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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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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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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 分析师 / 机 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 E-mail 、网站沟通专栏、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路演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投 资者 / 分析师 / 机构的调研、沟通和媒体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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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中与 媒体采访相关的工作由公司品牌事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 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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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 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尽量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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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及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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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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