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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AGM Information 2014

Dec 24, 2014

51965_rns_2014-12-24_9009dfef-829d-47d9-9134-edb8c833c4eb.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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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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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四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 日 期: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

  •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235 號 13 樓之 1(本公司大會議室

目 錄

一、開會程序………………………………………………………………… 2 二、開會議程………………………………………………………………… 3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4 四、臨時動議………………………………………………………………… 6 【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7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10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1 (四)「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4 (五)「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0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2 (七)「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5 (八)「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7 【附錄】 (一)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8 (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32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34 (四)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38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42 (六)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51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56 (八)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60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一 0四年第 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一 0四年第 次股東臨時會開會議程

  • 時 間: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

  • 地 點: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 號13 樓之一(本公司大會議室)。

  •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總數)

  • 二、主席致詞

  •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 (2)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 (3)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4)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 (5)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 (6)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7)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 (8)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9)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 3 -

討 論 及 選 舉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修訂「公 司章程」部份條文。

  • 二、「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7~9 頁,附 件一。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 說 明:一、本公司擬增設獨立董事,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擬配合本次股東臨時 會辦理全面改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臨時會完成 時止。

  • 二、本公司為推動公司治理之需要,擬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職權,並配合修訂公司章程。依經濟部 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若本次股東會 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則依生效後章程規定,於本次改選毋須選 任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14條規定,擬選任董事7人(內含獨立董事3人,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自104年1月9日起至107年1月8 日止。本次選舉案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3年12 月12日董事會審查通過,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本手冊第 10頁,附件二。

  • 四、本次選舉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為之。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 下,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

  • 4 -

制。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 法」 部份條文並更改名稱為「董事選舉辦法」。

  • 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 第11~13 頁,附件三。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 份條文。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4~19 頁,附件四。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六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部份條文。

  • 二、「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 第20~21 頁,附件五。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七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法之修訂需要,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22~24 頁,附件六。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 5 -

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部份條文。

  • 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5~26 頁,附件七。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第九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 說 明:一、為配合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本手冊第27 頁,附件

  • 三、提請 討論。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 6 -

【附件一】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 明
第四章 董事及 審計委員會 董事及 監察人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任期
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席次中,設置獨立董
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ㄧ,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
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
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
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
察人一至三人,任期均為三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
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於
上述董事席次中,設置獨立
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
定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任
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
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買責任保險。
1.因應公司設
置審計委員
會,增加董事
名額(含獨立
董事)
2.配合委員會
之設置及運
作,獨立董事
名額至少三
名。
第十四條
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
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上述選舉方法有修正之必要
時,除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
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
照表。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
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
監察人。
1.依「公開發
行公司獨立
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5
6項之規
定,補充部份
獨立董事的
選舉方式文
字。
第十四條
之二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以取
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
-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 7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 明
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之職權、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
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及審計委
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監察人,新增
條文。
第十四條
之三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
之需要設置薪酬委員會或其
他功能性委員。
新增條文。
第十六條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
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
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
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
董事。
()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
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
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
()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酌情
修改文字。
第十七條 全體董事之報酬參酌其對公
司營運參與度及貢獻之價
值,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
常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
之。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參
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度及貢
獻之價值,不論營業盈虧得
依同業通常水準,授權由董
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酌情
修改文字。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
事會應編造具下列表冊,於股
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
委員會查核,提交股東常會承
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承
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 會替
代監察人,酌
情修改文字。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
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
先彌補以年度虧損,次就其
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
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
應先彌補以年度虧損,次
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
本公司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酌情
修改文字。
  • 8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 明
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公司額時,不在此限
另視經營需要,依法令規定提
列或廻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
餘提列員工紅利於百分
之二,董事酬不得於百分
之五,員分配股票紅利之對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公司員工﹔餘數加計以前
年度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
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本公司額時,不
在此限另視經營需要,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廻轉特別
餘公積後,其餘提列員工紅
於百分之二,董監事
不得於百分之五,員
分配股票紅利之對,得
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司員工﹔餘數加計以前年度
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
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六年
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二十五日。
()
廿五次修正於民國
年九三十日。
廿六次修正於民國
年一九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六年
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二十五日。
()
廿五次修正於民國
年九三十日。
增訂本次修正
日期及次數。
  • 9 -

【附件二】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獨立董事候選人
卓光智 陳牡丹
學歷 立新莊高 台灣大學
(碩士)
彰化師大學
(博士)
經歷 1. 益鋼鐵(股)公
副總經
2. 銹鋼(股)
公司副總經
1. 安侯建業會計
事務所審計部

2. 國立中山大學資
管系講師
3. 國科大
系講師
1. 國科技大
會計資訊系副

2. 國大學商
學系兼副教
3. 私僑光科技大
會計資訊系兼
副教
有股數 0 0 0
  • 10 -

【附件三】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名稱:董事選舉辦法 名稱: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之。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
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董事應有超過半數之
席次,不得具有配或二
等以內之親屬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
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
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
1.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依實際酌作
文字修改。
2.配合法令規定增訂。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
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
得以選舉票上所出席
號碼代之。以電子方式行
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
票。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
選舉票,並加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東,選舉人之計名,得以
選舉票上所出席證
號碼代之。以電子方式行
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
舉票。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五、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
設置,於票前由監
票員當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由董事會設置
票前由監票員當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七、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依
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並
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發行股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
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董事會審查其
獨立董事所具條件後,
股東會,股東應就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有關
七、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
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
察人選舉,獨立董事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應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
名額並就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發行股
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
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1.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依實際酌作
文字修改。
2.配含法令規定增訂董
事人數不及獨立董事
任之相關規定。
  • 11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
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
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董事因故解任,
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
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者,公司應之日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
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
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 款規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
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單,董事會審查其
合獨立董事所具條件
後,送請股東會,股東
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選任之。有關獨立董
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
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九、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
所定之名額,依選舉票
結果,由所得選舉
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依次分當選為董
事。有二人以上所得
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
抽籤決定,未在場
席代為抽籤
當選之董事查核
認其資料
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
力者,其額由
選次多數之選舉
人於當次股東會中
佈遞充。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
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
司章程所定之名額,依
選舉票結果,由所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
較多者,依次分當選
為董事或監察人。
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定,未在場者由席代
抽籤
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
事及監察人者,應
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
人,不得同時任董事
及監察人;或當選之董
事、監察人查核
資料或依相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 12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立董事,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一併進行選
舉,並獨立董事及
獨立董事分計算所得
權數。
關法令規定當選
力者,其額由選次
多數之選舉人於當次
股東會中宣佈遞充。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
立董事,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一併進行選
舉,並獨立董事及
獨立董事分計算所得
權數。
十一、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
董事會分當選
通知書。
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
由本公司董事會分
當選通知書。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 13 -

【附件四】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
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
議事冊。本公司應於股
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
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
用紙、有關承認案、
論案、選任或任董事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日前或股東時會開會十
五日前,股東會議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電子案傳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股東隨時索閱,並
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
,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由;其通知相對人同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任董事、變更
程、公司解散、合、分
或公司法第一百十五
條第一項各、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
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
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
議事冊。公開發行後,
則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
東,對於記名股票
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
之;股東時會之召集,
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東,對於記名股票
者,得於三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十
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
議事冊及會議補充
股東隨時索閱,並
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
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由;其通知相對人同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任董事、監察
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
、分或公司法第一
十五條第一項各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
項應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議提出。
發行股份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1.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
監察人依實際
作文字修改。
2. 公司公開發行酌作
文字修改,增修股東
常會或時召集事宜
及公告報事項。
  • 14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議提出。
發行股份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不列議案。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
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
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
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
所及受理期;其受理
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
超過三百字者,不
議案;提案股東應
或委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
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日前,將處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
知。對於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之理由。
不列議案。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
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
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
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
所及受理期;其受理
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
超過三百字者,不
議案;提案股東應
或委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日前,將處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
知。對於議案之股
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之理由。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
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
、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
少應於會議開前三十分
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
員辦理之。
本公司由出席股東繳交
到卡以表示簽到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
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
、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
少應於會議開前三十分
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
員辦理之。
本公司以出席股東本人或
股東所委之代理人繳交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 15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本公司應議事冊、年
報、出席證、發條、表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者,應附選
舉票。
股東應出席證、出席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
股東會;屬徵求書之
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以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
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
一人。法人受出席股東
會時,派一人代表
出席。
簽到卡以表示簽到
本公司應議事冊、年
報、出席證、發條、表
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
附選舉票。
股東應出席證、出席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
股東會;屬徵求書之
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以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
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
一人。法人受出席股東
會時,派一人代表
出席。
第七條本公司之股東會
由董事會召集,席由董事
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由董事代理
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
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董事任之。為法人
董事之代表人者,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
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
與出席。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
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
席由該召集權人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互推一人任之。
本公司得派所委任之
、會計或相關人員列席
股東會。
第七條本公司之股東會
由董事會召集,席由
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
或因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
人代理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
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席由該召集權人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互推一人任之。
本公司得派所委任之
、會計或相關人員列
增訂股東會席代理人
及董事出席人數規定。
  • 16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席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
決權;但受制或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
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
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親自
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
會之議及議案之
修正,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其意思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
公司,意思重複時,
送達者為準。但
撤銷意思者,不在此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
股東會者,至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
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
使表決權之意思
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使之表決權為準。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並以委書委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者,以委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有規定外,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之。
表決時如經主徵詢無異
議者為通,其力與
票表決同。有議者,應採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
決權;但受制或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
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
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親自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
議及議案之修
正,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其意思應於
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司,意思重複時,以
送達者為準。但
意思者,不在此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
東會者,至應於股東會開
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
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權之意思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書委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有規定外,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之。表決時,應案由
席或其定人員宣佈出席
1. 修訂股東行使表決權
方式及意思

2. 增訂股東會議案
表決之結果公告
作業。
  • 17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票方式表決。表決時,
應由席或其定人員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後,由股東票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股東
對或權之結果輸
公開資訊觀測站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
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
議者,應記載「經主
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
」;股東對議案有
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
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
案時,由案定其
表決之順序其中一案
時,其他議案即視
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
員,由定之,但監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份。
計票應於股東會內公開
為之,且應於計票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計之權數,並
股東之表決權數。
表決時如經主徵詢無異
為通,其力與
表決同。有議者,應依前
條規定採取票方式表決。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對
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或
議提出其他議案,
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
權,應達已發行股份數百
分之一。議程之變更
同。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
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
議者,應記載「經主
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
」;股東對議案有
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
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案定其表
決之順序其中一案已獲
時,其他議案即視
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
員,由定之,但監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份。
計票應於股東會內公開為
之,表決之結果
之權數,應當報告,並
紀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
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
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
選舉結果含當選董事
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
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與其當
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酌作文
字修改。
  • 18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並至少保一年。但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訴訟
,並至少保一年。但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訴訟
第十五條議決事項應作成
議事,由名或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議事分發各股東。議事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前項議事之分發,得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
議事確實依會議之
年、、日、所、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及其結果記載之,
公司存續,應永久
第十五條議決事項應作議
,由名或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議事
分發各股東。議事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公開發行後,本公司對於
有記名股票未滿股之股
東,前項議事之分發,得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
告方式為之。
議事確實依會議之年、
、日、所、名、
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及其結果記載之,本公司
存續,應永久
配合公司公開發行,修
訂議事分發方式。
第十六條:徵求得之股
數及受代理人代理之股
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
計表,於股東會內為明
之揭
股東會決議事項,
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
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內,內容傳至公開
訊觀測站
第十六條:徵求得之股
數及受代理人代理之股
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
計表,於股東會內為明
之揭
公開發行後,股東會決議事
項,法令及主管機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
應於規定時內,內容傳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配合公司公開發行酌
作文字調整。
  • 19 -

【附件五】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七條決策層級
依本程規定須將資金貸與
交易提報董事會論決議
時,應先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二以上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
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略)
第七條:資金貸與他人決策層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時,均應董事會決議辦理,
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二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金貸與他人作業
及其執行情,並作成
書面紀錄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審
計委員。
第十二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金貸與他人作業
及其執行情,並作成書
紀錄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金貸
與他人之控序: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
公司應督促該子公司訂
定「金貸與他人作業
」,子公司董事會
後,各審計委員
並提報其股東會同
修正時同。
(略)
第十三條對子公司金貸與
他人之控序: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
司應督促該子公司訂定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子公司董事會通
後,各監察人並提報
其股東會同,修正時
同。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略)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
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第十五條其他事項
(略)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
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 20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計畫,並相關改計畫
各審計委員,並依計畫時
成改
(略)
畫,並相關改計畫各監
察人,並依計畫時程成改

(略)
第十七條公告
一、依本程之訂定或修
正,應先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並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如未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二以上同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董事會通後,提報股
東會同施。有董事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明者,應議提報股東
論。
第十七條公告
本作業程之訂定董事決
議通後,各監察人,並提
報股東會同施。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明者,本公司應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論,修正時同。本作業程
之訂定及修改案,於董事會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意見,並其同對之
確意見對之理由列
董事會紀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 21 -

【附件六】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九條:向人取得不
產之理程序:
(略)
二、本公司人取得不
產,應下列資料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並提交董事會決
議通得為之
(略)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略)
(五)本公司人取得不
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一)、(四)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者,
應辦理下列事項。
(略)
2.審計委員會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
二百十條規定辦理。
(略)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
公司,取得或營業
使用器設,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總資產百分之
一以內先行決行,事後
最近期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追認。
(略)
第九條:向人取得不
理程序:
(略)
二、本公司人取得不
產,應下列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及監察人承認後
為之
(略)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略)
(五)本公司人取得不
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一)、(四)規定評估
均較交易價格為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略)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條規定辦理。
(略)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
,取得或營業使用
器設,董事會得授權董
總資產百分之一以內
先行決行,事後提報最近
之董事會追認。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一條辦理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理程
序:
(略)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及
第十一條辦理合、分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理程序:
(略)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及股東會日期
與合、分或收購之公司除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 22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股東會日期參與合、分
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
有規定或有殊因素事先
證期會同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審計委員會、董
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
律另有規定或有殊因素
事先報會同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
(二)文件格式及保限:
(略)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意向書或、委財務
或法顧問、訂契約、審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等日期。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
、分、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意向書或
要契約及審計委員會議事
及董事會議事等書件。
(略)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因素事先報證期會同
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
股東會,決議合、分或收
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
律另有規定或有殊因素
事先報會同者外,應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二)文件格式及保限:
(略)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書或、委財務或法
顧問、訂契約及董事會等
日期。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
、分、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畫,意向書或要契
約及董事會議事等書件。
(略)
第十五條董事議之
本公司取得或產依本
理程或其他法規定應
董事會通者,有董事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明,本公司應資料
各審計委員。本理程
提報董事會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明。
第十五條董事議之
本公司取得或產依本
理程或其他法規定應
董事會通者,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明,本公司應資料送
各監察人。本理程提報董
事會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載明。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七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第十七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據金融監督理為員
10212 月30日金
證發字第100200530735
  • 23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準則規定之最近
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金額計算。
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函辦理,修改文字。
第十:實施與修訂
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並提董事會通後,提報股
東會同,修正時同。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書面明者,本公司應
資料併送各審計委員。
理程提報董事會
時,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載明,修正時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者,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實施與修訂
理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
後,各監察人並提報股
東會同,修正時同。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各監察人。本公司設置
獨立董事者,應充分考量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載明,修正時同。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
修正取得或理程
,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並提董事
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者,得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監
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
之。
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會者,第九條第三項第五
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
獨立董事成員準之。
  • 24 -

【附件七】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略)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
時,因業務需要超過
前條所訂額度之必要且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
訂條件者,應董事會決議
後,報股東會追認
之;股東會不同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
部份。
(略)
七、依本程規定須背書
保證交易提報董事會論決
議時,應先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者,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二以上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
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略)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
因業務需要超過前條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合本公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所訂條
件者,應董事會同並由
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能產之損具名聯保,並修
正本作業程,報股東會追
認之;股東會不同時,應訂
定計畫於一定期
部份。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及其執行情,並作成書面
紀錄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審計
委員。
第十條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及其執行情,並作成書面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
書保證之控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
人背書或提保證者,本公
司應督促該子公司訂定「背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
保證之控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
背書或提保證者,本公司應
督促該子公司訂定「背書保證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 25 -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書保證作業程」,子公司
董事會通後,各審計委
員並提報其股東會同,修
正時同。
作業程」,子公司董事會
後,各監察人並提報其
股東會同,修正時同。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
書保證之控序: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保證
者,本公司應督促該子
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
業程」,子公司董
事會通後,各審計
委員並提報其股東會同
,修正時同。
(略)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
保證之控序: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保證
者,本公司應督促該子公
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子公司董事會通
後,各監察人並提報
其股東會同,修正時
同。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
背書保證對規定或金
超限時,應訂定改
畫,並相關改計畫
審計委員,並依計畫時程
成改
(略)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
書保證對規定或金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計畫,並
相關改計畫各監察
人,並依計畫時程成改
(略)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五條公告
一、依本程之訂定或修
正,應先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並
提報董事會決議通如未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二以上同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
後,並提報股東會同
施,修正同。
第十五條公告
本作業程之訂定董事會
決議通後,各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施。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論,修正時同。本作業程
之訂定及修改案,於董事會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並其同
之明確意見對之理由列
董事會紀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 26 -

【附件

運錩鋼鐵 股份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
對本理程之遵循情
作成稽核報告,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審計委員。
第十一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
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
理程之遵循情,作成
稽核報告,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依實際
字修改。
第十五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準則規定之最近
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
金額計算。
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據金融監督理為員
10212 月30日金
證發字第100200530735
函辦理,修改文字。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一、本程之訂定或修正,
應先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並提報
董事會決議通如未經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二以上同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載明審計委
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二、董事會通後,提報股
東會同施。有董事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明者,應議提報股東
論。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理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
後,各監察人並提報股
東會同,修正時同。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各監察人。並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載明,修正時
同。
  • 27 -

【附一】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運錩 鋼鐵 股份有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

  • 一、CA 010 5 0 鋼 材二次加業。

  • 二、CB 01010 機 械設 備製 造業。

  • 三、F 10 6 010 五金批發業。

  • 四、F 1110 9 0 建 材批發業。

  • 五、F 113010 機 械批發業。

  • 六、F 11 5 010 首飾及貴金批發業。

  • 七、F 20 6 010 五金零售業。

  • 、F 211010 建 材零售業。

  • 九、F 2130 8 0 機 械器具零售業。

  • 十、F 21 5 010 首飾及貴金零售業。

  • 十一、F4 01010 國際 貿易業。

  • 十二、CA 02 99 0 其他金 屬製 造業。

  • 十三、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營法令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作業程辦理。

  • 第三條之一本公司 轉投資總 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 轉投資 額度之制。

  • 第 四 條本公司設公司於雄市,必要時董事會之決議得 在國 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五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廿八 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六 條本公司額定為新臺幣壹拾陸億元整,分為壹億陸仟萬股,均為普通股,每 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七 條(刪除)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章,並 經主管機 關或其核定之發行 登記 機構簽 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所發行之股份得免 印製 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事業 機 構

  • 第 九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 變更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 內 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28 -

股東會之召集公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 第十條之一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以董事席,董事 長請假 或因不能行 使 職權時, 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條之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者,席由該召集權人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推 一人任。

  • 第十一條股東因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發之委書,載明授權範圍,委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股東委出席之辦法及委書之 使用 除依公司法相關規 定外, 主管機 關頒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 書規則」辦理。

  •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制或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 情事者,表決權。

  •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有規定外,應有代表發行股份 過半 數股東之出 ,

  •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 數之同行之。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票 申請 公開發行及 撤銷 公開發行等作業,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期均為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於上述董事席次中,設置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 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 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 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 數之同 意互推 董事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六條董事為董事會席,董事 長請假 或因不能行 使 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條規定辦理。

  • 董事應 親自 出席董事會,董事因不能出席董事會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 定,每次出具委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 人以受一人之委

  •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有規定外,應有 過半 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 過半 數 之同行之。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 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獨立董事委代理出席,其受代理出席者,仍以獨立董事為,一般董事不可 受獨立董事之委代理出席。

  • 第十七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度及貢獻之價值,不論營業盈虧

  • 29 -

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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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本公司得設理人,其委任、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廿 九條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 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之。

  • (一) 營業報告書

  • (二) 財務報表

  •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年度虧損,次 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 本公司額時, ,

  • 在此限 另視經 營需要,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廻轉特別 盈餘公積後,其餘提列員 工紅利 於百分之二,董監事酬不得於百分之五,員分配股票 紅利 之對,得 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 公司員 工﹔ 餘數加計以前年度分配盈餘後,由 董事會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本公司股 利政 評估公司來之本預算,規劃來之金需、財務 結構 及 盈餘等情之發 放比例 金及股票平衡策為則,其中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十以金股方式發

          第  七 章 附       則
  • 廿 一條本章程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廿 二條本章程訂立於 民國 七十六年七十四日。

  • 第一次修正於 民國 七十七年二二十五日。

  • 第二次修正於 民國 七十九年二十五日。

  • 第三次修正於 民國 七十九年九五日。

  • 第四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年七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一年 八月 十二日。

  • 第六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二年 八月 二十二日。

  • 第七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三年十一十四日。

  • 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五年 八月八 日。 第九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六年十一日。

  • 第十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七年十二三十一日。

  • 第十一次修正於 民國八 年七十三日。

  • 第十二次修正於 民國八 十九年五七日。

  • 第十三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 八月 三十一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九二十五日。

  • 第十五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三年五二十六日。

  • 30 -

第十六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三年六七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四年 八月 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六年三二十四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七年二十二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七年 八月 二十二日。 第 廿 一次修正於 民國 九十九年四二十日。 一 第 廿 二次修正於 民國 ○○年九十六日。 一 第 廿 三次修正於 民國 ○○年九二十七日。 一 第 廿 四次修正於 民國 ○二年 八月 七日。 一 第 廿 五次修正於 民國 ○三年九三十日。

運錩 鋼鐵 股份有公司 董事 長: 顏德和

  • 31 -

【附二】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三、董事會應 製備 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計名,得以選舉票上所出席證 號碼 代之。以電子方式行 使投 票 權者不 另製 發選舉票。

  • 四、選舉開前,應由定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於票前由監票員當

  • 六、選舉人為股東分者,選舉人須選舉票「選舉人」欄選舉人名及股東 戶號 如非 股東分者,應選舉人名及分證一編 惟政府 或法人股東為 ,

  • 選舉人時,選舉票之選舉人名欄應列該 政府 或法人名稱列該 政府 或法 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代表人名。

  • 七、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股東應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並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發行股份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董事會審查其合獨立董事 所具條件後, 送請 股東會,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候選 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無效:

  • ( )不董事會 製備 之選票者。

  • (二)以白之選票 投入投 者。

  • (三)字跡模糊法辨認或塗改者。

  • (四)所 填被 選舉人為股東分者,其名、股東 戶號 與股東名簿不者。所 填被 選 舉人 如非 股東分者,其名、分證明文件編 號經 核對不者。

  • (五)除 填被 選舉人之名(名)或股東 戶號 分證明文件編)及分配選舉權數 外,夾寫其它圖文者。

  • (六) 未填被 選舉人之名(名)或股東 戶號 分證明文件編)者。

  • (七)同一選舉票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分配選舉權數合計 超過 選舉人有選舉權數者。

  • 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 依選舉票 結果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當選為董事或監察 人。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抽籤 決定, 未在場 者由席代為 抽籤

  • 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同時任董 事及監察人;或當選之董事、監察人查核認其 資料 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力者,其額由選次多數之選舉人於當次股東會中 宣佈遞 充。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一 併進 行選舉,並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分計算所得權數。

  • 32 -

  • 十、畢後當開票,開票 結果 席當 場宣佈

  • 十一、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當選通知書。

十二、本辦法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於 103 1 月 23 日訂定,股東會通後施行,修正時同。

  • 33 -

【附三】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程序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股東,指股東本人或其指定代表人及受股東委託代理出席之人。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公開發行後,則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得於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 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 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 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 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 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 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之召開時間、地點由董事會定之,股東會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 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 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簽到,或以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 所委託之代理人繳交簽到卡以表示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 34 -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本公司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有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股 東,另於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 再行召開之股東會仍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正式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其他場所繼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 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議案經過 適當討論後,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由主席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中止討 論。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題,主席即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應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 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 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 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可制止其發言。

  • 35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為政府或法人時,由其代表人代為行使表決 權。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 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 人同受二人(含)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 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 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條規 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對原議案之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 議提出其他議案,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議程 之變更、散會之動議亦同。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 與權數比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 錄。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 36 -

結果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議決事項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公開發行後,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公開發行後,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 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 維持秩序時,應佩戴識別證。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 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 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 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十九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本規則股東會通後施行,修正時同。

  • 37 -

【附四】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有關金貸與他人事項,除法令有規定者外,應依本作業程規定辦 理。

第 二 條金貸與對

本公司金貸與,以下列對 限: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來之公司或行

二、董事會認為有短期融通金必要之公司或行

所稱「短期」, 係指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者為準)之期,融金額不 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稱融金額, 係指 本公司短期融通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外公司金貸與業 務,得不受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制。

所稱淨值,以 最近 會計查核證或核之財務報表為準。財務報告 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編者,所稱淨值, 係指最近 會計查核證或核之財務報表之產負債表歸於母公司業之權

第 三 條金貸與他人之評估

  • 一、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 號間 因業務來關 係從 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第

及第二之規定。

  • 二、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 號間 董事會認為有短期融通金之必要 而從 金貸與者,以下列情 限:

    • (一)與本公司母子公司關,因業務需要有短期融通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因購或營運週需要有短期融通金之必要者。

  • (三)其他本公司董事會同 意資 金貸與者。

  • 第 四 條金貸與額及 個別

  • 一、本公司金貸與他人之額,以不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來之公司或行 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 雙方 間最近 一 年度業務來金額為。所稱業務來金額 係指 雙方 間進 貨或貨金額孰者。

  • 三、有短期融通金必要之公司或行 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四十為

  • 四、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外公司 間從 事貸與,不受 第三項之制。

  • 38 -

第 五 條金貸與期

本公司每筆金貸與之期,以一年以下為則,殊情,得董事會 同後,依 實際狀況 需要得延其貸與期

第 六 條 計息方式

本公司金貸與之率,不得於本公司金融 機構 短期借 最高利 率,本 公司貸 款利 息之計收,以每繳息一次為則。殊情,得董事會同後,依 實際 需要以調整。

第 七 條 決策層級

本公司 擬將資 金貸與他人時,均應董事會決議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子公司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 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對同一貸與對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超過 一年之期內分次撥貸 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外公司金貸與不 予限 制其授權額度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 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 將資 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 , 並其同對之明 確意見 對之理由列董事會 紀錄

金貸與之辦理及審查程

一、執行單位

本公司金貸與他人相關作業之辦理,由財會部負責,必要時 總經 理得定其他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二、審查程

  • ( )信調查

本公司辦理金貸與事項,應由借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 資料 及 財務 資料 本公司以書面 申請 額度。

本公司受理 申請 後,應由財會部門就貸與對之所營事業、財務 狀況 、償債能力與信 獲利 能力及借 款用 以調查、評估, 並具報告。

(二)審查評估

執行單位之評估報告內容應 包括 下列項目

1.資 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1. 貸與對信及風險評估。

  2.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 及股東權之影響。

  3. 4 . 取得保品及保品之評估價值。

(三)保全

本公司辦理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保本票,必要時並 辦理產或不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保,債務人相 當力及信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 供擔 保品者,董事 會得參酌財會部門之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 注意 其 。 章程是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

  • 39 -

第 九 條 公告報程

  • 一、本公司應於每十日前公告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金貸與餘額下列準之一者,應於事二日內公 告

    •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貸與他人之餘額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金貸與餘額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金貸與金額幣一萬元以上且本 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子公司有本條第二各項應公 告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前子公司金貸與餘額占淨值 比例 之計算,以該子公司金貸與餘額占 本公司淨值 比例 計算之。

  • 五、所稱事日, 係指 交易約日、 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十 條貸與金額之後措施、期債權理程

  • 一、 貸後,應 注意 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 用狀況 等,有提 供擔 保品者,並應 注意 保價值有 無變動 ,遇有 重大變 化 時,應立刻通報 總經 理,並依 指示 當之理。

  • 二、借人於貸 款到 期或期前償還借時,應先計算應息,連同本金 一清償後,方可本票借等註歸還借人或辦理抵押權塗

  • 三、借人於貸 款到 期時,應還清本息。 如到 能償還需延期者,需事 先提出 請求 ,報董事會核准後為之。

第 十一 條查簿之

本公司辦理金貸與事項,應查簿(附件),就金貸與之對、金額、 董事會通日期、金貸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登載查。

第 十二 條 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及其執行情,並 作成書面 紀錄 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第 十三 條 對子公司金貸與他人之控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擬將資 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督促該子公司訂定「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子公司董事會通,修正時同。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 擬將資 金貸與他人時,均應報本公司核准後得為之; 本公司財會部門及 總經 定之專責人員應具體評估該項金貸與他人 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風險性、對母公司及子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 及 股東權之影響,呈報 總經 理及董事核准。

  • 三、財會部應於每五日前取得各子公司之金貸與他人餘額明細表。

  • 40 -

  • 四、本公司財會部應定期評估各子公司對其貸與金額之後措施、期 債權理程 否適 當。

  • 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稽核各子公司對其「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之遵循情,作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之發議於核後,應通知各 受查之子公司改,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定其及時採取當之改措施。

第 十四 條 罰則

本公司理人及辦人員辦理金貸與他人作業,有違本公司「金貸與 他人作業程」規定,依本公司作規則提報懲

第 十五 條 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董事會應就本作業程 序未實 施前貸與他人金之項,責由財會 部調查、評估後,提報董事會追認。 超過 核定貸與之額者,財會部 應通知借本作業程 序實 施之日 個月 內償還額借部份。

  • 二、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 貸與餘額 超限 時,應訂定改計畫,並相關改計畫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成改

  • 三、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則規定,評估金貸與情並提列 適足 抵 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當揭露有關 資訊 ,並提相關 資料予簽 證會計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第 十六 條 有關法令之補充

本作業程 序未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公告

本作業程之訂定董事決議通後,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施。有董事表 示異 議且有 紀錄 或書面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 各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論,修正時同。本作業程之訂定及修改案,於董事會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 ,並其同對之明 確意見 對之 理由列董事會 紀錄

  • 41 -

【附五】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依據

本公司有關取得或產事項,除法令有規定者外,應依本作業程規定辦理。

第二條 :適用 範圍

理程所稱之產,範圍 包括: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 證、認購 ( )

  • 證、受證券及產基礎證券等 投資

  • 二、不產(含土、房屋及築、 投資 性不產、土 地使用 權、營業之貨) 。

  • 及設

  • 三、會員證

  • 四、專權、著作權、 商標 權、許權等 無形資 產。

  • 五、金融 機構 之債權(含應收項、買匯貼 放款 、催收項)。

  • 六、衍品。

  • 七、依法、分、收購或股份受讓取得或分之產。

  • 、其他產。

  • 上述產之取得與分相關事務悉依本理程 序處 理之。

第三條名詞定義

  • 一、衍 :指 其價值由產、率、匯率、數或其他 利益 品所衍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品 組合成之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期租賃契約及()貨合約。

  • 二、依法、分收購或股份受讓取得或分之 :指 依企業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 機構 法或其他法 律進 行合、分或收購取得或分之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 :指 產估價或其他依法事不產、其他固定產估價 業務者。

  • 五、事 :指 交易約日、 付款 日、委成交日、 過戶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 足資確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 經主管機 關核准 之 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 投資:指 濟部 投資 審議委員會 在大 投資 術合作許 可 而從 事之 投資

第四條專家之獨立性

一、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律師 或證券承 銷商 意見 書,該專業估價者

  • 42 -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律師 或證券承 銷商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人。 第五條有價證券 投資 之取得與分程

  • 一、 評估及作業程

  • 本公司有價證券 投資 之購買與出售悉依相關作業規定執行,並由財會部提出 評估報告,評估時應取得的公司 最近 會計查核證或核之財務報 。

  • 表或其他相關 資料做 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 每筆交易均需董事核准,每筆交易金額 超過 等值新幣伍仟萬元者應提 報董事會核議。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 投資 應依前項核決權呈核後,由財會部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 意見

  • 本公司取得或分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之一,且交易金額本公司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會計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若需採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之公開報價或金融 。

  • 監督理委員會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第六條產及設之取得及分程

一、 評估及作業程 序:

本公司不產及設之取得及分,悉由本公司 使用 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依 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 (一)取得或分不產,應參考公告值、評定價值、鄰 實際 交易價 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 (二)取得或分設,應以價、價、議價或招方式擇一為之。

  • (三)設之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核流程規定辦理,買賣不產應提報董事 會通得為之。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分不產或設時,應依前項核決權呈核決後,由 使用 部門 及行 政管 理部負責執行。

  • 四、不產或設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分不產或設,除與 政府機構 交易、 自地 、租, 或取得、營業 使用 器設外,交易金額本公司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日前先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告,並應合下列規定

  • 43 -

  • (一)因因須以定價格、定價格或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董事會決議通來交易條件 變更 者,照上開程辦理。

  •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有下列情之一者,除取得產之估價 結果 於 交易金額,或產之估價 結果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會計依 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具體 意見:

  • 估價 結果 與交易金額差距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差距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個月 。但 適用 同一期公告值且 未逾 個月 ,得由專業估價者出具 意見 書。

  • (五)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以本次交易事之日為基準,前追溯算一年,依本理程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部份免

第七條 :投資 額度

  •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價證券 投資 金額 個別 均不得 超過 本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且 個別 有價證券 投資 金額不得 超過 前開淨值百分之十。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供 營業 使用 之不金額 個別 均不得 超過 本 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會員證、 無形資 產及其他產之取得及分程

  • 一、 評估及作業程 序:

  • 本公司會員證、 無形資 產及其他產之取得及分,悉由本公司 使用 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 (一)取得或分會員證、 無形資 產及其他產,應以價、價、議價或 招方式擇一為之。

  • (二)交易授權額度依本公司核流程規定辦理,每筆交易金額 超過 幣伍仟 萬元者應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分會員證、 無形資 產及其他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呈 核決後,由 使用 部門及行 政管 理部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 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分會員證及 無形資 產之交易金額公司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會計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

  • 44 -

  • 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向 人取得不產之理程

  • 一、本公司人購買或交換取得不產,除依第六條取得不理程辦 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交易 金額公司 總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告或會計 師意見 另 判斷交易對為關人時,除 注意 其法 律形 式 外,並應考慮質關

  • 二、本公司人取得不產,應下列 資料 ,提交董事會通及監察人承認後得為之

  • (一)取得不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 效益

  • (二)選定關人為交易對因。

  • (三)依本條第三項第(一)及(四)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資料

  • (四)關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及其與公司和關人之關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份開來一年各金收支預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金運之合理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制條件及其他要約定事項。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人取得不產,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 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息及買方依法應負之成本。所稱 必要息成本,以公司購 入資 產年度所借項之加權平均率為 準設算之,其不得於財部公金融業 最高 款利 率。

    • 如曾 以該的物金融 機構 設定抵押借者,金融 機構 對該的物之貸評估值,金融 機構 對該的物之 實際 累計值應評估值之七成以上及貸 間已逾 一年以上。但金融 機構 與交 易之一方為關人者,不 適用 之。

  • (二)合購買同一的之土及房屋者,得就土及房屋分 別按 前項所列任一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人取得不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及第(二)規定 評估不產成本,並應洽會計 師複 核及表具體 意見

  • (四)本公司人取得不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規定評估 結 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規定辦理。但因 下列情,並提出客證據及取具不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之具體合 理性 意見 者,不 在此限:

    1. 取得素或租 地再 行興者,得舉證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1 )素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人之營成本加計合理營 建利 潤,其合計數 逾實際 交易價格 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 潤,應以 最近 三年度關人營部門之平均
  • 45 -

營業毛率或財部公 最近 設業毛率孰者為準。

     - `(` 2 `)同一` 標 `的房` 地 `之其他樓層或鄰` 近地 `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 `關` 係 `人成交 案` 例 `,其面積相` 近 `,且交易條件` 經按 `不` 動 `產買賣慣` 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 地 `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3 `)同一` 標 `的房` 地 `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 非 `關` 係 `人租賃案` 例 `,` 經按 `不` 動 `產租賃慣` 例 `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 推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 `本公司舉證` 向 `關` 係 `人購` 入 `之不` 動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 `區一年內之 其他` 非 `關` 係 `人成交案` 例 `相當且面積相` 近 `者。前述所稱鄰` 近地 `區成交案` 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標 `的物方圓` 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 現 `值相` 近 `者為` 原 `則;所稱面積相` 近 `,則以其他` 非 `關` 係 `人成交案` 例 `之面 積不` 低 `於交易` 標 `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前述所稱一年內` 係 `以本 次取得不` 動 `產事` 實 `發` 生 `之日為基準,` 往 `前追溯` 推 `算一年。`
  • (五)本公司人取得不產, 如經按 本條第三項第(一)、(四)規定 評估 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本公司應就不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 盈餘公積,不得以分派或配股。 對公司之 投資如 採權法評價之 投資 者,應就該提列數額 按持 比 例 依法規定提列 特別 盈餘公積。

    2.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辦理。

    3. 1 點 及第 2 點處 理情提報股東會,並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4. 本公司前述規定提列 特別 盈餘公積者,應俟價購認列跌 價損分或為當補償或恢復 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不合理 者,並證期會同後, 動用 特別 盈餘公積。

  • (六)本公司人取得不產,有下列情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規定辦理可,不 適用 本條第三項(一)、(二)、 (三)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不產。

  • 人訂約取得不產時距本交易訂約日 已逾 五年。

  • 與關訂合契約取得不產。

  •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或營業 使用 器設,董事會得 授權董事 總資 產百分之一以內先行決行,事後提報 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 認。

  •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 意見 或保留 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載明。本公司設置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監察人承認 事項,應先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第七條規定。

第十條品交易理程

  • 46 -

本公司事衍品交易,悉依本公司所訂定之「事衍品交易理程」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辦理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理程

  • 一、 評估及作業程

  • (一)本公司辦理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 、

  • 會計 師 律師 或證券承 銷商 就換股 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論通

  • (二)本公司應、分或收購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一

  • 股東之公開文件,本條第一項第( )之專家 意見 及股東會之 。

  • 開會通知一股東,以作為是該合、分或收購案之參考 但依其他法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分或收購事項者,不 在此 限

  • 外,參與合、分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 、

  • 或其他法 律限 制, 致無 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決,參與合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對外公開說明發 生原 因、後 續處 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一)董事會及股東會日期參與合、分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 有規定 或有殊因素事先報證期會同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 會,決議合、分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 有規定或有殊因素事先報會同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二)文件格式及保 限: 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證券營業所買賣之公司,應下列 資料 作成整書面 紀錄 ,並保五 年, 備供 查核

  • 人員基本 資料:包括 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 、

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名、分證字為外人則為護 。

號碼

  • 2.重 要事項日期 :包括簽 意向 書或、委財務或法顧問、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重 要書件及議事 錄:包括 、分、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 書或 、

  • 錄 重 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等書件。

  • (三) 資訊 揭露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證券營業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算二日內,本條第二項 第(一) 款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網路 資訊系統申 報本會查。 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非屬 上市或股票證券營業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證券營業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訂 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及第(三)規定辦理。

  • (四)事前保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人,應出具書面保承諾, 在訊 息公開前,不得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

  • 不得行或 利用 他人名義買賣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五)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 變更原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

  • 外,不得任 意變更 ,且應於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 變 更 之情 況:

  • 辦理金增、發行換公司債、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 認股權 特別 股、認股權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47 -

  • 2.處 分公司 重大資 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生重大 災害、 重大變 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體或家數發增減 變動

  • 6.已 於契約中訂定得 變更 之其他條件,並對外公開揭露者。

  • ( ) 契約應載內容契約應載明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違約之理。

  1. 因合 併而 消滅或之公司前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買回 之庫藏股之則。

  2.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 比例 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則。

  3. 參與體或家數發增減 變動 理方式。

  4. 預計計畫執行度、預計成日程。

  5. 計畫 未完 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理程

  6. (七)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 異動 參與合、分 、

  7.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 資訊 對外公開後, 如擬再 與其他 公司行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 變更 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行決議 、

  8. 外,、分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 已進 成之程或法行 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行為之。

  9. ()參與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 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二)、(四)及(七)之規定 辦理。

第十二條法拍理程

  • 本公司法院拍賣程取得或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 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第十三條應公告報之時及內容

  • 一、本公司取得或產,有下列情時,應性質於事算二 日內相關 資訊 依規定格式及內容 輸入主管機 定之 資訊申 報網,並檢 附相關契約、議事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律師 或證券承 銷商 意 見 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五年

  • (一)人取得或分不產,或與關人為取得或分不產外之其他產且交易金額公司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購或贖回內 貨幣市基金,不 在此限

  • (二)行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事衍品交易損 失達 所訂理程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 契約損金額。

  • (四)除前三以外之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 分債權或 投資 ,其交 易金額公司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 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 48 -

  • 投資 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營業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或證券於初級市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取得或分之產種類 屬供 營業 使用 器設且其交易對 象非 為 關人,交易金額 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自地 、合分屋、合分成、合分售方式取得不產,本公 司預計 投入 之交易金額 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前述第四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 :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分同一性質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 取得、分分累積 ) 同一開發計畫不產之 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分(取得、分分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於公告時有錯誤或補正時,應全 部項目行公告報。

三、本理程所稱「一年內」以本次交易事之日為基準,前追溯算一年,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部份免

  • 四、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報後,有下列情之一者,應於事之之算二日內二日內相關 資訊 依規定格式及內容 輸入主管機 定 之 資訊申 報網 站:

  • (一)交易訂之相關契約有 變更 、終除情事。 、

  • (二)合、分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契約預定日程成。 (三)公告報內容有 變更

第十四條對子公司取得或產之控

  • 一、本公司應依本理程督促子公司訂定取得或理程

  • 二、子公司 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取得或本公司理程所訂 公告準者,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準中,所稱公司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總資 產百分 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本額或 總資 產為準。 總資 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財務報告編準則規定之 最近 體或 個別 財務報告中之 總資 產金額計 算。公司股票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本公司理程有關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於母公司業之權百分之十 計算之。

第十五條董事議之

本公司取得或產依本理程或其他法規定應董事會通者,有董 事表 示異 議且有 紀錄 或書面明,本公司應 資料送 各監察人。

第十六條罰則

  • 理人及辦人員違理程規定時,依照本公司員獎懲辦法規定,依其 情節輕 重處 罰。

第十七條相關法令之補充

理程 序未 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 :實 施與修訂

理程 序經 本公司董事會通後,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修正時

  • 49 -

  • 同。有董事表 示異 議且有 紀錄 或書面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 各監察

  • 人。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 意見 或保留 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載明,修正時同。

  •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理程,應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並提董事會決議。

  • 前項 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 任者計算 之。

  •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之。

  • 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九條第三項第五第二規定,對於審計 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之。

  • 50 -

【附六】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保障股東權,健全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理及降 低經 營風險,訂 定本程

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應依本作業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適用 範圍

本作業程所稱背書保證 係指 下列事項

一、融背書保證, 包括:

  • (一)客票貼

  • (二)為他公司融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之目的 而另 開立票據 予非 金融事業作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 係指 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 係指無 法歸類列前二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 供動 產或不產為他公司借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應依本作 業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背書保證對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來之公司。

  • 二、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接對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得為背書保 證,且其金額不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本公司基於承攬程需要之同業或共同造人依合約規定保,或因共同 投資 由全體出股東依其率對 被投資 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 定之制,得為背書保證。前項所稱出 係指 本公司直接出或透 過持 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

第 四 條 背書保證額度及評估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

  • 一、對外背書保證之額不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一百。本公司及其子公

  • 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額不得 超過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其因業務來關 係從 事背書保證者,不得 超 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其與本公司為母子公司關 係而從 事背書保證 者,不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對於因承攬程需要之同業依合約規定保,或因共同 投資 由各出股東依其率對 被投資

  • 51 -

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 體得為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額,依據合財務報表淨值,照前段所 述相關率計算之。

  - `三、對` 持 `股百分之百之單一子公司背書保證` 限 `額,不得` 超過 `淨值之百分之五 十,` 超過 `時,得以專案提報董事會` 討 `論並` 經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審議核決, 且應於當年度或次年度之股東常會中報告累計背書保證金額及執行情` 形 `。`

  - `四、本公司直接及` 間 `接` 持 `有表決權股份` 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 間 `,得為背書 保證,且其金額不得`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 `接` 持 `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 `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

  - `所稱「淨值」及「合` 併 `財務報表淨值」,以` 最近 `期` 經 `會計` 師 `查核` 簽 `證或核` 閱 `之 財務報表為準。` 如 `財務報表` 係 `以` 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編` 製 `者,所稱之「淨值」及 「合` 併 `財務報表淨值」,` 係指資 `產負債表歸` 屬 `於母公司業` 主 `之權` 益 `。`
  • 第 五 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依本作業程第六條之規定辦理核程董事會決議後為之,或由董事依本條第六所定授權額度內決行, 事後 經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並辦理情及有關事項,報股東會查。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因業務需要 超過 前條所訂額度之必要且合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所訂條件者,應董事會同並由數以上之 董事對公司 超限 可能產之損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報股東 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 超限 部份。

    • 三、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辦理 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 四、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五、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於第二之背書保證事項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 ,並其同對之明 確意見 對之理由列董事 會 紀錄

    • 六、授權董事決行之對外背書保證金額以不 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

  • 第 六 條 背書保證之辦理及審查程

    • 一、執行單位

      • 本公司背書保證相關作業之辦理,由財會部負責,必要時 總經 理得定其 他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 二、審查程

  • 52 -

  •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執行單位應作成具體審查評估報告,評估報 告內容應 包括 下列項目

    1.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背書保證對信及風險評估。

    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 及股東權之影響。

    4. 4 . 取得保品及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執行單位提 送簽 呈,敘明背書保證公 司、對、種類、理由及金額等事項,同前(一)之評估報告, 呈 總經 理及董事核准後,提董事會決議通後辦理。但因業 務需要時,得由董事先依本作業程第五條之授權額度內決 行,事後 經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並辦理情及有關事項, 報股東會查。

  • 三、執行單位辦理背書保證時,應具體評估風險性,必要時應取得背書保證 公司之保品。

  • 四、財會部門應就背書保證事項查簿(附件一),就背書保證對、金額、 一

  • 董事會通或董事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第二( )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登載查。

  • 五、財會部應於每五日前編份對外背書保證金額報明細表(附件 二)。

第 七 條 背書保證註

  • 一、 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除時,背書保 證公司應正式函文 將原 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本公司財會部門加「註章後退回, 申請 函文則留 存備 查。

  • 二、財會部門應隨時背書保證記背書保證查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 金額。

鑑章 使用 及保

  • 本公司應以 向經 濟部 申請 登記之公司章為背書保證之專 用印 鑑章,該鑑章 由董事會同之專責人員保,並依本公司之理辦法所訂定作業程得鈐發票據。

  • 本公司若對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簽 署。

第 九 條 公告報程

  • 一、本公司應於每十日前公告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份背書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下列準之一者,應於事之日二日內公告

  •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53 -

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公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期性質之 投資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公司 最 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幣三萬元以上且公 司 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 所稱事日, 係指 交易約日、 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 定交 易對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 非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本條第二應公告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前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 比例 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 本公司淨值 比例 計算之。

子公司股票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一規定計算之 -本額,應以股本加計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 十 條 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及其執行情,並作 成書面 紀錄 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 十一 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保證者,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背 書保證作業程」,子公司董事會通,修正時同。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保證時,均應報本公司核准後得 為之;本公司財會部及 總經 定之專責人員應具體評估該項背書保證之 必要性及合理性、風險性、對母公司及子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 及股 東權之影響,呈報 總經 理及董事核准。

  • 三、財會部門應於每五日前取得各子公司之對外背書保證金額報明細表。

  • 四、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稽核各子公司對其「背書保證作業程」之遵 循情,作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之發議於核後,應通知各受查 之子公司改,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定其及時採取當之改措 施。

第 十二 條 罰則

本公司理人及辦人員辦理背書保證作業,有違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 程」規定,依本公司作規則提報懲

第 十三 條 其他事項

  • 一、本公司因情事 變更 背書保證對規定或金額 超限 時,應訂定改

  • 54 -

    • 計畫,相關改計畫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成改
  • 二、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損且於財務報告中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 ,並提相關 資料予簽 證會計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 三、背書保證對淨值本額二分之一時,應立訂定改計畫,相關改計畫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成改

  • 第 十四 條 有關法令之補充

本作業程 序未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五 條 公告

本作業程之訂定董事會決議通後,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施。有董事表 示異 議且有 紀錄 或書面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 各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論,修正時同。本作業程之訂定及修改案,於董事會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 ,並其同對之明 確意見 對之 理由列董事會 紀錄

  • 55 -
【附錄七】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依據
本公司有關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
辦理。
  • 第二條:交易種類

本程序所稱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 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 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貨合約。

  • 第三條:經營及避險策略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原則,所選擇交易商品以能規避公司業 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此外,交易對象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業務有往 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第四條:權責劃分

  • 一、財務部門

    • 是財務風險管理系統的樞紐,應隨時搜集金融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 並熟悉金融商品、相關法令及操作技巧等,並掌握公司整體之風險部位, 精確計算已實現或未來可能發生之部位,以提供足夠及時之資訊予管理階 層。且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負責交易之執行。
在資金調度方面,應詳細計算現金流量並配合金融機構額度之使用,以確
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 二、會計部門

  • 根據相關規定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 ) 將有關避險交易及損益結果等,正確 及允當表達於財務報表上。

第五條:交易額度
  • 一、 額度總額:
外匯性交易:以規避風險為原則,以實質交易為基礎,於任何時點整體契
約總餘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的
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超過時,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準。如財務報
表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非外匯性交易:對市場 變化狀況 預測 人員承 作,提報董事 長核後方可進行。

  • 二、部及 個別 契約損上限金額:

個別 契約損體契約損上限分不得超過 個別 體契約金額之 。 百分之二十,如有超限, 必須 董事會核

條: 績效評估

一、財務位應時提供類商品未期之交易細及價資,定期對其所

-56-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之部位進行 績效評估 ,並作 出評估

  • 二、 評估 呈送 董事會權之階主管 人員 作為管理及 參考

  • ( ) 匯率契約依外匯部位的 大小 定損益 目標 ,此 目標必須納入績效評

    • ,定期 檢討

  • ( )每週 財務操作 人員 提供外匯部位及其他契約商品之 評估 予財務主 。

  • 管作為管理及 參考

第七條:作業程序
  • 一、權額度

  • 交易應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管理,權額度表,經董事 長核後生,並報董事會核正時 亦同

外匯性交易:

外匯性交易:
每日成交金額(美)
董事長 超過400 萬
總經理 200 萬至400 萬()
總經理 100 萬至200 萬()
部門主管 100 萬(

非外匯性交易: 每筆需呈 報董事長簽核後,始可執行。

各筆 交易, 均須 權額度之 人員 方得為之。 至美 金以外 幣別 交 易,應依 中央銀 結算匯率換計 納入 上表及本程序第五條之 。 規

二、執行

由財務部門執行,交易之核 准皆需按 本條第一權限行。

三、執行流程

一。 請參 閱附

條: 建立備 簿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 建立備 簿(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期及依本處理程序第條第三、第十條第一 項( )款 及第二 項( )款 審慎評估 之事,詳予 登載 簿備 查。

條: 控制制

一、風險管理 措施

  1. 信用風險的量:交易的對象應選擇與公司往來且信用風險之金融機 。

構為原則,並應定期提供往來之對 帳單

  1. 市場風險的量:交易 人員 應掌握交易市場 變化情形 及分使用不金 融商品並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 否符 合本處理程序規定之限額。

  2. 性的量:為確保流性,交易之金融機構 必須 足的 設備 、資 訊及交易能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3. 作業風險的量: 必須 確實 遵守授 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 風險。

  4. 風險的量:任何金融機構簽 文件必須 經過財務部門的 檢視 後,能正式簽,以避免法上的風險。

-57-

  1. 商品風險的量:部交易 人員 及對金融機構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 具備完 整及正確的 知識 ,並 要求 金融機構 揭露 風險,以避免

用金融商品導

  1. 現金交割的風險:權交易 人員 遵循 額度表 各項 規定外,平時應 注意 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2. 二、 控制

  3. 交易 人員 及確、交割等作業 人員 不得任。風險之量、 監督 控制人員 應與上述 人員 分屬不部門,並應董事會或不負交易或部位 。

策責任之階主管報

  1. 交易 人員 應將交易證或合約交付會計 人員記 錄。

  2. 會計 人員 應依金融機構提供之確 認單 帳載 交易錄等隨時與往 。

來金融機構對

  1. 財務 人員 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本處理程序第五條之規定。

  2. 5.每月月底 由財務部門依當 日收盤 匯率及其他資訊, 評估 損益並製成報 表,交由會計部門複核及依相關規定調整 入帳 ,並提供財務部門最主 。

  3. 管及 高級 管理階層作為管理之 參考

  4. 三、定期 評估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有之部位 至少每週 評估 惟若 為業務 需要 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評估 ,其 評估 呈送 董事會權之階 主管。

第十條:董事會之

  • 一、董事會應依 下列 原則 監督 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一 。

  • ( ) 指定階主管 人員 隨時 注意 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監督 控制

  • ( ) 定期 評估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 否符 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 之風險是在公司 容許承受 範圍

  • 二、董事會權之階主管 人員 應依 下列 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 ) 定期 評估目前 使用之風險管理 措施 否適 當並確實依本處理程序及相 關法規辦理。

  • ( )監督 交易及損益 情形 ,發現有 異常情 事時,應 採取必要 措施 ,並 立即向 董事會報,已 設置獨立 董事者,董事會應有 獨立 董事 出席 並 。

  • 示意見

  • 三、事後報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權相關 人員 辦理者,事 後應提報董事會。

第十一條:

  • 人員 應定期 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 控制 之允當性,並 按月稽 核交 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之 遵循情形 ,作成核報,如發現 重大違 事,應 以面通 知各監察人

第十二條:應公 告申 報之時限及 內容

本公司應 按月 將本公司及非屬國發行之公司 截至 月底止 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依規定式,於 每月 日前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報 網站

第十三條:對公司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管程序

-58-

  • 一、本公司應 督促子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

  • 二、 各子 公司應於 每月 日前 將上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本 公司報。

第十四條:

  • 經理及主辦 人員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時,依本公司 員工獎懲 辦法規定, 。

  • 依其 情節輕重

  • 第十五條:相關法令之 補充

  • 本處理程序未,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實 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 並提報 股東 同意 修 正時 亦同 。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 且有錄或 聲明 者,本公司應將其 異議併送各 監察人 。並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如有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 , 。

  • 應於董事會事錄 載明 修 正時 亦同

-59-

【附錄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截至 次股東臨 時會 停止 戶日(103 年12 月11 日)股東名簿記載 個別 體董事、 監察人持 數如

姓名 選任 任期
(年)
選任時 選任時 停止戶日股東名簿
記載
停止戶日股東名簿
記載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顏德和 103/9/30 3 6,888,766
6.26%
6,888,766
6.26%

顏德威 103/9/30 3 2,313,241 2.10% 2,513,241
2.28%

葉美雲 103/9/30 3 6,636,412
6.03%
6,934,412
6.30%

張智凱 103/9/30 3 10,000
0.01%
160,000
0.15%

卓芳妃 103/9/30 3 6,000
0.01%
156,000
0.14%

黃俊龍 103/9/30 3 0
0
0
0

吳忠聖 103/9/30 3 0
0
0
0
合 計 15,854,419
14.41%
16,652,419
15.13%


辛美枝 103/9/30 3 0 0 0 0


葉麗雲 103/9/30 3 2,752,878 2.50% 2,752,878 2.50%
合 計 2,752,878 2.50% 2,752,878 2.50%
註:
  1. 本公司實資本額為 新台幣1,100,000,000 元 ,已發行數為 110,000,000 股

  2. 依證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體董事、 監察人 數如

  3. ‧全 體董事法定應數: 10,000,000 股

  4. ‧全 監察人 法定應數: 1,000,000 股

  5. 3.全 體董事實際數: 16,652,419 股;全 監察人 實際數: 2,752,878 股

  6. 4.全 體董事及 監察人持 數已達法定成數準。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