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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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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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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本公司章程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通讯 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3 天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事出席 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监事应当在 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 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 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

以确保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工作实效。《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 成部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