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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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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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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63

致: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类 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玉泉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6日的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 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7人,代表股份 166,446,1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9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3%;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2.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9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3%;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3.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9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46%;反对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9%;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4.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89,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05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0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39%;反对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2%;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9%。

5.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9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3,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2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3%;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3%。

6.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1,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1%;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01,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1%;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2%。

关联股东邓玉泉、王刚、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 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7.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27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997%;反对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095,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1%;反对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8%;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2%。

8.00 表决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3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7%;反对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3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7%;反对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关联股东邓玉泉、王刚、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

6

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30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19,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9%;反对1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5%;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10.00 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59%;反对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09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59%;反对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关联股东邓玉泉、王刚、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 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0.00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小康

李纯青

202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