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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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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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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在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下(亏损公司除外)。 (六)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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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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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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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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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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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六十三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 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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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七十八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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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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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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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九十六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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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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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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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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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一十 五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或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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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或 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 )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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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二十 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 争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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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 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 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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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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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二十 五条 |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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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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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三十 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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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公司监事。 | ||||
| 18 | 第一百四十 五条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 开10 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以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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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四十 六条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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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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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四)、公司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决定不分红 的,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 低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 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 (四)、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决定不分红的, 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 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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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五十 五条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 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 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拟回购股份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金额超 过10000万元;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 资金少于公司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支出总 额; (3)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司无法 实现二级市场融资,且年报资产负债表日 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尚未产 生收益; (4)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 过70%,或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5)公司年报披露日未来十二个月内预计 有重大投资,且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6)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发生亏损; (7)公司当年末合并资产负债表每股未分 配利润低于0.1元。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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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二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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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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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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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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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十三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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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四条 | ——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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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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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一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一 用)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一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于达到本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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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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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 |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置备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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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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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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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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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三条 | |||
| 2 | 第四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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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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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十五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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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 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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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 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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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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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 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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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 函)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 天通 知。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 )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 为:提前3天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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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的,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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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或无同业竞争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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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 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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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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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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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临时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 ......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 第二十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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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五 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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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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