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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Sep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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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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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08

公告编号: 2012-L43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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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公司 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将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 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 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成都锦尚将以其所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 目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拟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全额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 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概况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4月7日

注册地点:成都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主营业务:商业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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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都锦尚负责开发建设成都锦尚中心项目,该项目为集商场、办公楼、酒店 式公寓、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性物业,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总规划建 筑面积为 252574 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79510 平方米。

股东情况:成都锦尚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坚 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峰公司”)持有其 70%股权,冠昇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冠昇集团”)持有其 29%的股权,欧尚(中国)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尚公司”)持有其 1%的股权。

2、本公司间接持有成都锦尚 50.54%的股权,成都锦尚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如下:

==> picture [401 x 3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00% 80%
20%
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 北京宏诚展业房地产开发
限公司 有限公司
10%
90%
成都阳光上东
黄秀文
置业有限公司
27.8% 72.2%
上海坚峰投资发 冠昇集团 欧尚(中国)
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
70% 29% 1%
成都锦尚置业有
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3、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财务情况: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成都锦尚总资产 55191 万元、总负债 121 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21 万元)、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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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 万元,净资产 55070 万元。 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657 万元、净利润-657 万元。

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成都锦尚总资产 81388 万元、总负债 27174 万元(其 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7174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 万元,净资产 54214 万元。201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856 万元、净利润-856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主债权:成都锦尚将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借 款,借款期限不长于 5 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 利率上浮 30%。

  •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3、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

  •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4、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四、董事会意见

  • 1、成都锦尚申请上述借款,将用于成都锦尚中心项目建设,本公司为成都

  • 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旨在帮助成都锦尚顺利获得借款,从而保障成都锦尚中 心项目如期竣工。

2、成都锦尚目前资产负债情况良好,成都锦尚项目未来销售收入足以承担 上述借款的还本付息,并且,成都锦尚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目为该笔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董事会认为,成都锦尚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3、冠昇集团、黄秀文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冠昇集团、黄秀文将与本 公司按其在成都锦尚的实际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 主要内容如下:

(1)黄秀文向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作为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 的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2)冠昇集团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锦尚29%的股权质押,作为本公司为成都 锦尚上述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3)担保期间:自反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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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

(4)保证限额:反担保人在成都锦尚的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即

①冠昇集团:因成都锦尚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导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而实际偿付的款项的 29%,或与冠昇集团在成都锦尚中出资比例相等的其他比 例。

②黄秀文:因成都锦尚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导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而实际偿付的款项的 19.46%,或与黄秀文在成都锦尚中权益比例相等的其他比 例。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成都锦尚其他主要股东和 实际权益享有人按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共同承担担 保责任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足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发生损失 的风险很小,因此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5896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99%,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 0 千元。

六、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 情况。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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