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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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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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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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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新业 201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阳光新业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新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新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新业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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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决议公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以公告形式通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2015 年 5 月 13 日,阳光新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阳光新业已按照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怀 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唐军先生主 持。

阳光新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01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阳光新业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阳光新业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并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阳光新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85,699,061 股,占阳 光新业股份总数的 11.4279%。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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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新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最后阳光新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阳光新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阳光新业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阳光新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
(股)
反对股份数
(股)
弃权股份数
(股)
同意股份
所占比例
(百分比)
1. 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
报告
86,580,461 271,200 793,170 98.7856
2.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
86,351,661 244,100 1,049,070 98.5245
3.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
85,782,561 813,200 1,049,070 97.8752
4. 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
报告
86,351,661 266,700 1,026,470 98.5245
5.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
85,752,561 927,200 965,070 97.8410
6.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2015年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86,351,661 244,100 1,049,070 98.5245
7. 关于董事长年度津贴的议
85,699,061 1,571,869 373,901 97.7799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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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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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律师

王 天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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