义明 | 36.00 | 60.00 | 实物、货币 |
| 2 | 邓玉泉 | 24.00 | 40.00 | 实物 |
| 合计 | 60.00 | 100.00 | - |
2.1997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7 年 12 月 1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王国泰为新股东并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吴义明与王国泰、邓玉泉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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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明将持有的奕东有限 41%股权(即 24.60 万元出资额)、1%股权(即 0.60 万 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王国泰、邓玉泉,转让价格分别为 24.60 万元、0.60 万元。
经查验,受让前述股权时,王国泰系武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 华星”)的董事长以及武汉华星的国有控股股东武汉市无线电器材厂的法定代表 人。根据武汉华星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王国泰、邓玉泉,走访武汉 市无线电器材厂现时出资单位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已于 2003 年改制为民营企业)等,吴义明的出资中含有武汉华星的权益,吴义明将持有的 奕东有限 41%股权转让给武汉华星,武汉华星委托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国 泰代武汉华星受让奕东有限 41%股权。2000 年 10 月,武汉华星将王国泰代其持 有的奕东有限 41%股权进行了转让,该股权代持进行了清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 告正文“七/(一)/3 ]。
1997 年 12 月 12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24.60 | 41.00 |
| 2 | 王国泰 | 24.60 | 41.00 |
| 3 | 吴义明 | 10.80 | 18.00 |
| 合计 | 60.00 | 100.00 |
3.2000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0 年 10 月 16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国泰将持有的奕东 有限 31%股权(即 18.60 万元出资额)、10%股权(即 6.00 万元出资额)分别转 让给邓玉泉、王刚,转让价格分别为 18.60 万元、6.00 万元;同意吴义明将持有 的奕东有限 18%股权(即 10.80 万元出资额)以 10.80 万元转让给邓玉泉;同意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 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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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11 月 15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54.00 | 90.00 |
| 2 | 王 刚 | 6.00 | 10.00 |
| 合计 | 60.00 | 100.00 |
根据武汉华星及王国泰与邓玉泉就本次股权转让另行签署的《转让协议》、 车辆登记信息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王国泰、邓玉泉,走访武汉市无线电器材 厂现时出资单位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武汉华星及其时任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王国泰与邓玉泉于 2000 年 10 月 15 日签署了《转让协议》,约定武汉华星 同意将其在奕东有限的全部股权( 41% 股权)转让给邓玉泉,邓玉泉以壹部丰田 佳美(国产牌“飞鹤”)小车转让给武汉华星以作为购买武汉华星在奕东有限股 权的资金,并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字生效后,奕东有限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武汉 华星无关。经查验,武汉华星持有的奕东有限 41% 股权已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 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邓玉泉亦已将股权转让对价交付给武汉华星。
根据武汉华星的工商登记资料,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武汉华星 系原武汉机 电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下属武汉市无线电器材厂控股的国有企业。鉴于奕东有 限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及转让事宜,本所律师、保荐机构就武汉华星转让奕东有 限 41%股权事宜与武汉市无线电器材厂现时出资单位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及武汉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武汉市国资委进行了专项沟通,武汉市 国资委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 事项的回复意见》,确认“在机电控股公司存续期间,华星公司及董事长王国泰 与邓玉泉于 2000 年 10 月 15 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华星公司(甲方)同意 将其在奕东公司的全部股权(41%股权)转让给邓玉泉(乙方),邓玉泉以壹部 丰田佳美(国产牌‘飞鹤’)小车转让给甲方以作为购买甲方在奕东公司股权的 资金’。华星电子占有的 41%奕东公司股权已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根据湖北中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华星电子有限公司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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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的追溯性评估咨询意见》(中德诚 咨报字[2020]第 0301 号),上述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价值较之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基 本合理,合同双方按《转让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未发生纠纷,我委对该行为 无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市国资委作为有权机关已经对武汉华星转让所持 奕东有限 41%股权事宜予以无异议的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邓玉泉、王刚,在办理上述股 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王国泰将其代武汉华星持有的奕东有限 31% 、 10% 股权分别转让给邓玉泉、王刚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王刚系邓玉泉配偶 的兄弟,王刚受让该部分股权系其家庭内部财产安排。经邓玉泉、王刚确认,该 部分股权为王刚真实持有,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对邓玉泉的访谈,因经营理念不同,吴义明决定单独创业(新 公司亦与奕东有限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故退出奕东有限;经协商,吴义明将持 有的奕东有限 18%股权转让给邓玉泉,邓玉泉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4.2010 年 9 月,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7 月 26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60 万 元增加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邓玉泉、王刚以货币分别认缴 846 万元、 94 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0 年 8 月 18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出具“大信粤会验字 [2010]A0105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8 月 6 日,奕东有限已收到股 东邓玉泉、王刚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40 万元,其中邓玉泉、王刚分 别缴纳 846 万元、94 万元。
2010 年 9 月 8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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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邓玉泉 | 900.00 | 90.00 |
|---|---|---|---|
| 2 | 王 刚 | 1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5.2011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8 月 19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邓玉泉、王刚以货币分别认缴 1,800 万 元、200 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9 月 8 日,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仁智和内验 字[2011]第 248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9 月 8 日,奕东有限已收到 股东邓玉泉、王刚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其中邓玉泉、王 刚分别缴纳 1,800 万元、200 万元。
2011 年 9 月 16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2,700.00 | 90.00 |
| 2 | 王 刚 | 300.00 | 10.00 |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6.2011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 28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邓玉泉、王刚以货币分别认缴 6,300 万元、700 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13 日,东莞华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华利 验字[2011]第 62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12 日,奕东有限已收 到股东邓玉泉、王刚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7,000 万元,其中邓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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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分别缴纳 6,300 万元、7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1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000.00 | 90.00 |
| 2 | 王 刚 | 1,000.00 | 10.00 |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7.2015 年 2 月,第四次增资
2015 年 1 月 26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0,133.8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33.8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粤财信托以 货币认缴,粤财信托出资 400 万元,其中 133.8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66.2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约定,新增股东粤财信托“不参与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分取红利,具体权益依照股东签定的协议履行”,“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 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股东之间有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的依 照协议履行”。
根据粤财信托与邓玉泉、王刚签署的《增资协议》,粤财信托投资入股奕东 有限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 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 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 号)、《关于明确 2013 年股权改革试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函》(粤财工函[2013]362 号)等文件的精神, 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股权投资运作管 理工作,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投资条件时,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 持、其他股东回购、清算等符合前述规定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退出。根据《广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2013 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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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第二批项目的公示》,奕东有限系被列为 2013 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改革试点单位。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专项资 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粤财信托以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奕 东有限进行股权投资。
粤财信托与邓玉泉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粤财信托将增资入股奕东 有限并持有奕东有限 1.32%股权,投资期为三年,在投资期间内,邓玉泉应每半 年按固定比例向粤财信托支付股权溢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退出条件成就时,邓玉 泉应按照合同约定受让粤财信托所持奕东有限股权。
2015 年 2 月 3 日,东莞华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华利验 字[2015]第 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奕东有限已收 到新股东粤财信托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33.80 万元。粤财信托实际缴付 出资 400 万元,其中 133.8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66.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2 月 15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000.00 | 88.81 |
| 2 | 王 刚 | 1,000.00 | 9.87 |
| 3 | 粤财信托 | 133.80 | 1.32 |
| 合计 | 10,133.80 | 100.00 |
8.2016 年 9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8 月 10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粤财信托将其持有的奕 东有限 1.32%股权(即 133.80 万元出资额)作价 402.361111 万元转让给邓玉泉; 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依据双方于 2014 年签署的《股 权转让合同》确定,包括粤财信托实际出资 400 万元和截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尚 未支付的股权溢价款 2.36111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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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已于 2016 年 8 月 2 日 下发“粤经信创新函[2016]113 号”《关于 2013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项目)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的复函》,批复同意东莞市 奕东电子有限公司项目股权投资退出。粤财信托已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 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3]280 号) 的规定履行相应退出程序。
同日,粤财信托与邓玉泉签署了《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 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
2016 年 9 月 6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33.80 | 90.13 |
| 2 | 王 刚 | 1,000.00 | 9.87 |
| 合计 | 10,133.80 | 100.00 |
9.2018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
2018 年 11 月 30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133.80 万元增加至 15,133.8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奕 东控股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1 元/单位注册资本;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 30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1 月 2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致 同验字(2019)第 441FC0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奕东有限已收到新股东奕东控股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63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33.80 | 60.35 |
| 2 | 奕东控股 | 5,000.00 | 33.04 |
| 3 | 王 刚 | 1,000.00 | 6.61 |
| 合计 | 15,133.80 | 100.00 |
10.2018 年 12 月,第六次增资
2018 年 12 月 27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133.80 万元增加至 15,705.8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奕孚投资、奕合投 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以货币分别认缴 308.70 万元、62.50 万元、116 万元、 84.80 万元,增资价格为 2 元/单位注册资本,奕孚投资、奕合投资、奕宁投资、 奕萃投资需缴纳的增资款项分别为 617.40 万元、125 万元、232 万元、169.60 万 元,其中合计 572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57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制定新 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2 月 28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1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致 同验字(2019)第 441FC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奕东有限已收到新股东奕孚投资、奕合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以货币缴纳的 出资合计 1,144 万元,其中 572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57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该次对发行人增资的股东奕孚投资、奕合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均为发 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为各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 他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其中一名人员为发行人员工退休返 聘)。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33.80 | 58.16 |
3-3-2-64
| 2 | 奕东控股 | 5,000.00 | 31.84 |
|---|---|---|---|
| 3 | 王 刚 | 1,000.00 | 6.37 |
| 4 | 奕孚投资 | 308.70 | 1.97 |
| 5 | 奕宁投资 | 116.00 | 0.74 |
| 6 | 奕萃投资 | 84.80 | 0.54 |
| 7 | 奕合投资 | 62.50 | 0.40 |
| 合计 | 15,705.80 | 100.00 |
11.2019 年 7 月,第七次增资
2019 年 6 月 30 日,奕东有限及其股东与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 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签署《关于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约定 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向奕东有限增资,增资金 额分别为 3,002.1485 万元、499.1165 万元、1,527.1475 万元、3,873.74 万元、595.96 万元,合计 9,498.1125 万元,其中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 昆石智创分别缴纳的 403 万元、67 万元、205 万元、520 万元、80 万元合计 1,27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分别缴纳的 2,599.1485 万元、432.1165 万元、1,322.1475 万元、3,353.74 万元、515.96 万元合计 8,223.11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 年 7 月 22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前述增资事宜,公司注 册资本由 15,705.80 万元增加至 16,980.8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75 万元由新股 东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以货币分别认缴,增资 价格均为 7.4495 元/单位注册资本;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2019 年 7 月 30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8 月 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致 同验字(2019)第 441FC002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奕东有限已收到新股东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以 货币缴纳的出资合计 9,498.1125 万元,其中 1,275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8,223.11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3-2-65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33.80 | 53.79 |
| 2 | 奕东控股 | 5,000.00 | 29.45 |
| 3 | 王 刚 | 1,000.00 | 5.89 |
| 4 | 昆石创富 | 520.00 | 3.06 |
| 5 | 中航基金 | 403.00 | 2.37 |
| 6 | 奕孚投资 | 308.70 | 1.82 |
| 7 | 昆石天利 | 205.00 | 1.21 |
| 8 | 奕宁投资 | 116.00 | 0.68 |
| 9 | 奕萃投资 | 84.80 | 0.50 |
| 10 | 昆石智创 | 80.00 | 0.47 |
| 11 | 国新基金 | 67.00 | 0.39 |
| 12 | 奕合投资 | 62.50 | 0.37 |
| 合计 | 16,980.80 |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的访谈,中航基金、 国新基金与奕东有限及其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及其配偶王庆华、邓可及其配偶黄美 儿,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与奕东有限及其实际控制人邓玉泉及其配偶 王庆华、邓可及其配偶黄美儿就该次增资事宜分别签署了《关于东莞市奕东电子 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均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增资优先认购权、 反稀释条款等特殊条款,并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 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之日或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签订收并购协议之日起终止。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中航基金、国新基金、昆石天利、昆石创富、昆石智创与发 行人及相关主体签署的补充协议所涉特殊条款将于发行人向深交所提交本次发 行上市申请之日自动终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2.2019 年 10 月,第八次增资
3-3-2-66
2019 年 10 月 15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6,980.80 万元增加至 17,505.979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25.1794 万元全部由新股 东小米产业基金以货币认缴,增资价格为 7.4495 元/单位注册资本,小米产业基 金向奕东有限缴纳增资款项 3,912.3239 万元,其中 525.179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剩余 3,387.144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 25 日,奕东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致 同验字(2019)第 441FC0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奕东有限已收到新股东小米产业基金以货币缴纳的出资 3,912.3239 万元,其中 525.1794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3,387.144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该次增资完成后,奕东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邓玉泉 | 9,133.8000 | 52.18 |
| 2 | 奕东控股 | 5,000.0000 | 28.56 |
| 3 | 王 刚 | 1,000.0000 | 5.71 |
| 4 | 小米产业基金 | 525.1794 | 3.00 |
| 5 | 昆石创富 | 520.0000 | 2.97 |
| 6 | 中航基金 | 403.0000 | 2.30 |
| 7 | 奕孚投资 | 308.7000 | 1.76 |
| 8 | 昆石天利 | 205.0000 | 1.17 |
| 9 | 奕宁投资 | 116.0000 | 0.66 |
| 10 | 奕萃投资 | 84.8000 | 0.48 |
| 11 | 昆石智创 | 80.0000 | 0.46 |
| 12 | 国新基金 | 67.0000 | 0.38 |
| 13 | 奕合投资 | 62.5000 | 0.36 |
| 合计 | 17,505.9794 | 100.00 |
3-3-2-6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访谈,小米产业基金与奕东有限及其全体股东、王庆华、邓可、黄美儿签署 了《关于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了该次增资的数量、价格、 认购金额、交割及各方义务等事宜。同日,小米产业基金与奕东有限及邓玉泉、 王庆华、邓可、黄美儿、王刚、奕东控股、奕孚投资、奕合投资、奕宁投资、奕 萃投资签署了《关于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 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领售权、反稀释保护、出售选择权等特 殊条款,该补充协议自发行人为实现 IPO 向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申报材料或 小米产业基金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终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小米产业基 金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签署的补充协议所涉特殊条款将于发行人向深交所提交 本次发行申请之日自动终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3.2019 年 12 月,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奕东有限历次股权变动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其工商登记资料,自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争 议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陈述、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披露信息 (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截至查询日,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质押的情形。
3-3-2-68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18333632H 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 统(查询日期:2020 年 7 月 17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研发:电子接插件、钟表、电子连接器、塑胶制品、铁框(LCM)、 电子元器件、模具及零配件、柔性线路基材,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 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经核准 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5”。
2.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现持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备案
| 序 号 |
|||||
|---|---|---|---|---|---|
| 企业名称 | 海关注册编码 | 企业经营类别 | 注册日期 | 有效期 | |
| 1 | 发行人 | 4419962509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09.06.02 | 长期 |
| 2 | 常熟奕东 | 3214940336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05.04.19 | 长期 |
| 3 | 湖北奕宏 | 4211965073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0.08.27 | 长期 |
| 4 | 东莞同泰 | 4419940C57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3.09.12 | 长期 |
| 5 | 东莞千岛 | 4419960XBN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19.07.24 | 长期 |
| 6 | 湖北可俐星 | 42119605C9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2020.05.29 | 长期 |
3-3-2-69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序号 | 经营者名称 | 最早备案日期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
| 1 | 发行人 | 2009.05.26 | 4400618333632 |
| 2 | 常熟奕东 | 2013.06.09 | 3200761040648 |
| 3 | 湖北奕宏 | 2010.08.20 | 4200557047471 |
| 4 | 东莞千岛 | 2019.07.24 | 4400MA53FERE5 |
| 5 | 湖北可俐星 | 2020.05.22 | 4200MA49983B2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香 港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奕东并通过香港奕东拥有一家控股孙公司香港千岛, 通过香港千岛在印度拥有一家控股公司印度 MOPO,前述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所述。
1.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事项取得的相关境内批准或备案情况
(1)香港奕东
香港奕东设立时,就投资设立香港奕东事宜,奕东有限取得了广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粤发改外资[2011]1043 号”《关于东莞 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建设产品销售平台项目核准的批 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商境外投资 证第 4400201100259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香港奕东设立后,就 2019 年奕东有限对香港奕东增资事宜,奕东有限取得 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粤发改外资函 [2019]3700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取得了广东省商务厅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90059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3-2-70
因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商务厅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00011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将投资 主体名称由奕东有限变更为发行人。
(2)香港千岛及印度 MOPO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通过香港 奕东再投资香港千岛以及通过香港千岛再投资印度 MOPO 均为非敏感类项目, 无需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手续;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通过香港奕东再投资香港千岛以及通过香港千 岛再投资印度 MOPO 均系发行人非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无需履行境外投 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备案表并经查验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相关 信息,发行人已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广东省商务厅履 行了香港奕东境外再投资香港千岛、印度 MOPO 的报告程序。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境外投资香港奕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境内批 准、备案手续,再投资香港千岛、印度 MOPO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报告程序,符 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经营合规情况
根据《香港奕东法律意见书》,香港奕东之业务性质为“电子接插件、背光 源、柔性电路板及基材等零部件的销售及国际贸易”。香港奕东进行上述业务符 合香港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调查报告》及《董事声明》,香港奕东近三年业 务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香港千岛国际法律意见书》,香港千岛之业务性质为“进口、出口及 贸易”。香港千岛进行上述业务符合香港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调查报告》及 《董事声明》,香港千岛近三年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印度 MOPO 法律意见书》,印度 MOPO 业务范围和目标为“在印度
3-3-2-71
或其他地方从事销售、购买、制造、贸易、进口、出口、维修、保养、组装、经 营、改造、安装、服务、交换、研究、开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类型的电子产 品和组件,如精密冲压件、注塑、挠性印制电路、印刷电路板组装、表面贴装技 术、FCCL、OCA 保护膜和所有其他相关电子产品”,其组织形式和结构符合印 度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合法有效地成立,其一直遵守各种法律,包括适用的当地 所有劳动和雇佣法律、适用于其日常运营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按时 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不存在可预见的涉及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没有受到刑事或行 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刑事或行政处罚。印度 MOPO 一直处于良好 的运营状态,并不存在可预见的终止的风险。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查验, 发行人最近两年一直主要从事 FPC、连接器零组件、LED 背光模组等精密电子 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 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期间 | 主营业务收入 | 营业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
| 2017年度 | 846,342,057.64 | 867,431,029.81 | 97.57 |
| 2018年度 | 976,655,702.58 | 992,125,690.40 | 98.44 |
| 2019年度 | 1,033,456,545.82 | 1,055,068,202.43 | 97.95 |
| 2020年1-6月 | 476,811,745.09 | 488,103,263.49 | 97.69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3-2-72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人员的访谈,并经查验发行人相关生产 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书、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等资料,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 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最近三年及一期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不存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报告期 内各年度前五大客户具体如下:
| 序号 | 年度 | 客户名称 |
|---|---|---|
| 1 | 2020年1-6月 | 新能德集团 |
| 2 | 安费诺集团 | |
| 3 | 湖南维胜集团 | |
| 4 | 立讯精密 | |
| 5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1 | 2019年度 | 新能德集团 |
| 2 | 湖南维胜集团 | |
| 3 | 安费诺集团 | |
| 4 | 比亚迪集团 | |
| 5 |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
3-3-2-73
| 序号 | 年度 | 客户名称 |
|---|---|---|
| 1 | 2018年度 | 湖南维胜集团 |
| 2 | 安费诺集团 | |
| 3 | 比亚迪集团 | |
| 4 | 新能德集团 | |
| 5 |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 |
| 1 | 2017年度 | 湖南维胜集团 |
| 2 | 安费诺集团 | |
| 3 | 新能德集团 | |
| 4 | 比亚迪集团 | |
| 5 | 欣旺达 |
注:(1)新能德集团成员企业包括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Navitasys india private limited 等;(2)湖南维胜集团成员企业包括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MFS Technology(M)Sdn.Bhd 等;(3)安费诺集团成员企业包括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费诺-泰姆斯 (常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4)立讯精密成员企业包括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立 讯精密组件(昆山)有限公司等;(5)比亚迪集团成员企业包括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等;(6)欣旺达成员企业包括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欣旺达惠州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车电池有限公司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部分前五大客户出具的声明书、发行人的工商 登记资料,主要客户的营业执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上述部分客户、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 (https://pro.qichacha.com)等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6 日-9 月 17 日、9 月 21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报告期 内各年度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具体如下:
3-3-2-74
| 序号 |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
| 1 | 2020年1-6月 | 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
| 2 | 江苏苏大特种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 3 | 松扬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
| 4 | 佛山市天奇铜业有限公司 | |
| 5 | 宁波博威合金板带有限公司 | |
| 1 | 2019年度 | 松扬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 2 | 江苏苏大特种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 3 | 佛山市天奇铜业有限公司 | |
| 4 | 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 |
| 5 | 深圳市远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1 | 2018年度 | 佛山市天奇铜业有限公司 |
| 2 | 江苏苏大特种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 3 | 松扬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
| 4 | 宁波博威合金板带有限公司 | |
| 5 | 宁波兴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 |
| 1 | 2017年度 | 佛山市天奇铜业有限公司 |
| 2 | 松扬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
| 3 | 江苏苏大特种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
| 4 | 东莞市金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 5 | 上海盛村实业有限公司 |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出具的声明书及其提供的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上述主 要供应商、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6 日-9 月 17 日、9 月 21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 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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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的陈述及《审计报告》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等公开披 露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7 日-9 月 2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 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邓玉泉,其持有发行人 9,141.115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2.18%。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邓玉泉、邓可,两人系父子关系。邓玉泉、邓可的基 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四)”所述。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1)奕东控股,持有发行人 5,004.004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56%,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所述。奕东控股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控制的其他企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王刚,持有发行人 1,000.800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71%, 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所述。王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王刚系邓玉泉配偶的兄弟,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控股股东、实际
3-3-2-76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或公司注册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 企查查网站等公开披露信息,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奕东控股外,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其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玉泉控制的企业,该等企业的基本情况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所述。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 奕合投资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除奕孚投资、奕宁投资、奕萃投资、奕合投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3-3-2-77
| 序 号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公司编号 |
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本 |
法定代表 人/董事 |
|||||
|---|---|---|---|---|---|---|---|---|
| 公司名称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实际业务 | 成立日期 | ||||
| 湖北奕夫贸易 有限公司 |
91421200MA4 924D232 |
4,716.4788 万元 |
咸宁市咸安区凤 凰工业园2174号 |
杨继军 | 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办 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销售;物业服务; 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 盆景花卉出租;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房屋租赁 | 2017.11.24 | |
| 1 | ||||||||
| 东莞市绿岛环 保科技有限公 司 |
914419003381 248793 |
6,000万元 | 东莞市东城街道 东城科技工业园 同欢路一号厂房E 栋三楼 |
张亚明 | 研发:环保设备;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 施工;机电安装工程及施工;固体废弃物处理、 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销售:环保设备、水 处理剂、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环保项目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环保工程 的设计、 施工、安 装及运营 |
2015.04.29 | |
| 2 | ||||||||
| 湖北莱切尔环 保科技有限公 司 |
91421202MA4 914EX88 |
300万元 | 咸安区经济开发 区凤凰工业园 2172号 |
张亚明 | 污水处理;污水工程承包;污水处理工程代操作 管理;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培训;环保 设备;环保工程施工;环保项目研发、投资(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 营)。 |
污水处理 | 2017.08.28 | |
| 3 | ||||||||
| 湖北友邦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 |
914212005570 115598 |
2,000万元 | 咸宁经济开发区 | 黄美儿 | 膜类电子材料、太阳能电池背板的生产、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除外)。 |
膜类材料 的生产、 销售 |
2010.06.11 | |
| 4 | ||||||||
| 东莞市晨宇自 动化科技有限 |
914419003383 27713F |
180万元 | 东莞市南城区周 溪科技路草岭街3 |
陈宇新 | 研发、产销: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系统集成 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
无实际业 务 |
2015.05.15 | |
| 5 | ||||||||
3-3-2-78
| 序 号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公司编号 |
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本 |
法定代表 人/董事 |
|||||
|---|---|---|---|---|---|---|---|---|
| 公司名称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实际业务 | 成立日期 | ||||
| 公司 | 号永投自动化产 业园区C区2楼2号 |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惠州市润杰电 子有限公司 |
91441300MA5 14W0E07 |
10万元 | 惠州仲恺高新区 陈江仲恺六路56 号2楼(仅限办公) |
张朝辉 | 销售:电子连接器、接插件、电子元器件、液晶 显示器件框架、钟表、塑胶制品、模具及其零配 件、膜类电子材料、柔性线路基材、机械设备。 |
已无实际 业务,股 东已决定 注销,正 在办理注 销手续 |
2017.12.14 | |
| 6 | ||||||||
| 深圳市嘉来达 投资有限公司 |
914403006911 94181H |
1,000万元 | 深圳市罗湖区嘉 宾路深华商业大 厦1410 |
黄汉民 | 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 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日用品、电器家电、机电 设备、电子元器件、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和成品油)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投资 | 2009.07.01 | |
| 7 | ||||||||
| 广东锐精电子 有限公司 |
914419006981 21604R |
2,800万元 | 东莞市东城区东 城科技工业园同 欢路左第5栋 |
黄韬 | 产销: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器模组、平板显示 器件原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产销液晶 显示器 |
2009.11.09 | |
| 8 | ||||||||
| 9 | YI DONG | 867994 | 已发行股份 | FLAT/RM 1506 |
邓玉泉、 | 电子、机械产品 | 电子零 | 2003.10.27 |
3-3-2-79
| 序 号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公司编号 |
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本 |
法定代表 人/董事 |
|||||
|---|---|---|---|---|---|---|---|---|
| 公司名称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实际业务 | 成立日期 | ||||
| ELECTRONIC (H.K.) LIMITED (中文名:奕 东电子(香港) 有限公司) |
总数 1,00,000股 |
TREASURE CENTRE 42 HUNG TO ROAD KWUN TONG |
王丽君 | 件、液晶 显示板销 售 |
||||
| Yidong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 (中文名:奕 东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
2848764 | 已发行股份 总数 50,000,000 股 |
RM 1506 TREASURE CTR42 HUNG TO RD KWUN TONG |
邓玉泉 | / | 未开展实 际经营 |
2019.07.05 | |
| 10 | ||||||||
| PRIME NICE LTD (中文名:优 本有限公司) |
2012139 | 已发行股份 总数 5,000,000股 |
FLAT/RM 1506 TREASURE CENTRE42 HUNG TO ROAD KWUN TONG |
邓可 | 贸易 | 设备贸易 | 2013.12.13 | |
| 11 | ||||||||
3-3-2-8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 序 号 |
|||
|---|---|---|---|
| 关联方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 EVERGREEN ENGINEERING LTD(中文名:万绿 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服务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的 配偶王庆华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 |
|
| 1 | |||
| CÔNG TY TNHH EVERGREEN HẢI DƯƠNG VIỆT NAM ( 英 文 名 : EVERGREEN HAI DUONG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 |
纸箱生产 | 万绿工程有限公司持 股100%,实际控制人 邓玉泉的配偶王庆华 担任法定代表人 |
|
| 2 | |||
| 深圳市山龙智控有 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和运动控 制系列产品研发、销售。(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机 器人和运动控制系列产品生产。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的 配偶王庆华之妹王丽 君担任董事 |
|
| 3 | |||
| 深圳市地天泰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
环保设备、环保产品的研发;环保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的施工;环保项目的投资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建筑废弃物处理 及综合利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 材料、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有机肥料 的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经营涉及 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 可经营),环保设备、环保产品、有机肥 料、建筑材料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普通货运。 |
实际控制人邓可的配 偶黄美儿之兄弟黄鸿 达持股50%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 |
|
| 4 | |||
| 永州市地天泰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
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 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洁净净化工程设计 与施工;工程环保施设施工;污水处理 及其再生利用;收集、贮存、处理、处 置生活污泥及工业污泥;建筑施工废弃 物治理;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环 保专用设备、节能环保产品、有机肥料 及微生物肥料、砖瓦及建筑砌块、水泥 制品、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建材、 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的销售。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深圳市地天泰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实际控制人邓 可的配偶黄美儿之姐 妹黄宝玲担任监事 |
|
| 5 | |||
3-3-2-81
| 序 号 |
|||
|---|---|---|---|
| 关联方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 汕尾市地天泰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污泥治理服务;对 环保项目的投资,建筑施工废弃物治理 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 及设备;环保设备、环保产品的研发、 生产;有机肥料的生产、销售;生产、 销售砖瓦、建筑砌块、水泥制品、陶瓷 制品;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服务; 工业污水治理、城区内污水治理、乡镇 村污水治理、湖泊面源污染控制。 |
深圳市地天泰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实际控制人邓 可的配偶黄美儿之父 亲黄汉民担任总经 理、兄弟黄鸿达担任 执行董事 |
|
| 6 | |||
| 海口鸿新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 |
物业服务;楼宇管理;房屋修缮、设备 维护及保养、车辆运行及看护、秩序维 护、清洁环卫、绿化、消防管理。 |
实际控制人邓可的配 偶黄美儿之兄弟黄鸿 达持股100% |
|
| 7 | |||
| 海南新业基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 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邓可的配 偶黄美儿之父亲黄汉 民担任董事长、兄弟 黄鸿达担任总经理 |
|
| 8 | |||
| 东莞乾元投资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 划,商务信息咨询。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的 配偶王庆华之姐妹王 丽君持有该企业95%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
|
| 9 | |||
5.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共计 14 家,该等企业的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 (一)”所述。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3-3-2-82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东莞市东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玉泉担任该公司 董事 |
|
| 1 | ||
| 深圳前海伊龙杨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邓可担任该 公司董事 |
|
| 2 | ||
|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发行人董事陈晨持有该企业60%财产份额并担 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3 | ||
| 4 | 慧石(深圳)测控系统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陈晨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 5 | 浙江华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陈晨担任该公司董事 |
| 深圳市凯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陈晨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6 | ||
|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陈晨担任该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 |
|
| 7 | ||
| 8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素芹担任该所合伙人 |
| 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素芹、章顺文担任该公司 独立董事 |
|
| 9 | ||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深圳分所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为该所合伙人 | |
| 10 | ||
| 深圳市校友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持有该公司8.33%股权 并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11 | ||
| 12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 13 | ||
| 14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15 |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16 |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
| 东莞格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持有该企业72.22%财产 份额并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17 | ||
| 东莞渐开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东莞格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发行人独立董事张 国军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18 | ||
| 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 院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研究院院长及法 定代表人 |
|
| 19 | ||
| 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研究院院长及法 定代表人 |
|
| 20 | ||
| 21 | 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3-3-2-83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东莞市华科制造工程研究院有限 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经 理 |
|
| 22 | ||
| 23 | 东莞松湖华科产业孵化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 24 | 广东广智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 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
| 25 | ||
| 东莞华科工研高新技术投资有 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
| 26 | ||
| 27 | 广东国志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广东志成华科光电设备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28 | ||
| 东莞华科精密矽电设备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29 | ||
| 东莞华科京隆成形装备科技有 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30 | ||
| 31 | 武汉华威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华工制造装备数字化国家工程 中心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32 | ||
| 33 | 广东思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东莞光谷华科激光技术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国军担任该公司董事 | |
| 34 | ||
| 35 | 工启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邹磊担任该公司董事 |
| 36 | 深圳市科领能源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王彩萍持有该公司90%股权 |
| 深圳市通利健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谢张之妹谢明珠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37 | ||
| 深圳沐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谢张之妹谢明珠与其配偶李 华林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38 | ||
| 东莞市长安怡加鑫模具机械配件 店 |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谢张配偶之兄吕颖控制的经 济组织 |
|
| 39 | ||
| 东莞市稳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 司 |
发行人监事花边英之兄花登持有该公司50%股 权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
| 40 | ||
| 深圳市泽南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邹磊之兄邹再丰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41 | ||
3-3-2-84
8.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其他的关联方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广东省湖北咸安商会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担任法定代表人 |
| 蔡庆周 |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已于2020年2月辞去董事职 务 |
|
| 2 | ||
| 曾学忠 |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已于2020年8月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 |
|
| 3 | ||
| 咸宁市天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邓可曾经担任总经理的公司,邓可 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于2020年4月完成 工商变更备案 |
|
| 4 | ||
|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独立 董事,于2020年6月离任 |
|
| 5 | ||
|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章顺文担任该公司董 事,于2019年11月离任 |
|
| 6 | ||
发行人原董事蔡庆周及原独立董事曾学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9.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主要的曾经的关联 方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湖北新亿能供电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曾经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公司,已于2017年9月18日注销 |
|
| 1 | ||
| 深圳市盈通液晶显示器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可曾经控制,且邓玉泉曾经担 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注销 |
|
| 2 | ||
| 东莞奕华电子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曾经控制的公司,该公司 已于2013年12月30日注销 |
|
| 3 | ||
| 前海沃鸿新材料(深圳)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配偶王庆华之妹王丽君曾 经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该公司已 于2019年5月28日注销 |
|
| 4 | ||
3-3-2-85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湖北奕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通过老香港奕东曾经控制 的公司,其配偶王庆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该公司邓可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已 于2019年12月27日注销 |
|
| 5 | ||
| 湖北汇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之配偶王庆华曾经控制的公司, 王庆华已于2019年10月25日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全 部股权 |
|
| 6 | ||
| 湖北奕宁商贸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之配偶王庆华曾经控制的公司, 王庆华已于2019年10月24日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全 部股权 |
|
| 7 | ||
| 高新温泉琳琅宝贝摄影室 | 实际控制人邓玉泉之配偶王庆华曾经控制的组织, 该组织已于2020年4月20日注销 |
|
| 8 | ||
| 东莞市诚惠精密模具有限公 司 |
副总经理肖民曾经持有该公司16%股权并担任监 事,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注销 |
|
| 9 | ||
| 武汉市思必达商贸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王彩萍曾经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该公司已于2019年9月11日注销 |
|
| 10 | ||
| 深圳奕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报告期离任副总经理罗潇及其配偶控制的公 司,罗潇已于2019年8月离职 |
|
| 11 | ||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抽查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资料,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行人子公司除外)之间已经履行完毕的 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锐精电子 | 产品销售 | 282,241.76 | 455,065.12 | 1,320,683.21 | 1,294,756.42 |
| 湖北奕东 | 产品销售 | -- | -- | 3,608.36 | 2,008,665.93 |
| 惠州市润杰电子有 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 | -- | 704,330.33 | -- |
| 深圳奕骏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 | 57,166.87 | -- | -- |
3-3-2-86
2.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东莞晨宇 | 设备采购 | -- | -- | 1,111,084.63 | 657,987.83 |
| 东莞市诚惠精密 模具有限公司 |
加工服务 | -- | -- | -- | 2,237,085.27 |
| 锐精电子 | 货物采购 | 136,477.72 | 121,466.78 | 1,860,450.01 | 2,665,836.86 |
| 汇宁物流 | 物流服务 | - | 258,320.99 | 184,045.94 | 137,765.77 |
| 湖北莱切尔 | 污水处理 | 1,131,886.82 | 2,837,491.04 | 858,962.23 | -- |
| 湖北奕东 | 货物采购 | -- | -- | -- | 93,437.63 |
| 湖北奕东 | 加工服务 | -- | -- | -- | 752,928.06 |
| 湖北友邦 | 货物采购 | 2,450.00 | 33,911.26 | 10,440,340.71 | 2,435,882.46 |
| 优本有限公司 | 货物采购 | -- | -- | -- | 30,877.46 |
| 惠州市润杰电子 有限公司 |
设备采购 | -- | 4,387,931.03 | - | - |
| 惠州市润杰电子 有限公司 |
货物采购 | -- | 751,582.70 | - | - |
| 深圳奕骏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 |
货物采购 | 1,764,927.93 | 9,454,877.19 | 5,847,301.68 | -- |
| 吴杨琴 | 加工服务 | -- | 138,056.00 | 231,393.00 | 62,324.55 |
注:吴杨琴系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吴树之姐。
3.关联租赁
(1)向关联方出租房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关联方收取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承租方 | 费用类别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 绿岛环保 | 租金及水电费 | 73,905.26 | 307,949.39 | 405,044.86 | 370,263.18 |
| 锐精电子 | 租金及水电费 | 1,249,060.40 | 2,381,529.01 | 2,593,649.31 | 2,777,970.93 |
(2)向关联方承租房屋
3-3-2-8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情况具 体如下:
| 单位:元 | |||||
|---|---|---|---|---|---|
| 出租方 | 费用类别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奕夫贸易 | 租金及水电费 | 1,315,046.56 | 2,995,948.71 | 2,405,386.30 | -- |
| 湖北奕东 | 租金及水电费 | -- | -- | 30,933.33 | 47,782.05 |
| 湖北友邦 | 租金及水电费 | 500,188.30 | 1,015,041.40 | 1,005,215.97 | 884,617.05 |
| 邓玉泉 | 租金 | 59,796.00 | 140,880.00 | 151,974.00 | -- |
(3)设备租赁
根据奕东有限与锐精电子签署的《设备租赁合同》,奕东有限将 PR 前清洗 机等设备租赁给锐精电子使用,租赁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36 个月。根据《审 计报告》,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发行人收取的租赁费用分别为 248,322.23 元、490,420.32 元。
5.关联担保
(1)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序 号 |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
||||||
|---|---|---|---|---|---|---|---|
| 担保合同名称 及编号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 1 | 王庆华 | 常熟奕东 | 江苏常熟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浜支行 |
“常商银董浜 高质字2013第 10005号”《最 高额质押合 同》 |
1,0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 |
—— |
| 2 | 王庆华 | 常熟奕东 | 江苏常熟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浜支行 |
“常商银董浜 支行高质字 2014 第00002 号”《最高额 质押合同》 |
1,0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担保 |
—— |
| 3 | 王庆华 | 常熟奕东 | 江苏常熟农 | “常商银董浜 | 1,000 | 以存单提供 | —— |
3-3-2-88
|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
|||||||
|---|---|---|---|---|---|---|---|
| 序 号 |
担保合同名称 及编号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浜支行 |
支行高质字 2014 第00003 号” |
质押担保 | |||||
| 王庆华 | 常熟奕东 | 江苏常熟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浜支行 |
“常商银董浜 支行高质字 2017 第00016 号”《最高额 质押合同》 |
7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担保 |
—— | |
| 4 | |||||||
| 王庆华 | 常熟奕东 | 江苏常熟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浜支行 |
常商银董浜支 行高质字2017 第00017号《最 高额质押合 同》 |
6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担保 |
—— | |
| 5 | |||||||
| 邓玉 泉、王 庆华 |
湖北奕宏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保 -A101XN1701 9-2”《保证合 同》 |
1,1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每笔/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 债务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后两年止 |
|
| 6 | |||||||
| 邓玉泉 | 湖北奕宏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保 -A101XN1803 9-1”《保证合 同》 |
2,5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每笔/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 债务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后两年止 |
|
| 7 | |||||||
| 王庆华 | 湖北奕宏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保 -A101XN1803 9-2”《保证合 同》 |
2,5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每笔/每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 |
|
| 8 | |||||||
3-3-2-89
|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
|||||||
|---|---|---|---|---|---|---|---|
| 序 号 |
担保合同名称 及编号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 下最后到期的主 债务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后两年止 |
|||||||
| 湖北友 邦 |
湖北奕宏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抵 -A101XN1803 8”《抵押合同》 |
2,280 | 以不动产提 供抵押担保 |
—— | |
| 9 | |||||||
| 邓玉 泉、王 庆华 |
湖北奕宏 | 湖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 C2019Z 保 200303190001 ”《个人最高 额保证合同》 |
2,4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后两年止 |
|
| 10 | |||||||
| 湖北奕 夫 |
湖北奕宏 | 湖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咸宁分行 |
“ C2019Z 抵 200303190001 ”《最高额抵 押合同》 |
2,400 | 以不动产提 供抵押担保 |
—— | |
| 11 | |||||||
| 邓玉泉 | 香港奕东 | 中信银行(国 际)有限公司 |
“PBG/BBC7/03 54/2017” FACILITY LETTER |
4,220万 港元 |
以不动产提 供抵押担保 |
—— | |
| 12 | |||||||
| 邓玉泉 | 香港奕东 | 中信银行(国 际)有限公司 |
“PBG/BBB7/37 56/2019” FACILITY LETTER |
5,500万 港元 |
保险单等提 供质押 |
—— | |
| 13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 |
“YZ54012016 28009201”《权 利质押合同》 |
1,420 | 以理财产品 提供质押 |
—— | |
| 14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 |
“YZ54012016 28009202”《应 收账款质押合 同》 |
1,420 | 以理财产品 提供质押 |
—— | |
| 15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低权 质(2016)第 11号”《权利质 押合同》 |
1,0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 |
—— | |
| 16 | |||||||
3-3-2-90
|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
|||||||
|---|---|---|---|---|---|---|---|
| 序 号 |
担保合同名称 及编号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低权 质(2017)第6 号”《权利质押 合同》 |
1,000 | 以存单提供 质押 |
—— | |
| 17 | |||||||
| 邓玉 泉、王 庆华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额保 (2016 )第 05-01 号”《最 高额保证协 议》 |
2,0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2年 |
|
| 18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额保 (2016 )第 05-02 号”《最 高额保证协 议》 |
2,0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2年 |
|
| 19 | |||||||
| 邓玉 泉、王 庆华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额保 (2017)第3 号-01” 《最高额 保证协议》 |
1,2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2年 |
|
| 20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渤莞分额保 (2017)第3 号-02” 《最高额 保证协议》 |
1,2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2年 |
|
| 21 | |||||||
| 邓玉 泉、王 刚、王 庆华、 李芳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城 区支行 |
“工行城区支 行2017年城保 字第00154号” 《最高额保证 合同》 |
2,0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2年 |
|
| 22 | |||||||
| 奕东控 股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城 区支行 |
“工行城区支 行2018年城保 字第00323号” 《最高额保证 合同》 |
2,0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2年 |
|
| 23 | |||||||
| 邓玉 泉、王 刚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2018)莞银 综授额字第 000004号-担保 01”《最高额保 |
2,000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主合同债务人 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
|
| 24 | |||||||
3-3-2-91
| (最高)担 保金额 (万元) |
|||||||
|---|---|---|---|---|---|---|---|
| 序 号 |
担保合同名称 及编号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 证合同》 | |||||||
| 奕东控 股 |
发行人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城支行 |
“东银(0600) 2019 年最高保 字第 007910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 |
25,714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主合同债务人 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2年 |
|
| 25 | |||||||
| 邓玉 泉、王 庆华 |
发行人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城支行 |
“东银(0600) 2019 年最高保 字第 007381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 |
25,714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主合同债务人 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2年 |
|
| 26 | |||||||
| 王刚、 李芳 |
发行人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东城支行 |
“东银(0600) 2019 年最高保 字第 007377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 |
25,714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自主合同债务人 履行债务期限届 满之日起2年 |
|
| 27 | |||||||
| 邓玉 泉、王 刚 |
发行人 | 欧力士融资 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
“ L201706007 1”《融资租赁 合同》 |
1,017.07 | 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
最后一期租金到 期日后2年 |
|
| 28 | |||||||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① 发行人对绿岛环保履行《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提供的担保
A. 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2015 年,绿岛环保成立初期,因其资信 状况、履约能力等较为一般,绿岛环保为承包信利(惠州)智能显示有限公司(以 下称“信利公司”)4.5 代 AMOLED 工业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项目 20902CMD, 奕东有限以绿岛环保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为绿岛环保与信利公司签署的《工程 承包施工协议》(合同编号:OLMC1500032)项下绿岛环保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
3-3-2-92
任保证担保,作为绿岛环保履约的增信措施,绿岛环保承包信利公司 4.5 代 AMOLED 工业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 20902CMD(不含土建工程)并承担该项 目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信利公司使用之日起三年质量保修义务,项目工程款 1 亿元。前述合同签署后,因绿岛环保资金紧张,经协商,信利公司与绿岛环保 签署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 变更。因信利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绿岛环保于 2020 年 5 月向广东省惠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信利公司向绿岛环保支付逾期工程款并赔偿 逾期付款损失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信利公司与绿岛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 议》,信利公司确认尚欠绿岛环保 20902 废水处理工程合同尾款 1,260 万元以及 其他款项,信利公司就拖欠的前述款项向绿岛环保分期付清。广东省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作出“(2020)粤 13 民初 171 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绿岛环保提供的收款凭证及其陈述,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信利公司已累计支付前述项目工程款 1 亿元。
根据绿岛环保提供的验收文件,信利公司代表与绿岛环保代表于 2018 年 11 月共同签署确认,绿岛环保承包的信利公司 4.5 代 AMOLED 工业回收水及废水 处理工程项目 20902CMD 验收。
据上,《工程承包施工协议》项下绿岛环保承包的信利公司 4.5 代 AMOLED 工业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 20902CMD 已竣工验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工程承包施工协议》项下绿岛环保对该项目的质量维保义务仍在履行中, 发行人对绿岛环保前述质量维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系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之前年度,延续至报告期内。
B. 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及反担保措施
根据绿岛环保提供的财务报表,绿岛环保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情况正常,2019 年度及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3-3-2-93
单位:元
| 项目 |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2019 年度 | 截至2020 年8 月31 日/2020 年1-8 月 |
|---|---|---|
| 总资产 | 210,944,567.53 | 180,775,288.40 |
| 净资产 | 62,855,578.68 | 72,091,123.71 |
| 营业收入 | 75,361,418.97 | 12,758,620.64 |
| 净利润 | 989,357.61 | 2,243,233.87 |
为避免发行人因上述担保事项受到损失,绿岛环保已出具《承诺函》:“本公 司将积极履行《工程承包施工协议》项下本公司义务和责任,如因信利公司依据 合同约定向奕东电子主张担保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责 任,避免奕东电子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奕东电子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受到任 何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立即无条件予以补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邓可亦已出具《反担保函》:
“就发行人为绿岛环保提供的上述担保事项,本人自愿为发行人因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而负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向发行人作出以下反担保:
本人自愿向发行人为绿岛环保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反担保保证人之间就反担保债务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 的范围为发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及的实际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因实现该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反担保期限 不少于发行人为绿岛环保提供担保的期限,直至原担保解除之日止。
在反担保保证期间内,如发行人被要求承担原担保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时, 发行人即可直接要求本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本人将自发行人主张之日起立即无条 件一次性向发行人支付本反担保保证范围内应支付给发行人的金额。发行人可在 本人提供反担保的范围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而不需经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本人放弃就发行人行使担保权利提出抗辩的权利。
本反担保函经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3-3-2-94
C. 对外担保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根据绿岛环保提供的《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合同》,绿岛环保为 信利公司提供 4.5 代 AMOLED 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服务。根据本所 律师对绿岛环保总经理的访谈,自绿岛环保为信利公司提供 4.5 代 AMOLED 回 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服务至今,该工程项目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问题, 信利公司亦未向发行人或奕东有限主张过担保责任。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工程承包施工协议》 项下绿岛环保对该项目的质量维保义务仍在履行中,发行人对绿岛环保前述质量 维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利公司尚未向发行人主张过担保责任,绿岛 环保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对绿岛环保 的控制,确保绿岛环保积极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且绿岛环保已出具《承诺 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反担保函》对因前述担保事项可能给发行人造 成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前述担保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前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
② 发行人对绿岛环保履行《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合同》提供的 担保
因绿岛环保与信利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 运营管理合同》,而绿岛环保当时成立时间较短,发行人作为担保人向信利公司 出具了《担保函》,该函载明,为了使绿岛环保与信利公司之间签订的《回收水 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合同》更好地执行,发行人承诺如绿岛环保在执行与信 利公司的合同中对信利公司负有任何责任及债务,发行人愿意和绿岛环保一起向 信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行人、信利公司、绿岛环保签订了《回收水及废水处 理工程运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九》,三方同意解除《担保函》,发行人无需再 履行《担保函》《回收水及废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约
3-3-2-95
定义务及责任。
6.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
| 关联方 | 拆借金额(元) | 归还金额(元) | 所属期间 |
|---|---|---|---|
| 拆入: | |||
| 邓玉泉 | 4,705,864.92 | 40,975,031.31 | 2017年度 |
| 邓玉泉 | 1,398,414.09 | - | 2018年度 |
| 邓玉泉 | 12,925,740.00 | 16,439,919.53 | 2019年度 |
| 东莞奕华电子有限公 司 |
- | 27,000,000.00 | 2019年度 |
| 湖北奕东 | 149,000.00 | 149,000.00 | 2017年度 |
| 湖北友邦 | 430,000.00 | 430,000.00 | 2017年度 |
| 湖北友邦 | 3,480,112.01 | 3,480,112.01 | 2018年度 |
| 湖北友邦 | 1,230,000.00 | 1,230,000.00 | 2019年度 |
| 黄美儿 | - | 6,000,000.00 | 2017年度 |
| 王刚 | - | 3,300,000.00 | 2017年度 |
| 王庆华 | 24,190,297.97 | 21,546,500.00 | 2017年度 |
| 王庆华 | - | 1,865,983.97 | 2018年度 |
| 王庆华 | 700,000.00 | 5,770,000.00 | 2019年度 |
| 老香港奕东 | 334,282.01 | - | 2018年度 |
| 老香港奕东 | - | 334,282.01 | 2019年度 |
| 优本有限公司 | 12,451,013.00 | 208,663.00 | 2018年度 |
| 优本有限公司 | 8,956,446.00 | 21,723,696.00 | 2019年度 |
| 拆出: | |||
| 绿岛环保 | 8,800,000.00 | 14,000,000.00 | 2017年度 |
| 绿岛环保 | 4,450,000.00 | 5,000,000.00 | 2018年度 |
| 绿岛环保 | 3,256,757.98 | 3,506,757.98 | 2019年度 |
| 锐精电子 | 400,000.00 | 400,000.00 | 2017年度 |
| 锐精电子 | 500,000.00 | 500,000.00 | 2019年度 |
| 湖北奕东 | 330,000.00 | 330,000.00 | 2018年度 |
| 湖北友邦 | - | 252,790.72 | 2017年度 |
| 深圳嘉来达 | - | 6,000,000.00 | 2019年度 |
| 邓玉泉 | 13,692,026.74 | 2,187,627.00 | 2017年度 |
| 邓玉泉 | - | 11,536,853.61 | 2019年度 |
3-3-2-96
(2)票据拆借
| 关联方 | 拆借金额(元) | 归还金额(元) | 所属期间 |
|---|---|---|---|
| 拆入: | |||
| 汇宁物流 | 300,000.00 | 300,000.00 | 2017年度 |
| 湖北奕东 | 3,948,355.17 | 10,378,457.98 | 2017年度 |
| 拆出: | |||
| 绿岛环保 | 20,357,541.77 | 15,000,000.00 | 2017年度 |
| 绿岛环保 | 68,254,607.39 | 71,172,550.98 | 2018年度 |
| 绿岛环保 | 10,237,498.42 | 12,677,096.60 | 2019年度 |
| 锐精电子 | 4,505,126.44 | 4,505,126.44 | 2017年度 |
| 汇宁物流 | 610,000.00 | 610,000.00 | 2017年度 |
| 湖北奕东 | -- | 1,866,618.65 | 2018年度 |
| 湖北友邦 | 100,000.00 | 100,000.00 | 2017年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无商业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或者 无商业交易背景而接收关联方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实现资金拆借。具体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三”。
7.其他关联交易
(1)受让关联方所持香港千岛股权
为快速响应下游客户的需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决定先通过香港千岛在印度 设立印度 MOPO,后为业务整合需要,香港奕东于 2019 年 7 月分别以 500 万港 元、370 万港元的价格受让邓玉泉、邓可分别持有的香港千岛 500 万股、370 万 股普通股,从而实现对印度 MOPO 的收购。
(2)关联方代付水电费
因湖北奕宏拥有的房产系自湖北友邦购买,湖北奕宏未单独设置水表及电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湖北奕宏通过湖北友邦代为 支付水电费,金额分别为 3,870,842.93 元、4,128,470.38 元、4,552,803.66 元及 1,803,769.58 元。
3-3-2-97
8.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账面余额 | ||
|---|---|---|---|---|---|
|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
| 2020.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绿岛环保 | 131,434.40 | 49,301.28 | -- | -- | |
| 锐精电子 | 2,593,407.71 | 824,859.65 | 856,807.71 | 519,618.60 | |
| 湖北奕东 | -- | 60,253.04 | 60,253.04 | 1,049,373.18 | |
| 应收 账款 |
|||||
| 老香港奕东 | -- | -- | 37,740.67 | 2,609,043.75 | |
| 惠州市润杰电 子有限公司 |
468,436.37 | 468,436.37 | 468,502.90 | -- | |
| 深圳奕骏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 |
-- | 64,598.57 | -- | -- | |
| 预付 账款 |
东莞晨宇 | -- | -- | -- | 757,180.00 |
| 邓玉泉 | -- | -- | 6,930,471.94 | 26,281,818.38 | |
| 绿岛环保 | -- | -- | 3,201,945.28 | 6,189,205.75 | |
| 其他 应收 款 |
湖北奕东 | -- | -- | -- | 29,966.92 |
| 湖北友邦 | -- | -- | -- | 2,911,005.83 | |
| 深圳嘉来达 | -- | -- | 5,877,716.67 | 5,613,091.67 | |
| 老香港奕东 | -- | -- | 1,984,774.51 | 1,708,717.57 |
9.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情况具体如下:
| 单位:元 | |||||
|---|---|---|---|---|---|
|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2020.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锐精电子 | -- | 19,309.66 | 241,588.25 |
612,359.32 | |
| 湖北奕东 | -- | -- | -- |
76,766.43 | |
| 应付 账款 |
|||||
| 湖北友邦 | 2,768.50 | 11,370.87 | 4,173,090.58 |
11,476,942.29 | |
| 惠州市润杰电子 有限公司 |
-- | 959,803.55 | -- |
-- |
3-3-2-98
| 深圳奕骏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 |
87,135.84 | 984,554.12 | 169,064.78 | -- | |
|---|---|---|---|---|---|
| 邓玉泉 | 5,536,875.48 | 5,419,942.09 | 4,362,748.26 | 2,571,896.29 | |
| 东莞晨宇 | 291,968.50 | 321,368.50 | 337,868.50 | 101,799.15 | |
| 东莞奕华电子有 限公司 |
-- | -- | 27,000,000.00 | 27,000,000.00 | |
| 锐精电子 | -- | -- | 1,051,069.38 | 2,331,522.38 | |
| 汇宁物流 | 691,070.81 | 691,070.81 | 477,490.86 | 246,802.34 | |
| 其他 应付 款 |
|||||
| 湖北奕东 | -- | -- | -- | 24,102.45 | |
| 奕夫贸易 | 318,977.09 | 268,791.61 | 491,644.54 | -- | |
| 湖北友邦 | 530,298.84 | 104,757.81 | 104,757.81 | -- | |
| 王庆华 | 1,277,814.00 | 1,277,814.00 | 6,520,761.97 | 7,520,761.97 | |
| 老香港奕东 | -- | 89,577.80 | 346,912.11 | -- | |
| 优本有限公司 | -- | -- | 13,946,600.87 | -- | |
| 湖北莱切尔 | 6,250.00 | -- | -- | -- |
经查验,上述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发生在发行人前身奕东有限存 续期间,奕东有限的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并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已分别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下,对上述关联交 易进行了确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 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发行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 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 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3-2-99
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范围内,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系因公司正常业务发 展及生产经营需要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 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该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 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影响 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 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 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 FPC、连接器零组件、LED 背光模组等精 密电子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企业的业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3-3-2-100
“九/(一)/3”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发 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奕东电子及 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奕东电子及其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组织。本人将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自营 或为他人经营与奕东电子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 接控制与奕东电子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组织。
如本人未来面临任何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可能会与奕东电子及其子公 司构成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本人将赋予奕东电子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的 优先选择权。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公司。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 作为奕东电子实际控制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奕东电子 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经查验,发行人已将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 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3-2-10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房屋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 月14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中心 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 心于2020年9月9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 年9月10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并经查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 序 号 |
建筑面积 (㎡) |
他项 权利 |
||||
|---|---|---|---|---|---|---|
| 权利人 | 证书编号 | 坐落 | 用途 | |||
| 奕东有限 | 粤(2018)东莞 不动产权第 0463105号 |
东莞市东城街道 同沙社区同沙同 欢路1号 |
51,336.65 | 工业 | 已抵押 | |
| 1 | ||||||
| 遂宁奕东 | 川(2018)遂宁 市不动产权第 0003879号 |
国开区德泉路8号 微电园B区3号楼 1至3层(生产用 房) |
4,918.87 | 工业 | 无 | |
| 2 | ||||||
| 湖北奕宏 | 鄂(2016)咸宁 市不动产第 0001980号 |
咸宁市产业园内、 友邦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3号厂房 |
6,197.99 | 工业 | 已抵押 | |
| 3 | ||||||
| 湖北奕宏 | 鄂(2016)咸宁 市不动产第 0001981号 |
咸宁市产业园内、 友邦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1号厂房 |
5,188.47 | 工业 | 已抵押 | |
| 4 | ||||||
| 常熟奕东 | 苏(2019)常熟 市不动产权第 8130350号 |
董浜镇华烨大道 44、46、48号 |
20,134.71 | 工业 | 已抵押 | |
| 5 | ||||||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建筑物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表披露的抵押,均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自身向 银行融资所设置,除上表披露的抵押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
3-3-2-102
建筑物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社区同 沙同欢路1号1幢9层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该建筑物坐落土地使用权人为发 行人。该建筑物规划和实际用途为员工宿舍,根据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出 具的《东莞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0,998.87 平方米。该处建筑物原已履行了相关报建手续,并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经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在该宿舍楼实 际建设过程中,因容积率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未能通过规划验 收。2019年3月4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东自然资告[2019]74号”《关于 发布东城区科技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K-12-4地块调整的批后公告》,将 DK-12-4地块容积率调整为2.5。经调整后,该处建筑物已符合了容积率的有关要 求。 2019年 7 月 16 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了调整容积率后的“地字第 2019-82-1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行人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手续时,因部分指标仍未满足规划条件要求,东莞市 自然资源局在上述用地规划变更调整后,仍未批准发行人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调整的申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该处宿舍楼尚未办理 权属证书。
根据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称“东城街道办”)于2020年5月22日出 具的《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东城 街道办确认:发行人该自建宿舍楼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其已取得房产坐落土地 使用权且已履行过报建手续,东城街道办认为发行人使用该宿舍楼不存在障碍, 且该宿舍楼坐落地块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东城街道办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五 年内对其进行改造,该宿舍楼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8月5日出具的“东自 然资证明[2020]103号”、“东自然资证明[2020]219号”《核查证明》,发行人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没有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 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103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该局无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拥有/使用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自有房屋因存在法律瑕疵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被要求拆除或 搬迁而发生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被有权部 门处以罚款等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 足额补偿。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该宿舍楼虽然在重新办理建设规划有关手续时,因未 能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而尚未办理权属证书,但该宿舍楼建设时已履行了相关建 设手续,且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该宿舍楼系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建设, 为发行人生产辅助用房,并非核心生产经营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政府主管部 门要求拆除,发行人也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宿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 持续生产经营,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上述事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该等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 年9月9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湖北奕宏现拥有坐落于咸宁市产业园内面 积为38,286.9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类型为出让, 使用期限至2058年12月1日,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8164 号。该宗土地使用权现已抵押。湖北奕宏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咸 宁市不动产第0001980号”、“鄂(2016)咸宁市不动产第0001981号”的房产及 一处在建厂房均坐落于该宗土地。
(2)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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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 册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查询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8 日-9 月 9 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 标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
(3)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8日出 具的《证明》、2020年9月8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8日-9月9日),截至2020 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经授权境内专利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表三。
(3)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并经查询中国工 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 /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如下:
| 序号 | 域名 | 注册人 | 注册日期 | 到期日期 | 备案号 |
|---|---|---|---|---|---|
| ydet.cn | 奕东有限 | 2011.02.16 | 2024.02.16 | 粤ICP备14009344号-1 | |
| 1 | |||||
| yidong.com.cn | 奕东有限 | 2000.11.17 | 2020.11.17 | 粤ICP备14009344号-2 | |
| 2 | |||||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审计报告》以及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抽查相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协议、 购买凭证,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421,143,985.86 元、账面 价值为 201,837,016.94 元的机器设备;原值为 35,866,780.86 元、账面价值为 18,019,123.23 元的办公设备;原值为 11,626,099.49 元、账面价值为 2,618,891.98
3-3-2-105
元的运输设备。
4.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并经查验在建工程相关建设手续文件,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 额为10,777,041.18元,主要为在建车间、设备安装。其中,在建车间建设工程位 于咸宁高新区二期青龙路与书台街交叉口东南侧,坐落宗地为湖北奕宏拥有的 “鄂(2017)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8164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宗地,建设 规模为8,640.12平方米,湖北奕宏已就前述建设工程取得了“地字第2019091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12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212251910120103-SX-0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说明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内所拥有的上述主 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上述主要财产中除已披露的部分房产、土 地使用权被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上述主要财 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或其境内子公司权利行使的情 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租 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境内向发行人合并报表以外的主体承租的房屋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建筑面积 (㎡) |
租金 (元/月)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房屋坐落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发行人 | 广东紫泉 包装有限 公司 |
东莞市东城区 科技工业园同 欢路2号广东 紫泉包装有限 |
办公 | 550 | 11,000 | 2019.08.18- 2021.08.17 |
|
| 1 | |||||||
3-3-2-106
| 序 号 |
建筑面积 (㎡) |
租金 (元/月)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房屋坐落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公司办公楼一 楼 |
|||||||
| 湖北奕欣 | 奕夫贸易 | 咸安区向阳湖 镇广东畈村 |
宿舍 | 2,300 | 18,400 | 2019.01.01- 2020.12.31 |
|
| 2 | |||||||
| 办公、厂房 | 12,300 | 98,400 | |||||
| 湖北奕宏 | 湖北友邦 | 咸宁市产业园 内友邦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2 号厂房、1号综 合楼 |
2019.03.01- 2021.02.28 |
||||
| 3 | 仓库、宿舍 | 10,000 | 80,000 | ||||
| 湖北可俐 星 |
奕夫贸易 | 宿舍 | 820 | 6,560 | 2020.01.01- 2020.12.31 |
||
| 咸安区向阳湖 镇广东畈村 |
|||||||
| 4 | |||||||
| 办公、厂房 | 1,665.15 | 13,321.20 | |||||
| 惠州奕东 | 惠州金茂 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 |
2020.07.01- 2021.06.30 |
|||||
| 博罗县龙溪街 道办球岗村下 塱组岭头、狐 狸岗 |
宿舍 | 390 | 3,300 | ||||
| 5 | |||||||
| 2017.06.01- 2021.12.31 |
|||||||
| 办公 | 2,835.63 | 32,859 | |||||
| 遂宁奕东 | 遂宁广利 工业发展 有限公司 |
房间号 503、601、 603 、 2-3-3 、 2-5-3 |
2020.01.01- 2020.12.31 |
||||
| 遂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兴宁路 微电园B区B 栋、C区A栋 |
|||||||
| 6 | 宿舍 | 1,760 | |||||
| 房间号 406、408、 501 |
2020.06.01- 2020.12.31 |
||||||
经查验,除遂宁奕东承租的上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外,湖北奕欣、湖北 奕宏、湖北可俐星、惠州奕东承租的上述房屋均取得了产权证书。根据发行人的 陈述并经查验,遂宁奕东承租的上述房屋的出租方已取得租赁房屋坐落土地的使 用权证书,该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由遂宁奕东使用,自遂宁奕东承租使用该等房屋 至今未发生产权纠纷,亦不存在因房屋权属瑕疵影响遂宁奕东正常使用租赁房屋 的情况,且该等租赁房屋所处地段容易找到可替代的宿舍,即使因该等租赁房屋
3-3-2-107
产权瑕疵造成遂宁奕东员工宿舍搬迁,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遂宁奕东承租的上述租赁房屋产权瑕疵不会对本次 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子公司已经与相关主体签署了房屋租赁合 同,发行人子公司使用上述房屋建筑物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销售、采购合同、订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相关销售、采购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主要采用与客户或者供应商签 订框架合同之后通过订单的形式开展具体销售、采购。
(1)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署 并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 主要交易 内容 |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供货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
| 湖南维胜科技 有限公司 |
湖北奕宏 | 采购协议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19.12.16至双方业务运作终止时自动终 止。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在给与湖北奕 宏60 天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若湖北奕 宏需单方终止合作,需至少提前一年通知 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并获得其书面批 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
|
| 1 | ||||||
| 东莞新能德科 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采购框架 协议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20.08.26-2025.08.25,期满前3 个月如 双方均无提出书面异议表示不再续约时, 则协议自动延展5年,双方同意依签署方 式继续延展协议 |
|
| 2 | ||||||
3-3-2-108
| 主要交易 内容 |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供货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
| 深圳市比亚迪 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奕东有限 | 生产性物 料采购框 架协议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15.05.20-2016.5.19,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三个月内,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 议有效期届满之后效力终止的,协议效力 自动延长1年。 |
|
| 3 | ||||||
| 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 |
常熟奕东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20.06.05-2021.06.04,若双方未在合同 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 止合同,则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 |
|
| 4 | ||||||
| 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 |
湖北奕宏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20.08.23-2021.08.22,若双方未在合同 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 止合同,则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 |
|
| 5 | ||||||
| 立讯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原物料采 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连接器零 组件 |
2020.09.10-2021.09.09,如在期限届满前 三十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不在续约的,则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嗣后 亦同。 |
|
| 6 | ||||||
| 立讯精密组件 (昆山)有限 公司 |
常熟奕东 | 原物料采 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连接器零 组件 |
2019.01.01-2019.12.31,如在期限届满前 三十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不再续约的,则合同自动延长一年,嗣后 亦同。 |
|
| 6 | ||||||
| 欣旺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基本采购 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FPC | 2020.09.14-2021.09.13,合同有效期一年, 如在合同期满之日前两个月双方均未书 面提出终止合同,则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年,且此后以同样方式延续,直至双方 业务往来结束。 |
|
| 7 | ||||||
| 天马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采购框架 协议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LED背光 模组 |
2016.04.28 生效,买方有权提前30 天书 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协议或协议任何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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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2)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 署并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 主要交易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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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
| 松扬电子材料 (昆山)有限 公司 |
奕东有限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基材、覆 盖膜 |
2015.09.03-2016.09.02,合同期满除双 方任一方依合同约定方式提出通知, 合同将自动延展,每期一年。任何一 方可于合同期满前60 日以书面通知 另一方将不再延展合同,则合同期满 即不再延展。 |
|
| 1 | ||||||
3-3-2-109
| 主要交易 内容 |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
| 江苏苏大特种 化学试剂有限 公司 |
常熟奕东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金盐 | 2018.11.19-2019.11.18,合同期满除双 方任一方依合同约定方式提出通知, 合同将自动延展,每期一年。任何一 方可于合同期满前60 日以书面通知 另一方将不再延展合同,则合同期满 即不再延展。 |
|
| 2 | ||||||
| 宁波兴业盛泰 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兴业鑫泰 新型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 |
发行人、 常熟奕 东、遂宁 奕东 |
年度供货 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铜带 | 2020.03.01-2020.12.31,期满如双方愿 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在顺延一年 |
|
| 3 | ||||||
| 佛山市天奇铜 业有限公司 |
奕东有限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铜带 | 2019.03.13-2020.03.12,合同期满除双 方任一方依合同约定方式提出通知, 合同将自动延展,每期一年。任何一 方可于合同期满前60 日以书面通知 另一方将不再延展合同,则合同期满 即不再延展。 |
|
| 4 | ||||||
| 宁波博威合金 板带有限公司 |
奕东有限 | 采购合同 及其补充 协议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铜带 | 2019.01.22-2020.01.21,合同期满除双 方任一方依合同约定方式提出通知, 合同将自动延展,每期一年。任何一 方可于合同期满前60 日以书面通知 另一方将不再延展合同,则合同期满 即不再延展。 |
|
| 5 | ||||||
| 东莞市金乐金 属材料有限公 司 |
奕东有限 | 采购合同 | 以具体订 单为准 |
铜带 | 2018.08.15-2019.08.14,合同期满除双 方任一方依合同约定方式提出通知, 合同将自动延展,每期一年。任何一 方可于合同期满前60 日以书面通知 另一方将不再延展合同,则合同期满 即不再延展。 |
|
| 6 | ||||||
2.融资、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2,000 万元 以上的借款合同具体如下:
| 借款人 | 贷款银行 | 借款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 |
|---|---|---|---|---|
| 发行人 |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东银(0600)2020 年对 公流贷字第028801号” 《流 |
18,000万元 | 实际贷款期限、贷款发 放日、贷款到期日、贷 |
3-3-2-110
| 借款人 | 贷款银行 | 借款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 |
|---|---|---|---|---|
| 东城支行 | 动资金贷款合同》 | 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以 合同项下的贷款转存 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为 准 |
||
| 奕东 有限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城 区支行 |
“0201000201-2019年(城 区)字00310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 |
2,000万元 | 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 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 款日以借据为准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借据及其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据“东银 (0600)2020 年对公流贷字第 028801 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实际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城支行取得借款金额为 13,840 万元。
香港奕东依据其与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签订的“PBG/BBB7/3756/2019” Facility Letter,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取得了 3,000 万港元的循环借款。
(2)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被担保债权最高 本金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具体如下:
| 担保人/ 债务人 |
担保债权最高本 金金额(万元) |
担保的主债 务履行期间 |
||
|---|---|---|---|---|
| 担保权人 | 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 |||
| 奕东 有限 |
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城支行 |
“东银(0600)2019年 最高抵字第007382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
18,481.1940 | 2019.04.12 -2029.04.11 |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东自然出让(市场)合 [2020]09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行人、奕东科技与东莞市 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 充条款)》,发行人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一宗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园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奕东科技作为该宗地的受让人,宗地面积 19,135.82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自交付之
3-3-2-111
日起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让价款缴付凭证及其陈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出让价款已缴清,该宗地已交付给奕东科技,奕东科技正在办理该宗地使 用权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务人员的访谈,查询下述网站公开信息 (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9 日-9 月 11 日、9 月 19 日-9 月 20 日),截至查询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 网站名称 | 网址 |
|---|---|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用中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信用广东 | https://credit.gd.gov.cn/IndexAction!getList.do?indexId=1 |
| 信用东莞 | 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sgs/xzxkIndex.do |
| 信用惠州 | http://xyhz.huizhou.gov.cn/publicity/publicitytype/toDataL ist?alias=XZCF |
| 信用湖北 | http://www.hbcredit.gov.cn/credithb/gkgs/list.html |
| 信用咸宁 | http://www.hbcredit.gov.cn/credithb/gkgs/list.html?type=P ublicityPunishment |
| 信用江苏 | http://credit.jiangsu.gov.cn/credit/credit/p/two_publicity/w ebIndex.do?_type=xzcf |
| 信用苏州 | http://credit.jiangsu.gov.cn/credit/credit/p/two_publicity/w ebIndex.do?_type=xzcf |
| 信用四川 | http://www.creditsc.gov.cn/xysc/c100292/xxsgs_1.shtml |
| 信用遂宁 | http://credit.suining.gov.cn/xyscsn/xzxkcx# |
| 中国生态环境部 | https://www.mee.gov.cn/ |
3-3-2-112
| 网站名称 | 网址 |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www.samr.gov.cn/ |
| 中国应急管理部 | https://www.mem.gov.cn/ |
| 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 http://www.mohrss.gov.cn/ |
|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http://hrss.gd.gov.cn/zwgk/xyxxsgs/xzcf/index.html |
| 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sgs/deptSgsIndex.do?ptj gid=67095a38140d4aac8612bf410ddecc99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dgamr.dg.gov.cn/ |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http://gdee.gd.gov.cn/xzcf5833/ |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http://dgepb.dg.gov.cn/ |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http://yjgl.gd.gov.cn/ |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http://dgsafety.dg.gov.cn/ |
| 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http://jsrlzyshbz.jiangsu.gov.cn/ |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hrss.suzhou.gov.cn/ |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scjgj.suzhou.gov.cn/ |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http://218.94.78.61:9081/sgs/business/sgs/wzsgs/sgscontro ller/sgsList?q_SGSLX=XZCF |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http://sthjj.suzhou.gov.cn/szhbj/index.shtml |
|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 http://ajj.jiangsu.gov.cn/ |
| 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http://rs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cfqz/xzcfjd/#test |
|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rsj.xianning.gov.cn/ |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http://sthjt.hubei.gov.cn/ |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http://sthjj.xianning.gov.cn/xxgk/hjjgxxgk/hjjc/hjwfpgt/ |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scjg.xianning.gov.cn/ |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http://yjt.hubei.gov.cn/ |
|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 http://yjj.xianning.gov.cn/ |
|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http://rst.sc.gov.cn/ |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rsj.suining.gov.cn/de |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http://sthjt.sc.gov.cn/sthjt/c100456/zclistf.shtml |
3-3-2-113
| 网站名称 | 网址 |
|---|---|
|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 http://shbj.suining.gov.cn/web/ssthjj/xzcf |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 https://yjt.sc.gov.cn/scyjt/xingzhengchufagongshi/GovInfo Public.shtml |
| 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 http://sajj.suining.gov.cn/ |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sgsj.suining.gov.cn/ |
|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http://rsj.huizhou.gov.cn/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http://shj.huizhou.gov.cn/ |
|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hzamr.huizhou.gov.cn/ |
|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 http://yingji.huizhou.gov.cn/ |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但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并经查验,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九/(二)”所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发行人对绿岛环保提供担 保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凭证等资料 并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账面价值为 11,074,962.36 元,其中金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为押金和保证金。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凭证等资料 并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4,951,592.12 元, 其中金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设备、工程款等。
3-3-2-11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生产经 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奕东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及 奕东有限报告期内没有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报告期内 ” 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一)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及奕东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有关协议等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没有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 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1.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3-2-115
2.2020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则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发行人目前为非上市公司,2020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经查 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 《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组织结构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审计中心、 生产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市场企划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供应链管 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品质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前述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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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及修订情况
(1)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
(2)2020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细 则的制定、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三会”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三会”会 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 有关情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 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每届任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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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已履行的法律程序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
|---|---|---|---|
| 邓玉泉 | 董事长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并由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 |
|
| 1 | |||
| 邓 可 | 董事、总经 理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并由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总经理 |
|
| 2 | |||
| 吴 树 | 董事、财务 负责人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并由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财务负责人 |
|
| 3 | |||
| 4 | 陈 晨 | 董事 | 由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
| 5 | 章顺文 | 独立董事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6 | 王素芹 | 独立董事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7 | 张国军 | 独立董事 | 由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花边英 | 监事会主 席、职工代 表监事 |
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并由发行人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监事会主席 |
|
| 8 | |||
| 9 | 王彩萍 | 监事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 |
| 10 | 邹 磊 | 监事 | 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 |
| 11 | 肖 民 | 副总经理 | 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副总经理 |
| 12 | 张卫国 | 副总经理 | 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副总经理 |
| 13 | 谢 张 | 董事会秘书 | 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为董事会秘书 |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上述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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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两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及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1)2018 年 1 月 1 日,奕东有限时任执行董事为邓玉泉。
(2)2019 年 11 月 11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再设执行 董事,组建董事会,免去邓玉泉原执行董事职务,选举邓玉泉、邓可、吴树、蔡 庆周为公司董事会成员。2019 年 11 月 12 日,奕东有限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邓玉泉为董事长。
(3)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邓玉泉、 邓可、吴树、蔡庆周、章顺文、王素芹、曾学忠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其 中,章顺文、王素芹、曾学忠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邓玉泉为董事长。
(4)发行人股东中航基金推荐的董事蔡庆周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举中航基金推荐的陈 晨为董事。
(5)发行人独立董事曾学忠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20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举张国军为独立董事。
2.监事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1)2018 年 1 月 1 日,奕东有限时任监事为王刚。
(2)2019 年 11 月 11 日,奕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免去王刚监事职 务,选举王彩萍、邹磊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花边英共同 组成奕东有限第一届监事会。2019 年 11 月 12 日,奕东有限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花边英为监事会主席。
(3)2019 年 12 月 28 日,奕东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花边英为奕东有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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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变更为发行人后的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彩萍、 邹磊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花边英共同 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花边英为 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1)2018 年 1 月 1 日,奕东有限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邓玉泉, 副总经理肖民、张卫国、罗潇,财务负责人王刚。
(2)2018 年 1 月 28 日,经时任执行董事邓玉泉决定,聘任邓可为总经理。
(3)2019 年 8 月,奕东有限时任副总经理罗潇因个人原因离职。
(4)2019 年 11 月 12 日,奕东有限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邓可 为总经理,肖民、张卫国为副总经理,吴树为财务负责人,谢张为董事会秘书。
(5)设立股份公司后,201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同意聘任邓可为总经理,肖民、张卫国为副总经理,吴树为财务负责人,谢张 为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了解,奕东有限于 2019年11月成立“三会”以及奕东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选举的3名内部非独 立董事邓玉泉、邓可、吴树、2名监事花边英、王彩萍以及聘任的5名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两年均在发行人/奕东有限任职;选举的1名外部非独立董事和1名外部监 事为引入的机构股东推荐;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报告期内增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两年董事、
3-3-2-120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换原因主要系:(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而增加相关人员;(2)部分董事及高管因个人原因离 职,前述变化不会影响发行人经营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与有效性,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章顺文、王素芹、张国军为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已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章顺文具有注册会 计师资格,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三名独立董事均已取得深交 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经查验,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 董事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经 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依法在税务主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25% |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6%、13%、16%、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5%、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3-3-2-121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奕东 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2017年12月11日,奕东有限获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6424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及奕东有限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减按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2020年1-6月暂按15% 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2016年11月30日,常熟奕东获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632002604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12月5日,常熟奕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并获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 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93200512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据此, 常熟奕东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6年12月13日,湖北奕宏获得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642000480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11月15日,湖北奕宏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复审并获得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3-3-2-122
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9420004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据 此,湖北奕宏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9年11月15日,湖北奕欣获得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942000539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据此,湖北奕欣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可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湖北奕欣2019年度实 际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017年12月4日,遂宁奕东获得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751001248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据此,遂宁奕东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 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遂宁 奕东2020年1-6月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莞可俐 星、东莞同泰、湖北奕欣、湖北可俐星2019年度按此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2020年1-6月按此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凭证,发行人及奕东有限、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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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金额 (万元) |
||||
|---|---|---|---|---|
| 期间 | 补贴对象 | 发文单位 | 补贴依据 | |
| 发行人 | 52.30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2019 年度自动化改造项目 资助计划的公示》 |
|
| 发行人 | 97.11 | 东城街道倍增 计划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
《关于组织申报2018 年度东城街 道“倍增券”项目资助的通知》 |
|
| 2020 年 1-6 月 |
||||
| 发行人 | 59.0251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公开2019 年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资助 计划的公告》 |
|
| 发行人 | 35.4039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 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2019]11号) |
|
| 发行人 | 755.30 | 东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7 年第二批和2018 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 (省级财政部分)的通知》(东经信 函[2018]1484号) |
|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7 年第二批和2018 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 (市级财政部分)的通知》(东工信 函[2019]82号) |
|||
| 发行人 | 309.8816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2019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 补(普惠性)资金资助计划的公示》 |
|
| 发行人 | 99.00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9 年加大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奖励力度(按标准落实奖 励比例)资金的通知》(东工信函 [2019]731号) |
|
| 2019 年度 | ||||
| 发行人 | 75.00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东 莞市财政局 |
《关于拨付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 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 技术改造)的通知》(东工信函 [2019]704号) |
|
| 发行人 | 49.50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2019 年省工业企业上云上 平台服务券奖补(东莞市)项目资 助计划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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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金额 (万元) |
||||
|---|---|---|---|---|
| 期间 | 补贴对象 | 发文单位 | 补贴依据 | |
| 发行人 | 30.00 | 东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关于2019 年东莞市工业互联网 应用评估项目资助计划的公示》 |
|
| 遂宁奕东 | 30.00 | 遂宁市财政局 | 《关于下达2019 年第一批省级科 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 (遂财 教[2019]9号) |
|
| 常熟奕东 | 30.00 | 江苏省财政 厅、江苏省科 学技术厅、江 苏省国家税务 局、江苏省地 方税务局 |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1 号) |
|
| 发行人 | 154.66 | 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广东省 财政厅 |
《关于下达2017 年度省企业研究 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 知》(粤科规财字[2017]190号) |
|
| 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 |
《关于2017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项目 计划的公示》 |
|||
| 发行人 | 102.00 | 东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8 年促进经济发展 专项(企业技术改造用途)资金(新 一轮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支持)的通 知》(东经信函[2018]1297号) |
|
| 发行人 | 50.00 | 东莞市东城街 道办事处创新 驱动办公室 |
《关于授予2018年东城街道“旗峰 创新奖”的通报》 |
|
| 2018 年度 | ||||
| 东莞市东城街 道办事处 |
《关于2018年东城街道“旗峰创新 奖”拟奖励项目的公示》 |
|||
| 发行人 | 45.60 | 东莞市东城街 道办事处创新 驱动办公室 |
《关于拨付2017年第一批“东城街 道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 套奖励项目资金的通知》 |
|
| 东莞市东城街 道办事处 |
《关于2017年第一批“东城街道促 进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套奖 励项目的公示》 |
|||
| 常熟奕东 | 41.27 | 常熟市财政 局、常熟市科 学技术局 |
《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 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常财教[20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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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金额 (万元) |
||||
|---|---|---|---|---|
| 期间 | 补贴对象 | 发文单位 | 补贴依据 | |
| 号) | ||||
| 湖北奕宏 | 106.89 | 咸宁市财政局 | 《关于下达2018 年度第一批市直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 知》(咸财企发[2018]105号) |
|
| 遂宁奕东 | 120.00 | 遂宁市财政 局、遂宁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 |
《关于下达2018 年第一批工业发 展资金的通知》(遂财建[2018]30 号) |
|
| 发行人 | 158.95 | 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广东省 财政厅 |
《关于2016 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 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公 示》 |
|
| 发行人 | 136.00 | 东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6 年省级工业与信 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型升级方 向(设备更新专题)的通知》(东经 信函[2017]414号) |
|
| 发行人 | 113.00 | 东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东 莞市财政局 |
《关于下达2015 年技术改造相关 专项结余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 的通知》(东经信函[2017]693号) |
|
| 《关于2015 年技术改造相关专项 结余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公 示》 |
||||
| 2017 年度 | ||||
| 发行人 | 77.3440 | 东莞市东城街 道办事处创新 驱动办公室 |
《关于立项2016年“东城街道促进 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的通知》 |
|
| 发行人 | 109.92 | 东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
《关于拨付2016 年度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通知》 (东经 信函[2017]629号) |
|
| 发行人 | 37.3488 | 东莞市财政局 | 《关于拨付2016 年第一季度科技 金融产业三融合贷款贴息的通知》 (东财函[2017]1059号)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收到的上述主要财政 补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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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1.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东税电征信[2020]464号”《涉税征 信情况》,发行人因违反税收管理于2019年4月25日两次分别被罚款200元,该两 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二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东税电征信 [2020]1551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暂未 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出具的“东税电征信[2020]466号”、“东 税电征信[2020]1550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 间,暂未发现东莞可俐星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出具的“东税电征信[2020]467号”、 “东税电征信[2020]1553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 日期间,暂未发现东莞千岛(成立日期为2019年7月4日)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出具的“东税电征信[2020]484号”、 “东税电征信[2020]1552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 日期间,暂未发现东莞同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东税电征信[2020]1554号”《涉税 征信情况》,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奕东科技(成立日 期为2020年4月13日)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分别出具的“博税电征信[2020]18号”、“博 税电征信[2020]79号”《涉税征信情况》,在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 暂未发现惠州奕东(成立日期为2017年5月5日)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自2017 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湖北奕宏无欠税记录,该局未对湖北奕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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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自2019 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湖北可俐星(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无 欠税记录,该局未对湖北可俐星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自2017 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湖北奕欣(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无欠税 记录,该局未对湖北奕欣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常熟奕东2017年2月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 送纳税资料(个人所得税),已处理完毕,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除此之 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常熟奕东有其他违反 税收法规的行为,常熟奕东与该局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根据该局于2020 年7月16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该局暂未发现常熟奕东2020年1 月1日至前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出具日有未足额缴纳、漏缴、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暂未发现有其他违反税 收法规受到处罚,暂未发现有其他需要补缴税款或被追缴税款或被处罚的情形, 与该局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 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遂宁奕东认真遵 守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适用的税种、 税率按时申报和缴纳税金,不存在拖欠或拒缴税款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 查 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东 莞 市 税 务 局 网 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dgzfgspt/zfpt_index.shtml)、国家税务总局惠州 市税务局网站(https://gdsw.etax-gd.gov.cn/hzzfgspt/zfpt_index.shtml)、国家税务 总 局 湖 北 省 税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http://hubei.chinatax.gov.cn/gspt/xianning/xzcf/swxzybcf/index.html)、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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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遂 宁 市 税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zfgspt/extranet/xzcf?city=sns)、国家税务总局 江 苏 省 电 子 税 务 局 网 站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jx/commonquery/20181203/3442.html)(查询 日期:2020年9月17日-9月18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披露的 相关税务处罚情形,发行人及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 因违反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香港奕东法律意见书》《香港千岛法律意见书》,香港奕东、香港 千岛没有存在因违反香港地区税收管理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起 诉。
3.根据《印度MOPO法律意见书》,印度MOPO自成立以来,始终在缴纳其 所有应缴的税款,其不存在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可预见的 刑事或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环保部门作出的批复文 件以及该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相关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重要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如下:
|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文号 |
|||
|---|---|---|---|---|
| 建设主体 | 建设项目名称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 精密五金端子、精密 塑胶配件、五金金属 配件(铁框、手机框 |
2011.11 | 东环建 [2011]12152号 |
因在建设过程中生 产工艺、污染处理 设施发生重大变 |
|
| 发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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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批复文号 |
|||
|---|---|---|---|---|
| 建设主体 | 建设项目名称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 等)搬迁扩建项目 | 化,该项目开展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后 评价 |
|||
| 精密五金端子、精密 塑胶配件、五金金属 配件(铁框、手机框 等)搬迁扩建项目环 境影响后评价 |
2012.12 | 东环建 [2012]11786号 |
已完成验收 | |
| 改扩建项目 | 2018.02 | 东环建 [2018]675号 |
已完成验收 | |
| 第二次扩建 | 2018.08 | 东环建 [2018]6637号 |
已完成验收 | |
| 东莞可俐 星 |
FR4 绝缘板补强片、 不锈钢补强片项目 |
2017.09 | 东环建 [2017]9398号 |
已完成验收 |
| 电子组件生产项目 | 2018.05 | 咸安环审 [2018]26号 |
已完成验收 | |
| 湖北奕欣 | ||||
| 柔性线路板生产项目 | 2014.07 | 咸环保审 [2014]65号 |
已完成验收 | |
| 湖北奕宏 | ||||
| 柔性线路板生产线 (技改)建设项目(现 状环境影响评价) |
2020.05 | 咸环审 [2020]26号 |
已完成该项目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 |
|
| 电子元器件及其他配 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10.12 | 遂环评函 [2010]82号 |
已完成验收 | |
| 遂宁奕东 | ||||
| 模具、端子、液晶显 示和集成电路模块框 架、镀金和镀锡端子 项目 |
2004.08 | 苏环管 [2004]147号 |
已完成验收 | |
| 常熟奕东 | ||||
| 新建汽车类连接器、 声学类连接器和手机 类连接器含塑件生产 项目 |
2019.11 | 苏行审环评 [2019]200076 号 |
已完成验收 | |
| 惠州奕东建设项目 (龙溪电镀基地入园 企业) |
2020.06 | 惠市环建 [2020]34号 |
已通过验收组验 收,验收报告公示 中 |
|
| 惠州奕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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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许可或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开展生产的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资料、咸宁 市华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各生产子公司 环保负责人的访谈以及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查询日期:2020年7月27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常熟奕东、遂宁奕东、湖北奕宏、惠州奕东的排污许可以及湖北奕欣、东莞可 俐星的排污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排污许可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如下:
| 主要污染物 类别 |
|||||
|---|---|---|---|---|---|
| 持有单位 | 核发机关 | 证书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
| 奕东有限 | 东莞市生态 环境局 |
91441900618333632H0 01U |
其他电子元件制 造 |
废水、废气 | 2019.12.10- 2022.12.09 |
| 常熟奕东 | 苏州市生态 环境局 |
9132058176104064840 01Z |
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金属表面处 理及热处理加工 |
废水、废气 | 2019.11.28- 2022.11.27 |
| 遂宁奕东 | 遂宁市生态 环境局 |
91510900MA62611P6T 001W |
电子元件及电子 专用材料制造 |
废气、废水 | 2020.03.10- 2023.03.09 |
| 湖北奕宏 | 咸宁市环境 保护局 |
91421200557047471E0 01P |
金属表面处理及 热处理加工,计 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
废气、废水 | 2017.12.29- 2020.12.28 |
| 惠州奕东 | 惠州市生态 环境局 |
91441322MA4WHEW Q0B001P |
金属表面处理及 热处理加工 |
废气、废水 | 2020.07.14- 2023.07.13 |
(2)排污登记
湖北奕欣已于2020年4月7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 91421202MA4915R976001W,有效期自2020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并于2020 年7月9日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有效期自2020年7月9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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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东莞可俐星已于2020年4月16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 91441900MA4UYD627B001W,有效期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3.环保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生态环 境局咸安区分局、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等环保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询中国生态环境部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日期:2020年9月9日-9月11日)、对发 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环保负责人的访谈,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 披露的常熟奕东、湖北奕宏报告期内曾受到的相关环保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惠州奕东环保事宜
(1)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惠州奕东电镀废气环保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凭证、排 污缴费凭证、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惠州奕东环 保负责人的访谈,实地走访惠州奕东经营所在地惠州龙溪环保电镀产业园(以下 称“龙溪电镀产业园”)以及访谈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方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称“惠州金茂”)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惠州金茂提供的“粤环函[2006]1256 号”《关于博罗县龙溪电镀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审 [2014]108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博罗县龙溪电镀基地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及证书编号为“91441322776216431Y001P”的《排 污许可证》并查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gdee.gd.gov.cn/)有关龙溪电镀 产业园相关信息(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9 日),惠州奕东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入驻龙溪电镀产业园,主要从事 LCD 端子、铜板、五金散件的表面电镀(镀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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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铜、镀锡),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园区统一处理并由惠州奕东缴纳相 关费用,废气由惠州奕东采购相关环保设备后自行处理,固体废物则由惠州奕东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龙溪电镀产业园是广东省推进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和重金 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背景下由惠州金茂投资建设的,是为了整治惠州市东江流域分 散的电镀企业,该园区内企业均从事电镀表面处理,惠州金茂作为该园区的建设 运营管理方,已就建设龙溪电镀产业园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并通过环评验收,且已 获发《排污许可证》。
惠州奕东作为从事电镀加工服务的企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惠州奕东在龙溪电镀产业园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但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即已经开始生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惠州奕东环保负责人 的访谈,惠州奕东入园初期,误以为只要园区环评手续齐备,废水交由园区统一 处理,废气由企业自购环保设备处理,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则入园 企业无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2020 年 6 月 22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惠市环建[2020]34 号”《关于 惠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龙溪电镀基地入园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认为惠州奕东编制的位于博罗县龙溪电镀基地 401 栋 1 楼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并要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020 年 7 月 14 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惠州奕东核发了编号为 “91441322MA4WHEWQ0B001P”的《排污许可证》。
2020 年 9 月 1 日,惠州奕东主持召开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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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成立了验收工作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验收监测单位等代表及 3 位专家组成,形成了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工作组意见。
2020 年 9 月 2 日,惠州奕东通过互联网对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组验 收意见进行公开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 评〔2017〕4 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示期限将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2)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 号),惠州奕东 2017 年 7 月投产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 环保部门不会因“未批先建”而对惠州奕东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环境保护部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批 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 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 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惠州奕东向环保部 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作出批准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 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违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 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据此,惠州奕东存在因 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惠州奕东所处行 业属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行业,惠州奕东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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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据此,惠州奕东存在因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取得排污许 可证进行排污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发行人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惠 州市生态环境局就惠州奕东成立并投产以来的环保合规情况作出书面回复,惠州 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对<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 查,惠州奕东 2017 年 5 月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法行 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2020 年 9 月 3 日,应发行人申请,惠州 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出具《对<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经查,惠州奕东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 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本所律师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相关工作人 员的访谈,该工作人员表示,自惠州奕东成立至访谈日(2020 年 9 月 2 日)不 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邓可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或惠州 奕东因惠州奕东成立以来的上述环保合规问题被处罚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 本人将立即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或惠州奕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3)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法行为不会对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分析如下: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以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回复、 查询信用惠州( https://xyhz.huizhou.gov.cn/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http://shj.huizhou.gov.cn/)网站(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0 日),惠州奕东报 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且惠 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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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恶劣。
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惠州奕东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已取得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工作组意见且已将该项目验收监 测报告、验收组验收意见进行公开公示,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③ 惠州奕东住所地环保主管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书面回复,确认 惠州奕东 2017 年 5 月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 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相 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自惠州奕东成立至访谈日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行 为,也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虽然惠州奕东存在因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 制度以及因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被环保 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惠州奕东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取 得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工作组意见且已将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组验收意见进行公开公示,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或惠州奕东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因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 影响(占比不超过 5%),且惠州奕东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法行为未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5 问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惠州奕东报告期 内存在的上述环保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上述环保违法行 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时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经 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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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证书持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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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书编号 | 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 | 认证依据 | 有效期限 | ||
| 奕东有限 | 44741 | 背光模组的设计和制造, 柔性电路板、电池安全阀、 端子和液晶显示模块外框 件的制造 |
ISO:9001 2015 | 2018.05.04- 2021.04.30 |
|
| 1 | |||||
| 发行人 | T14390/ 0302348 |
背光模组的设计和制造, 柔性电路板、端子和液晶 显示模块外框件的制造 |
IATF 16949:2016 | 2020.06.29- 2021.10.30 |
|
| 2 | |||||
| 发行人 | QCO973 | 背光模组的设计和制造, 柔性电路板、端子和液晶 显示模块外框件的制造 |
QC080000-2017 | 2020.06.15- 2021.06.03 |
|
| 3 | |||||
| 常熟奕东 | 44885 | 金属端子、塑料连接器和 点烟器金属零件的生产 |
ISO 9001:2015 | 2018.06.01- 2021.05.16 |
|
| 4 | |||||
| 常熟奕东 | T14516/0 305261 |
金属端子、塑料连接器和 点烟器金属零件的生产 |
IATF 16949:2016 | 2018.05.17- 2021.05.16 |
|
| 5 | |||||
| 湖北奕宏 | 44884 | 单、双面柔性线路板的制 造 |
ISO 9001:2015 | 2019.07.02- 2021.05.17 |
|
| 6 | |||||
| 湖北奕欣 | 44485 | 电子产品用五金件和塑胶 件的生产,补强片的生产 和销售,光学器件用电子 零件的组装和销售 |
ISO 9001:2015 | 2019.04.12- 2021.02.28 |
|
| 7 | |||||
| 东莞可俐 星 |
45026 | 补强片及其模切产品的制 造和销售 |
ISO 9001:2015 | 2018.07.12- 2021.07.12 |
|
| 8 | |||||
| 遂宁奕东 | 44376 | 精密五金冲压件的生产 | ISO 9001:2015 | 2018.02.02- 2021.02.02 |
|
| 9 | |||||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以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常熟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http://dgamr.dg.gov.cn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boluo.gov.cn/bmzb/xscjdglj/mindex.html)、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 http://scjg.xianning.gov.cn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http://sgsj.suining.gov.cn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gj.suzhou.gov.cn)(查询日期:2020年9月9日-9月11日),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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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有限、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2020年7月29日召开的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拟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印制线 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 资金。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之一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项目选址、项目 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其余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 项目、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及项目用地取得情况如下:
1.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 序 号 |
||||
|---|---|---|---|---|
| 项目名称 | 备案机关 | 备案日期 | 项目备案编号 | |
| 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 设项目 |
萍乡市安源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2020.05.07 | 2020-360302-39-03-018377 | |
| 1 | ||||
| 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 目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 局 |
2020.05.13 | 2020-441900-39-03-034760 | |
| 2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 局 |
2020.05.13 2020.07.02 (变更备 案) |
2020-441900-39-03-033736 | |
| 3 | ||||
2.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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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 | 批复日期 | 批复文号 |
|---|---|---|---|---|
| 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 | 萍乡市安源生态环境 局 |
2020.06.05 | 安环宇 [2020]24号 |
|
| 1 | ||||
| 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6.28 | 东环建[2020]7583 号 |
|
| 2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06.28 | 东环建[2020]7580 号 |
|
| 3 | ||||
3.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 (1)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情况 说明》,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选址在安源区工业园,用地面积198亩,分 三期建设,项目用地由发行人或其项目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依规一次性取 得。
2020年5月8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源分局出具《关于江西奕东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经 审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源分局认为,江西奕东拟建项目印制线路板生 产线建设项目选址于安源区工业园内,申请用地规模约200亩,均为建设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经研究,该局初步同意通过该项目 的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相关土地规划手续应在建设前按要求办理。
根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预计2020年10月20日前完 成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 (2)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先进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 技园,宗地面积19,135.8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交付之日起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让价款 缴付凭证及其陈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出让价款已缴清,该宗地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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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奕东科技,奕东科技正在办理该宗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 行人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 上市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 向及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 涉及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会导致同业竞 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政府部门 审批或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 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继续以“为客户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支持建 立智慧和安全的世界”为使命,秉持“诚信、尊重、担当、超越”的价值观,立 足于精密电子零组件产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紧跟行业发展趋势,通过引进自 动化生产设备和优秀技术人才等手段,进一步提升技术研发、新产品设计和开发 实力,深化精密制造和智能制造能力。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研发能力的同时, 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强化品牌、营销和大客户战略,大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在每 个细分领域都成为领跑者,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精密电子零组件一体化解决方 案提供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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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法务人员的 访谈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日 期:2020年9月9日-9月1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单个或 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香港奕东法律意见书》《香港千岛法律意见书》,没有发现香港奕东、 香港千岛存在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的记录。
根据《印度MOPO法律意见书》,印度MOPO在印度任何法院均无任何可能 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不存在可预见的涉及其的诉讼或仲裁。
(二)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 共和国黄埔海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商务局、常熟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常熟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关、常熟市董 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 务总局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 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关、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咸宁市环境保 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咸宁市高新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咸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市中心支局、国家税务 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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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区分局、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市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遂宁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经开区分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博罗县应急管理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博 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博罗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业务经营 所涉及的主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 告期内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并经查 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曾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 已取得的行政处 罚情况说明文件 的出具部门 |
||||||
|---|---|---|---|---|---|---|
| 序 号 |
处罚作出机 关 |
|||||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环境 保护局 |
常环罚字(2017) 155号 |
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 排污口、污水排入厂 外雨水窖井 |
罚款60,000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局 |
|
| 1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董浜 镇综合执法 局 |
常董综罚字 [2017]220011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罚款22,575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局 |
|
| 2 | ||||||
| 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 罚款10,000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局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董浜 镇综合执法 局 |
董综罚环字 [2018]1号 |
废滤芯、废包装物上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识 |
罚款10,000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局 |
|
| 3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环境 保护局 |
常环罚字(2018) 134号 |
危险废物申报内容与 实际产生量、贮存量 不符 |
罚款30,000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局 |
|
| 4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董浜 镇综合执法 |
董综罚环字 | 未批先建电镀生产项 目和粉碎生产项目 |
罚款9,361元 | 常熟市董浜镇人 民政府综合执法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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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的行政处 罚情况说明文件 的出具部门 |
||||||
|---|---|---|---|---|---|---|
| 序 号 |
处罚作出机 关 |
|||||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
| 局 | [2018]37号 | (均为超建项目) | 局 | |||
| 不正常运行大气治理 设施 |
罚款100,000 元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公安 局 |
熟公(董)行罚 决字[2018]6597 号 |
使用过氧化氢溶液未 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 机关备案 |
罚款1,000元 | 常熟市公安局董 浜派出所 |
|
| 6 | ||||||
| 常熟奕东 | 常熟市公安 局 |
熟公(支)行罚 决字[2018]5371 号 |
未如实记录危化品过 氧化氢溶液的数量和 流向 |
罚款1,000元 | 常熟市公安局董 浜派出所 |
|
| 7 | ||||||
| 湖北奕宏 | 咸宁市环境 保护局 |
咸环罚字 [2018]034号 |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 罚款70,000元 | 咸宁市生态环境 局 |
|
| 8 | ||||||
| 惠州奕东 | 博罗县公安 局 |
(博)行罚决字 [2017]01152号 |
AR盐酸未经公安机 关备案的情况下在东 莞市取得用于生产线 试运行 |
罚款10,000元 | 博罗县公安局缉 毒大队 |
|
| 9 | ||||||
| 发行人 | 国家税务总 局东莞市税 务局东城税 务分局 |
东税东城简罚 [2019]150826号 |
印花税逾期申报 | 罚款200元 | / | |
| 10 | ||||||
| 发行人 | 国家税务总 局东莞市税 务局东城税 务分局 |
东税东城简罚 [2019]150827号 |
印花税逾期申报 | 罚款200元 | / | |
| 11 | ||||||
经查验,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属于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 体情况及分析如下:
1.2017年10月,常熟奕东环保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16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常环罚字(2017)155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认定常熟奕东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污水排入厂外雨水窖 井,违反了当时生效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水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常熟奕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 罚款6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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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政处罚作出时生效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 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 产整顿。”常熟奕东上述违法行为并未受到“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不属于《水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 行为。同时,处罚作出机关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亦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该行为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行为系因镀镍清洗车间配套的废水 收集池内废水经池壁缺口及池体与管道连接处缝隙渗漏排放至收集池外绿化带 坑洞内,而厂内雨水窖井与厂外雨水窖井有管道相贯通,厂内化粪池内废水与厂 内雨水窖井有管道相连通,因此导致渗排水最终排入厂外雨水窖井。根据本所律 师对常熟奕东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常熟奕东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拆除了排出污染物的清洗车间,完成了整改。根据苏州 市常熟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苏 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违法行为经苏州市常熟生态 环境局行政处罚后督查已完成整改。
为申请信用修复,常熟奕东于2020年5月7日向行政处罚机关苏州市常熟生态 环境局提交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苏州市常熟生态 环境局于2020年5月8日同意了常熟奕东信用修复的申请,并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不 再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日期:2020年5月30日),常 熟奕东前述信用修复完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 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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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 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据 此,常熟奕东的上述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系一般失信行为,即性质较轻、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
此外,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根据“常政[2015]24号”《市政 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镇域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享有部分市环保部 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就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 已履行完毕,常熟奕东被处罚行为已完成整改,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导致 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 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污水排入 厂外雨水窖井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2017年11月,常熟奕东环保处罚
2017年11月15日,常熟市董浜镇综合执法局作出“常董综罚字[2017]2200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熟奕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规定,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就常熟奕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22,575元);(2)就常熟 奕东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的行为,责令停止并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行 为,处以罚款1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 罚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常熟奕东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常熟奕东在收到前述《行政处 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增加了一套水处理反应设施,通过树脂吸 附和反渗透系统减少污染物,采取了整改措施,并已对危险废物重新设置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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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整改。经本所律师对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 谈确认,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就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情况说明》,确 认上述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常熟奕东被处罚行为已完成整改,被处罚的违法行 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及未设置危险废物标 签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3.2018年3月,常熟奕东环保处罚
2018年3月9日,常熟市董浜镇综合执法局作出“董综罚环字[2018]1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熟奕东废滤芯、废包装物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违反了当时生效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常熟奕东停止并改正违 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 缴纳罚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常熟奕东环保负责人的访谈,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系因标签 掉落导致,常熟奕东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 并已对危险废物重新设置了标签。
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就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情况说明》,确 认上述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常熟奕东被处罚行为已完成整改,被处罚的违法行 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签的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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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常环罚字(2018)134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认定常熟奕东危险废物申报内容与实际产生量、贮存量不符,违反 了当时生效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停止违 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 缴纳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作出时生效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 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 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上述行政处 罚仅为罚款,并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治理或被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 环境的”的情形,且罚款金额为30,000元,系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区间较低金额进行处罚。同时,处罚作出机关常熟市环境保 护局亦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常熟奕东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常熟奕东在收到前述《行政处 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重新填报了数据,完成了整改。根据苏 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违法行为经苏州市常熟生 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后督查已完成整改。
此外,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就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情况说明》, 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常熟奕东被处罚行为已完成整改,被处罚的违法 行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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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危险废物申报内容与实际生产量、贮存 量不符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5.2019年1月,常熟奕东环保行政处罚
2019年1月3日,常熟市董浜镇综合执法局作出“董综罚环字[2018]37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熟奕东未批先建电镀生产项目和粉碎生产项目(均为超 建项目)违反了当时生效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决定责令电镀、粉碎生产项目停止建设,处以罚款9,361元;认定常熟奕东不正 常运行大气治理设施,违反了当时生效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常熟奕东改正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 足额缴纳罚款。
根据本所律师对常熟奕东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常熟奕东在收到前述《行政处 罚决定书》后,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拆除了未批先建的电镀生产线,并停用 了粉碎生产项目设备,且关闭了电镀槽盖板,并更新了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进行 了整改。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未批先建,镇案委会认为电镀生产 线已拆除,整改较积极;针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治理设施,镇案委会认为常熟奕东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外环境影响较小。经本所律师对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 合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确认,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前述整改 措施。
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就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情况说明》,确 认上述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常熟奕东被处罚行为已完成整改,被处罚的违法行 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未批先建及不正常运行大气治理设施的 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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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11月,湖北奕宏环保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0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咸环罚字[2018]034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认定湖北奕宏的危蚀刻液、废线路板边角料、实验室废液未纳入危 废管理,未建立管理台账,未在网上进行申报;危险废物暂存库分区不明,部分 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危险废物仓库内未设置事故应急池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当时 生效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湖北奕宏处以罚款70,000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 凭证,湖北奕宏已足额缴纳罚款。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了《关于湖北奕宏精密制造有限公 司行政处罚问题的确认函》,确认湖北奕宏接受处罚后立即进行了全面整改,并 通过了现场核查。自整改完成至确认函出具日未发现湖北奕宏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湖北奕宏因危废管理产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以及 环境污染事故。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奕宏上述因危废管理产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7.2018年9月,常熟奕东公安局处罚
2018年9月14日,常熟市公安局作出“熟公(支)行罚决字[2018]5371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因常熟奕东未如实记录过氧化氢溶液的数量和流向,依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常熟奕东责令整 改,罚款1,000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罚款,且 罚款1,000元系在处罚区间较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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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安局董浜派出所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行 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 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 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8.2018年10月,常熟奕东公安局处罚
2018年10月31日,常熟市公安局作出“熟公(董)行罚决字[2018]65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常熟奕东使用过氧化氢溶液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 备案,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 常熟奕东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常熟奕东已足额缴纳罚款,且 罚款1,000元系在处罚区间较低金额。
常熟市公安局董浜派出所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行 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 亡、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常熟奕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 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9.2017年6月,惠州奕东公安局处罚
2017年6月1日,博罗县公安局作出“(博)行罚决字[2017]01152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因惠州奕东的AR盐酸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取得用 于生产线试运行,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对常熟奕东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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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政处罚作出时生效适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 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 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惠州奕东未经备案取得的AR盐酸数量 较小(6瓶,每瓶2,500毫升),且根据前述规定,惠州奕东仅受到罚款的行政处 罚,罚款金额系处罚区间内的最低金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惠州 奕东已足额缴纳罚款。
博罗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行政 处罚已履行完毕,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惠州奕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情 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10.2019年4月,奕东有限税务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作出“东税东城 简罚[2019]1508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发行人2014年12月、 2015年1月、2015年2月印花税逾期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奕东有限处以罚款200元。同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 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作出“东税东城简罚[2019]1508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因发行人2015年4月印花税逾期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奕东有限处以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奕东有限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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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区间,且处罚作出机关国家税 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亦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奕东有限已足额缴纳罚款。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奕东有限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受 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香港奕东法律意见书》《香港千岛法律意见书》,没有发现香港奕东、 香港千岛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印度MOPO法律意见书》,印度MOPO不存在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 罚的情况以及不存在可预见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陈述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 谈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日 期:2020年9月9日-9月11日),截至查询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及本所 律师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查询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日期:2020年9月9 日-9月11日),截至查询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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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与法律 事实相关内容的讨论,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 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重要承 诺并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发行人的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
|
| 1 | ||
|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
|
| 2 | ||
|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 3 | ||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 4 | ||
| 5 |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 承诺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6 | ||
|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7 | ||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 8 |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奕东 控股、王刚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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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
|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 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奕东控股、王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0 | ||
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 2020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 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 约束措施合法;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提供的其与关联方间发生的票据明细及其对应的 票据并经本所律师分别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财务负责人吴树的访谈,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北奕宏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无商业交易背景的票据背 书转让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向关联方背书转让票据的 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关联方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1-6 月 |
|---|---|---|---|---|
| 绿岛环保 | 20,357,541.77 | 68,254,607.39 | 10,237,498.42 | / |
| 锐精电子 | 4,505,126.44 | / | / | / |
| 汇宁物流 | 610,000.00 | / | / | / |
| 湖北友邦 | 100,000.00 | / | / | / |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湖北奕宏接受关联方背书转让票据 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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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关联方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1-6 月 |
|---|---|---|---|---|
| 湖北奕东 | 3,948,355.17 | / | / | / |
| 汇宁物流 | 300,000.00 | / | / | / |
根据本所律师分别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财务负责人吴树的访谈,发 行人及湖北奕宏向上述关联方背书转让的票据均系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在正常的 商业交易中由客户向其开具,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及湖 北奕宏向上述关联方背书转让票据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上述关联方的资金周 转问题。发行人接受湖北奕东背书转让票据的主要原因是湖北奕东为方便支付货 款,与发行人进行“换票”,即湖北奕东将其持有的金额较大的票据换为发行人 持有的金额较小的票据;湖北奕宏接受汇宁物流背书转让票据的主要原因是该票 据为商业承兑汇票,而汇宁物流的供应商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但湖北奕宏 可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故汇宁物流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 湖北奕宏。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 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发行人及湖北奕宏与上述关联方 之间报告期内的票据背书转让实质是以票据为载体的资金拆借或为便于向供应 商支付货款而进行,该等背书转让行为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但《票据 法》并未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向上述关联方背书转让所涉及 票据均为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由客户向其开具,不存在向关联 方开具无商业交易背景的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的行为,且上述不 规范票据行为不存在故意骗取资金的情节,亦不构成《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 定的票据欺诈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票据等资料及本所律师分别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邓玉泉、财务负责人吴树的访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关联方已经 按票面金额向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归还全部款项,发行人及湖北奕宏亦在 2017 年 度按票面金额分别向关联方归还全部款项。自 2019 年 7 月以来,发行人已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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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票据,没有新发生转让无商业交易背景票 据的行为。发行人还对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进行有关票据管理法律法规 培训,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内控管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玉泉、邓可已出具 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期间内的不规范票据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 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其将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 补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不存在关注类或不良类的票据贴现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2020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票 据和外汇违法违规情况,未对发行人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湖北奕宏有票据和外汇违法违规情况, 未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湖北奕宏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不规范票据行 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关联方资金周转问题,发行人及湖北奕宏背书转让给关联方 的票据均系发行人及湖北奕宏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从客户处取得。发行人未进行 票据贴现融资,亦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未因上述不规范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且自 2019 年 7 月以来,发行人没有新发生转让无商业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发 行人及湖北奕宏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不规范票据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 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
3-3-2-156
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实质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叁份。
3-3-2-15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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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林
熊 洁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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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5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3-3-2-158
附表一:发行人的子公司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司 编号 |
||||||||
|---|---|---|---|---|---|---|---|---|
| 序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成立日期 | |||
| 奕东电子(常 熟)有限公司 |
91320581761 0406484 |
7,551.105821 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江苏省常熟市董 浜镇华烨大道48 号 |
饶辉志 | 从事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仪表元器件 和材料的生产加工,模具制造;销售自 产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04.04.30 | |
| 1 | ||||||||
| 湖北奕宏精密 制造有限公司 |
91421200557 047471E |
1,0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咸宁经济开发区 | 邓玉泉 | 线路板、电子接插件、电子连接器、电 子元器件、塑料制品、模具制造、销售、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 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货禁止 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0.07.26 | |
| 2 | ||||||||
| 遂宁市奕东电 子有限公司 |
91510900MA 62611P6T |
1,6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遂宁市经济开发 区德泉路微电子 产业园二期C栋 厂房 |
邓玉泉 |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 高精密模具及零配件、电子材料。进出 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 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 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1.10.14 | |
| 3 | ||||||||
3-3-2-159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司 编号 |
||||||||
|---|---|---|---|---|---|---|---|---|
| 序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成立日期 | |||
| 东莞市同泰电 子科技有限公 司 |
91441900073 537079L |
200万美元 | 香港奕东持股 100% |
东莞市东城区同 沙科技工业园 |
邓玉泉 | 生产、销售、研发:半导体元器件专用 材料、精冲模、平板显示屏材料(背光 源模块)、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及零 配件、柔性线路基材、机械设备、自动 化设备及其零配件;软件的技术开发及 技术咨询;从事电子、五金零配件的批 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涉限涉证及涉 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配额许可 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研究和开发电子、五金零配件。 (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3.08.05 | |
| 4 | ||||||||
| 东莞市可俐星 电子有限公司 |
91441900MA 4UYD627B |
5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东莞市东城街道 同沙科技工业园 同欢路左第3栋 |
邓可 | 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制品、五金、 散热片、塑胶制品、自动化设备及配件;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2016.11.14 | |
| 5 | ||||||||
| 惠州市奕东电 子有限公司 |
91441322MA 4WHEWQ0B |
5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博罗县龙溪镇夏 寮村环保电镀产 业园401号厂房 |
邓洪 | 生产、加工、销售:电子元器件。(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05 | |
| 6 | ||||||||
3-3-2-160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司 编号 |
||||||||
|---|---|---|---|---|---|---|---|---|
| 序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成立日期 | |||
| 湖北奕欣精密 制造有限公司 |
91421202MA 4915R976 |
1,0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咸宁市咸安区经 济开发区 |
邓玉泉 | 线路板、电子接插件、电子连接器、五 金冲压件、电子元器件、塑胶制品、膜 类分切、磨具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限制或禁止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 经营) |
2017.09.01 | |
| 7 | ||||||||
| 湖北可俐星科 技有限公司 |
91421200MA 49983B2J |
500万元 | 湖北奕欣持股 100% |
湖北省咸宁市高 新友邦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3号厂 房 |
邓云峰 | 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电 子制品、五金、散热片、塑胶制品、软 硬结合板、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5.21 | |
| 8 | ||||||||
| 东莞千岛贸易 有限公司 |
91441900MA 53FERE5Q |
5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广东省东莞市东 城街道同沙同欢 路1号5栋201室 |
邓可 | 批发、零售:通用机械设备、五金产品 及电子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 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04 | |
| 9 | ||||||||
3-3-2-161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司 编号 |
||||||||
|---|---|---|---|---|---|---|---|---|
| 序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成立日期 | |||
| 东莞市奕东科 技有限公司 |
91441900MA 54HARW36 |
1,0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广东省东莞市东 城街道同沙同欢 路1号5栋201室 |
邓可 | 产销、研发:电子接插件、模组、电子 连接器、塑胶制品、铁框、电子元器件、 模具及零配件、柔性线路基材、柔性线 路板、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 件;软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13 | |
| 10 | ||||||||
| 江西奕东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302MA 397MT70J |
2,000万元 | 发行人持股 100% |
江西省萍乡市安 源区安源工业园 成功大道与贵阳 路交汇处 |
邓可 | 一般项目:生产、销售、研发:电子接 插件、模组、电子连接器、塑胶制品、 铁框、电子元器件、模具及零配件、柔 性线路板基材、柔性线路板,机械设备、 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软件的技术开 发及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 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0.05.07 | |
| 11 | ||||||||
| 12 | YIDONG | 1643382 | 23,197,558港 | 发行人持股 | 香港九龙观塘鸿 | 邓玉泉 | 电子接插件、背光源、柔性电路板及基 | 2011.07.26 |
3-3-2-162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公司 编号 |
||||||||
|---|---|---|---|---|---|---|---|---|
| 序 号 |
法定代表人/ 董事 |
|||||||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住所/地址 | 经营范围 | 成立日期 | |||
| ELECTRONIC CO., LIMITED (中文名:奕 东电子有限公 司) |
元 | 100% | 图道42号华宝中 心15楼6室 |
材零部件的销售及国际贸易 | ||||
| THOUSAND ISLANDS INTERNATIO NAL LIMITED (中文名: 千 岛国际有限公 司) |
2709734 | 1,000万港元 | 香港奕东持股 87%、显峰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 8%、 INVERSION CAPITAL LIMITED持股 5% |
香港九龙观塘鸿 图道42号华宝中 心15楼6室 |
邓玉泉、邓可 | 进口、出口及贸易 | 2018.06.14 | |
| 13 | ||||||||
| MOPO TECHNOLOG Y PRIVATE LIMITED |
CIN U 72900DL201 8FTC338976 |
已发行股份 4,381,961股 |
千岛国际持股 99.998%, SATYA PRAKASH DWIVEDI持股 0.002% |
88, Basement, Defence Enclave, Preet Vihar, East Delhi-110092, India |
SATYA PRAKASH DWIVEDI、 殷学法、邓可 |
销售、购买、制造、贸易、进口、出口、 维修、保养、组装、经营、改造、安装、 服务、交换、研究、开发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所有类型的电子产品和组件,如精 密冲压件、注塑、挠性印制电路、印刷 电路板组装、表面贴装技术、FCCL、 OCA保护膜和所有其他相关电子产品等 |
2018.09.19 | |
| 14 | ||||||||
3-3-2-163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 发行人 | 6277453 | 第9 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键盘;光盘驱动 器(计算机);生产记录钟(计时装置);时钟(时间记录装 置);数量显示器;电子布告板;电子公告牌 |
2020.03.28- 2030.03.27 |
原始取得 | 无 | ||
| 1 | |||||||
| 发行人 | 4057275 | 第9类:时钟(时间记录装置) | 2016.12.21- 2026.12.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2 | |||||||
| 发行人 | 7336107 | 第9 类:光盘驱动器(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连接器(数 据处理设备);生产记录钟(计时装置);时钟(时间记录装 置);数量显示器;电子布告板;电子公告牌;车辆用导航 仪器(随车计算机);手提电话 |
2020.12.07- 2030.12.06 |
原始取得 | 无 | ||
| 3 | |||||||
| 发行人 | 10129154 | 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公告牌;电子信号发射机; 声音传送器具;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器 联接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电池 |
2012.12.28- 2022.12.27 |
原始取得 | 无 | ||
| 4 | |||||||
| 发行人 | 10129177 | 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公告牌;电子信号发射机; 声音传送器具;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器 联接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电池 |
2012.12.28- 2022.12.27 |
原始取得 | 无 | ||
| 5 | |||||||
3-3-2-164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 发行人 | 10129303 | 第35 类:广告设计;广告宣传;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商 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 品或服务);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 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
2012.12.21- 2022.12.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6 | |||||||
| 发行人 | 10129429 | 第35 类:广告设计;广告宣传;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商 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 品或服务);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 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
2012.12.21- 2022.12.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7 | |||||||
| 发行人 | 10129510 | 第37 类:维修信息;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 保养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 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制造(修理); 电话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 |
2013.04.07- 2023.04.06 |
原始取得 | 无 | ||
| 8 | |||||||
| 发行人 | 10129548 | 第37 类:维修信息;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 保养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 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制造(修理); 电话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 |
2013.04.07- 2023.04.06 |
原始取得 | 无 | ||
| 9 | |||||||
| 发行人 | 10129613 | 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金属电 镀;木器制作;纸张加工;烧制陶器;印刷;净化有害材料; 空调设备出租;艺术品装框 |
2013.04.14- 2023.04.13 |
原始取得 | 无 | ||
| 10 | |||||||
| 发行人 | 10129654 | 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定做材料装配(代他人);金属电 镀;木器制作;纸张加工;烧制陶器;印刷;净化有害材料; |
2012.12.21- 2022.12.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11 | |||||||
3-3-2-165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 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
| 空调设备出租;艺术品装框 | |||||||
| 发行人 | 10129725 | 第42 类:工程;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机 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 媒体;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 |
2013.01.21- 2023.01.20 |
原始取得 | 无 | ||
| 12 | |||||||
| 发行人 | 10129796 | 第42 类:工程;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材料测试;机 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 媒体;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 |
2013.01.28- 2023.01.27 |
原始取得 | 无 | ||
| 13 | |||||||
| 发行人 | 10361276 | 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生产记录钟(计时装置); 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自动计量器;电子公告牌;车 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麦克风;照相机(摄影);电 容器;电池充电器 |
2013.04.28- 2023.04.27 |
原始取得 | 无 | ||
| 14 | |||||||
3-3-2-166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经授权的专利情况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发行人 | 一种连接器端子的 自动冲压工艺及其 设备 |
发明 专利 |
200910308703X | 2009.10.2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 | |||||||
| 发行人 | 一种连接器的自动 加工工艺及设备 |
发明 专利 |
2009103087097 | 2009.10.2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 | |||||||
| 发行人 | 一种背光源导光板 的注塑成型模具及 注塑成型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3102353431 | 2013.06.1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 | |||||||
| 发行人 | 一种免焊LED COB 光源连接扣件及其 连接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4102656566 | 2014.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 | |||||||
| 发行人 | 一种车载变压器线 圈骨架的自动生产 线 |
发明 专利 |
2017100867570 | 2017.02.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 | |||||||
| 发行人 | 一种柔性电路桥接 工艺 |
发明 专利 |
2017113153475 | 2017.12.1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 | |||||||
| 发行人 | 一种丝印和点胶制 作覆盖层的FPC 制 作方法 |
发明 专利 |
2017113404280 | 2017.12.1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 | |||||||
| 发行人 | 一种柔性电路板 | 发明 专利 |
201711316197X | 2017.12.1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 | |||||||
| 发行人 | 自带过流保护柔性 电路及制造工艺 |
发明 专利 |
2017112892183 | 2017.12.0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 | |||||||
| 发行人 | 自动点焊机 | 发明 专利 |
2010106005570 | 2010.12.22 | 受让 取得 |
无 | |
| 10 | |||||||
| 发行人 | 一种车载背光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9206587012 | 2019.05.0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 | |||||||
| 发行人 | LCD快速拆卸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220655861X | 2012.12.0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 | |||||||
| 发行人 | 一种LED 背光源导 光板 |
实用 新型 |
2013203404879 | 2013.06.1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3 | |||||||
| 14 | 发行人 | 一种免焊LEDCOB | 实用 | 2014203185077 | 2014.06.16 | 原始 | 无 |
3-3-2-167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光源连接扣件 | 新型 | 取得 | |||||
| 发行人 | 一种动力型锂电盖 帽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6210366413 | 2016.09.0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5 | |||||||
| 发行人 | 一种车载变压器线 圈骨架的注塑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7201456059 | 2017.02.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6 | |||||||
| 发行人 | 一种注塑成型模具 的组成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720145603X | 2017.02.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7 | |||||||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安全盖帽 | 实用 新型 |
2017212014733 | 2017.09.1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8 | |||||||
| 发行人 | 金属箔/复合材料折 弯成型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7213568981 | 2017.10.2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9 | |||||||
| 发行人 | 一种SFP光模块外壳 的半自动电阻点焊 机 |
实用 新型 |
2017216007809 | 2017.11.2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0 | |||||||
| 发行人 | 一种细长端子排冲 压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7217811807 | 2017.12.1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1 | |||||||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车载锂电 池盖帽结构的电流 切断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8200899143 | 2018.01.1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2 | |||||||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车载锂电 池盖帽结构的电流 切断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8200900598 | 2018.01.1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3 | |||||||
| 发行人 | 一种带密封圈的立 体包塑FPC连接头 |
实用 新型 |
2018201419228 | 2018.01.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4 | |||||||
| 发行人 | 一种新型三元锂电 池盖板组件 |
实用 新型 |
2018206016011 | 2018.04.2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5 | |||||||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盖板 | 实用 新型 |
2018208231027 | 2018.05.3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6 | |||||||
| 发行人 | 一种高速冲压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8208312753 | 2018.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7 | |||||||
| 发行人 | 一种电池模组的电 池连接模块及其电 池模组 |
实用 新型 |
2018210045479 | 2018.06.2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8 | |||||||
3-3-2-168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新型导电 连接结构的锂电池 |
实用 新型 |
2018222180202 | 2018.12.2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29 | |||||||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铆压银点 的模内直线送料装 置 |
实用 新型 |
2018217468968 | 2018.10.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0 | |||||||
| 发行人 | 一种冲压模具的齿 轮跳步切端机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1746892X | 2018.10.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1 | |||||||
| 发行人 | 一种冲压快速换模 的模具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17468949 | 2018.10.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2 | |||||||
| 发行人 | 一种背光源模组膜 片固定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0722678 | 2018.12.1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3 | |||||||
| 发行人 | 一种背光源导光板 可视区防亮线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2480086 | 2018.12.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4 | |||||||
| 发行人 | 一种细长筋LCD 模 具 |
实用 新型 |
2018207370268 | 2018.05.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5 | |||||||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检测注塑 五金件的检测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8222185009 | 2018.12.2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6 | |||||||
| 发行人 | 一种可调节厚度的 导光板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8220927502 | 2018.12.1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7 | |||||||
| 发行人 | 一种具有通用性的 FPC电测治具 |
实用 新型 |
2019212830834 | 2019.08.0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8 | |||||||
| 发行人 | 三元锂电池顶盖 | 外观 设计 |
2018301661335 | 2018.04.2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39 | |||||||
| 湖北奕欣 | 注塑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53456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0 | |||||||
| 湖北奕欣 | 两用测试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59414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1 | |||||||
| 湖北奕欣 | 反射式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59429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2 | |||||||
| 湖北奕欣 | 防撞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59448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3 | |||||||
| 湖北奕欣 | 散热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87170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4 | |||||||
3-3-2-169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湖北奕欣 | 侧入式检测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88309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5 | |||||||
| 湖北奕欣 | 侧入式背光框 | 实用 新型 |
2018207889960 | 2018.05.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6 | |||||||
| 湖北奕欣 | 一种散热背光框的 散热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9206056494 | 2019.04.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7 | |||||||
| 湖北奕欣 | 一种防漏光背光源 | 实用 新型 |
2019206056564 | 2019.04.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8 | |||||||
| 湖北奕欣 | 一种侧入式背光框 检测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6402711 | 2019.05.0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49 | |||||||
| 湖北奕欣 | 一种手机背光源热 量检测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6160252 | 2019.04.3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0 | |||||||
| 湖北奕欣 | 一种膜类分切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617017X | 2019.04.3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1 | |||||||
| 湖北奕欣 | 一种直下式背光源 | 实用 新型 |
2019206056189 | 2019.04.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2 | |||||||
| 湖北奕欣 | 一种方便清理出料 口的注塑机 |
实用 新型 |
2019206061844 | 2019.04.2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3 | |||||||
| 湖北奕欣 | 一种手机液晶显示 屏幕抗磨损检测设 备 |
实用 新型 |
2019206170165 | 2019.04.3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4 | |||||||
| 湖北奕宏 | 一种用于精密电子 设备的柔性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179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5 | |||||||
| 湖北奕宏 | 一种增强型柔性电 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198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6 | |||||||
| 湖北奕宏 | 一种多层柔性电路 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268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7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打印机用柔性 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272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8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抗干扰的柔性 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291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59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柔性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1202028304 | 2011.06.1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0 | |||||||
3-3-2-170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湖北奕宏 | 一种安全性能稳定 的柔性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1482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1 | |||||||
| 湖北奕宏 | 一种线路板回收分 选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231X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2 | |||||||
| 湖北奕宏 | 一种线路板收放架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2339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3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柔性电路板焊 接治具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2343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4 | |||||||
| 湖北奕宏 | 一种电路板生产用 切割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4495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5 | |||||||
| 湖北奕宏 | 一种具有防水功能 的柔性电路板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4584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6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柔性电路板用 夹取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5411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7 | |||||||
| 湖北奕宏 | 一种线路板用清洗 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545X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8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柔性电路板折 弯机构 |
实用 新型 |
2019200825623 | 2019.01.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69 | |||||||
| 湖北奕宏 | 一种柔性电路板的 模切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8193138 | 2019.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0 | |||||||
| 湖北奕宏 | 一种FPC 线路板的 加工隔离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819327X | 2019.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1 | |||||||
| 湖北奕宏 | 一种FPC 线路板高 精度裁切辅助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8213004 | 2019.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2 | |||||||
| 湖北奕宏 | 一种多层柔性线路 板的叠合加工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8214172 | 2019.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3 | |||||||
| 湖北奕宏 | 一种FPC 线路板的 定向切割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8214168 | 2019.05.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4 | |||||||
| 常熟奕东 | 一种防震、防滑、防 静电保护贴膜 |
发明 专利 |
201410005108X | 2014.01.0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5 | |||||||
| 常熟奕东 | 一种防静电三层防 刮保护贴膜 |
发明 专利 |
2013103045279 | 2013.07.19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6 | |||||||
| 77 | 常熟奕东 | 一种笔记本充电器 | 发明 | 2013100004741 | 2013.01.04 | 原始 | 无 |
3-3-2-171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端子及其制造方法 | 专利 | 取得 | |||||
| 常熟奕东 | 一种汽车电子油门 踏板 |
实用 新型 |
2018210699637 | 2018.07.0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8 | |||||||
| 常熟奕东 | 一体式冲切机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04077063 | 2018.03.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79 | |||||||
| 常熟奕东 | 一种耐摩擦抗氧化 的ic卡座端子 |
实用 新型 |
2018205486096 | 2018.04.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0 | |||||||
| 常熟奕东 | 一种双层高精密手 机超声波驱蚊器 |
实用 新型 |
2018205484103 | 2018.04.1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1 | |||||||
| 常熟奕东 | 分PIN装夹摆盘自动 机 |
实用 新型 |
2018205933403 | 2018.04.2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2 | |||||||
| 常熟奕东 | 双向触觉反馈线性 手机马达 |
实用 新型 |
2018209505289 | 2018.06.2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3 | |||||||
| 常熟奕东 | 一种高传导性手机 充电器铆线端子 |
实用 新型 |
2018209505293 | 2018.06.2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4 | |||||||
| 常熟奕东 | 一种精密航天连接 器端子 |
实用 新型 |
2018214397138 | 2018.09.0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5 | |||||||
| 常熟奕东 | 一种低耗能的电磁 阀控制开关 |
实用 新型 |
2018213701836 | 2018.08.24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6 | |||||||
| 常熟奕东 | 一种扇形料带打点 调整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47128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7 | |||||||
| 常熟奕东 | 一种错位裁剪的料 带预折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47113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8 | |||||||
| 常熟奕东 | 一种用于高速冲压 模具的拉料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47217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89 | |||||||
| 常熟奕东 | 一种用于铆压带螺 纹铆钉的模内自动 化送料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47221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0 | |||||||
| 常熟奕东 | 一种具有二次顶出 结构的定距离注塑 模具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5208X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1 | |||||||
| 常熟奕东 | 一种具有沉入式防 顶针毛边结构的注 |
实用 新型 |
2018221952107 | 2018.12.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2 | |||||||
3-3-2-172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塑模具 | |||||||
| 常熟奕东 | 一种省时省力的快 速模架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2262486 | 2018.12.2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3 | |||||||
| 常熟奕东 | 一种侧向折弯无擦 痕结构 |
实用 新型 |
2018222262594 | 2018.12.2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4 | |||||||
| 常熟奕东 | 40pin 连接器端子模 组 |
实用 新型 |
2016201808316 | 2016.03.1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5 | |||||||
| 常熟奕东 | 一种沙丁镍的电镀 层 |
实用 新型 |
2016202597454 | 2016.03.31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6 | |||||||
| 常熟奕东 | 一种手机话筒的安 装支架 |
实用 新型 |
2016202061771 | 2016.03.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7 | |||||||
| 常熟奕东 | 一种具有防尘功能 的displayport接口 母座外壳 |
实用 新型 |
2016202059767 | 2016.03.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8 | |||||||
| 常熟奕东 | 一种手机金属后盖 的半成品 |
实用 新型 |
2016202058016 | 2016.03.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99 | |||||||
| 常熟奕东 | 手机扬声器支架 | 实用 新型 |
2016202057437 | 2016.03.17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0 | |||||||
| 常熟奕东 | USB Type-C 连接器 端子模组 |
实用 新型 |
2016201810053 | 2016.03.10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1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FPC 补强钢片 剥料机 |
实用 新型 |
2018201274337 | 2018.01.2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2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FPC 补强钢片 的检验补料机 |
实用 新型 |
2018201290062 | 2018.01.2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3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钢带的冲贴一 体机 |
实用 新型 |
2018201290109 | 2018.01.25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4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钢片的自动排 废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7214456269 | 2017.11.0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5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FR4补强钢片的 自动除粉尘设备 |
实用 新型 |
2017214470590 | 2017.11.0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6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FPC 补强钢片 的自动点数机 |
实用 新型 |
2017214470726 | 2017.11.0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7 | |||||||
| 108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用于FPC 补强 | 实用 | 2017214470745 | 2017.11.02 | 原始 | 无 |
3-3-2-173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钢片的自动冲压包 装设备 |
新型 | 取得 | |||||
| 东莞可俐星 | 一种补强片连续组 装配件、冲压机及贴 合机 |
实用 新型 |
2018201310475 | 2018.01.26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09 | |||||||
| 遂宁奕东 | 一种USB 插头金属 壳体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86756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0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显示屏面板金 属框架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3603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1 | |||||||
| 遂宁奕东 | 一种多功能模块化 集成电路插座的安 装底板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7271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2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插接件金属盖 板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7286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3 | |||||||
| 遂宁奕东 | 一种笔记本电脑 USB壳体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7290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4 | |||||||
| 遂宁奕东 | 一种用于电路板上 的加强筋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7568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5 | |||||||
| 遂宁奕东 | 一种移动硬盘的金 属框架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98128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6 | |||||||
| 遂宁奕东 | 一种连接器插针 | 实用 新型 |
2017211501760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7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插板式电子连 接器加固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7437845 | 2019.05.2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8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抗摔性能好的 端子连接器 |
实用 新型 |
2019207382166 | 2019.05.2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19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散热性能好的 电容器外壳 |
实用 新型 |
2019207385268 | 2019.05.2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0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模具生产用走 丝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7438369 | 2019.05.2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1 | |||||||
| 遂宁奕东 | 一种电子连接器检 测装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7438373 | 2019.05.23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2 | |||||||
| 123 | 遂宁奕东 | 一种连接器生产用 | 实用 | 2019207438388 | 2019.05.23 | 原始 | 无 |
3-3-2-174
| 序 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
| 打孔装置 | 新型 | 取得 | |||||
| 遂宁奕东 | 一种金属壳体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86722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4 | |||||||
| 遂宁奕东 | 一种液晶显示屏金 属框架 |
实用 新型 |
2017211486741 | 2017.09.08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5 | |||||||
| 遂宁奕东 | 一种电容外壳生产 用冲压模具固定装 置 |
实用 新型 |
2019207382005 | 2019.05.22 | 原始 取得 |
无 | |
| 126 |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3-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