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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Dec 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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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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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7-L57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 年12 月20 日与 Reco Shine Pte Ltd(简称“Reco Shine”) 分别签署《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景阳光”)合作投资意向 书》、《北京宏诚展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诚展业”)合作投资意向 书》(简称“意向书”)。本公司拟向Reco Shine 转让瑞景阳光、宏诚展业或 阳光股份拟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的 45%的股权,再 由本公司与Reco Shine 共同对瑞景阳光和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最终股权比例为 55%:45%。

在上述意向书签署之前,瑞景阳光与北京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北 京 A-Z Town 项目商业楼买卖合同》;宏诚展业与成都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签 署了《成都 A-Z Town 项目商业楼买卖合同》,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的 2007-L33 和 2007-L34 号公告。

上述意向书尚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交易细节进行约定。本公司和Reco Shine 将进一步明确上述交易细节,另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并报本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意向书约定,本公司根据需要向Reco Shine 发出支付履约诚意金的书 面通知,Reco Shine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合计8,000 万元的诚意金,待Reco Shine 持有目标公 司或瑞景阳光45%股权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依据原支付方的指示向原 支付方全额返还上述履约诚意金。如在意向书签署后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则本 公司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依据原支付方的指示向原支付方全额返还 履约诚意金:

  • 1、本公司与Reco Shine 协商一致不再合作投资瑞景阳光或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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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意向书签署之日起 3 个月内,本公司与Reco Shine 仍未签署合作投资 瑞景阳光或目标公司的正式交易文件的(例如股权转让协议及/或增资协议)。 3、上述第 2 项中提及的正式交易文件在签署后未经履行即被终止的(包括 但不限于未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双方协议终止等),或自正式交易文件 签署之日起满 6 个月仍未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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