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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IC Eco-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8
Jun 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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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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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
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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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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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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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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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 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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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 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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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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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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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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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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