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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ZE OPTICAL ELECTRONIC CO., LTD. — M&A Activity 2025
Apr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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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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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 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 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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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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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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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2、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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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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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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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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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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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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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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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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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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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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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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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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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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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5、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