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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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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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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电话: (10) 5809-1000 传真: (10) 58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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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股份 201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阳光新业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股份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股份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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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充分披露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阳光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唐军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阳光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阳光股份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94,412,544 股,占 阳光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 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股份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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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阳光股份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阳光股份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数(股) 弃权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议案一 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94,412,544 0 0 100%
议案二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94,412,544 0 0 100%
议案三 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94,412,544 0 0 100%
议案四 公司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94,412,544 0 0 100%
议案五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94,412,544 0 0 100%
议案六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94,412,544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一致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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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王 来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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