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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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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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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会计或财务 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 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在任期内,如果委员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或该委员实际情况已不适合担 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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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内审合规中心总经理任工作组 组长,内审合规中心作为审计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员。在审计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六)公司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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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 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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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内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还应关注公司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实际需要将与公司及法治建设有关的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 (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协商一致,可豁免按上 述规定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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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 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委员经 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 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 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 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 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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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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