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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IC Eco-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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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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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云南绿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徐平、肖兵律师参加绿大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2011 年6 月1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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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绿大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绿大地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律师查验,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 年6 月1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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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

披露,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011年6月21日上午10:00时,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依前述 会议通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亚光主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就《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绿大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1年6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3、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11年6月21日上午10:00时止,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持股数共计67,634,157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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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会议对上述各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绿大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有关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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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供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1年6月21日。

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 平

经办律师:徐 平

经办律师:肖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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