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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tai Zhenghai Bio-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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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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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653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大街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涛 |
| 董事会秘书 | 陆美娇 |
| 联系电话 | 0535-6971993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5月1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二、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 构”)对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生物”、“发行人” 或“公司”)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 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 成了对正海生物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正海生物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持续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 跟踪报告等材料。
- 6、持续关注公司及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阶段变更保荐代表人
2020 年 7 月 29 日,吴其明先生、阎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正海生物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钟得安先生、袁海峰先生接 任并负责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0 年 12 月 14 日,钟得安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担任正海生物持续督 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刘磊先生接任并负责剩余持续督 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正海生物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 的核查,对上述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生物再生材料产业基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 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时间进行了调整,延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正海生物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 述延期事宜无异议。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正海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正海生物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 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正海生物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正海生物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交流,并提供相关文件。正海生物能够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 要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 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正海生物“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公告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 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正海生物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正海生物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正海生 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海生物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 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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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刘 磊 袁海峰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孙树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