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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IC Ec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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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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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 公司 ”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公平、公正,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 —— 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控 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包含公司 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 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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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 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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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 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更新、维护。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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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披露
第十条 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 权限:
(一)总经理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关联 交易预计范围内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 外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 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
(二)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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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交
易;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达
到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年度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交易。
-
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权限进行信息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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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 额为准,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履行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按上述权限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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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 联法人 ( 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 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上述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按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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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 的标准,本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的规定 ;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 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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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 条第(二)至第(四)项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外,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第(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 %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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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表决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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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
稿;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除临时公告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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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如发生按本制 度第二章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需将有 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办公室。该书面报告须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业务状况;
(二)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 地点;
- (三)确定关联交易的标的价格与定价政策及公允性; (四)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简要说明;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六)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和分子公 司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该笔交易有关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人资信、经营状况、业务状况、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 状况等)以及与公司构成何种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该笔交易的内容(或交易标的情况)、数量、单 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定价 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供比 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 成本和利润的核算标准;
(三)该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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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影响;
(四)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中还需列明独立董事 对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按 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对当年关联交易计划进行预计,并参照上 述关联交易报告内容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依据相关规定汇总形成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情况,在披露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前,按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经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公司相关部门和分 子公司应及时跟踪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按月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 议、表决、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其他事项的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将该等情 况向股东大会专项报告或通过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专 门说明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 以上 ” 、 “ 超过 ” ,含本数, “ 以 下 ” 、 “ 低于 ” 、“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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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与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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