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YANGGUANG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pr 29, 2021

53708_rns_2021-04-29_fe08da87-4b69-4500-8d4b-c099fc37179e.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申报

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见附件2)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2.3 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2.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3)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己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

日内;

  •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 2.5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6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3. 锁定

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 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3.2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 股、B 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 个账户。

3.4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3.6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 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 动解锁。

4. 禁止交易

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 后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 4.2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 4.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4.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 有的股票。

  •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告
  • 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

  • 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为式、减持时间区间、价

  • 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

  • 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 5.3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应结合窗口期等 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 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 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

拟定增持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如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 及后续安排。

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或完成预定增持计划后,应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包括增持股份数量、金额、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如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

  • 5.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

  • 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5.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4)申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

  •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5.5 条的规定执行。

7. 管理

  • 7.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7.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7.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6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资本市场中心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相关信息的 管理、申报、检查、披露以及申请解除限售等具体业务。

8. 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修订。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 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 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 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