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YANGGU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7, 2011

53708_rns_2011-05-07_89a1fa8f-78f3-4f4d-a15e-e4d7b466757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26 x 6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话: (10) 5809-1000 传真: (10) 5809-1100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股份 201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阳光新业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股份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股份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证券报》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 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阳光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7 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阳光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2,885,337 股,占阳 光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05%。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 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阳光股份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阳光股份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
(股)
反对股


(股)
弃权股


(股)
同意股
份所占
比例
议案一 审议《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82,885,337
0
0 100%
议案二 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2,885,337
0
0 100%
议案三 审议《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 82,885,337
0
0 100%
议案四 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2,885,337
0
0 100%
议案五 审议《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82,885,337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一致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股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胡 冰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