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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IC Ec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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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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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 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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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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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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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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