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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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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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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障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就关联交易而言仅指其与公司的 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对重大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按照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中心负责人;

  •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五)公司各中心及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心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 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内部报告工作的开展,并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知晓并报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晓该 等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的及时、准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重大信息后,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判断 其所报告的重大事件是否需要进行披露。为作出准确判断或进行披露,董事会秘 书可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就其所报告的重大事件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按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准备相关信息、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重 大事项对外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应报告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同时公司及子公 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与其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但是,以下关联交易可以 免予报告: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关联人的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 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由第十三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认为有必

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及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 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其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强制解散;

  • (六)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的;

  •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 (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的决定,债权 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或子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或子公司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的申请时,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进入破产程序后,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法 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时,应当及时 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 案,应当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报告。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规定重大事件时,应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及时将与该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拟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子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公司亦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照上述条款进行首次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持续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八)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内部报告制度的管理工作,凡公司 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 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有关会议。对于是否涉及重大事件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收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 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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