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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EO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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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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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27 國巨*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3/04/24 發言時間 17:39:59
發言人 張綺雯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6629-99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04/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4/24
2.發行期間:本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本公司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以任職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
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人選由董事長提名後報請董事會,經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認股權人經董事會核准認股後,須
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與公司簽訂六年之聘僱合約。
(二)認股權人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本公司之工作規則、公司規定或本辦法之規
定時,本公司得依其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行使之可認購股份數額。
(三)任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認股權憑證核定發行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 40,000,000 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40,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除經董事會另行修訂者外,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認股權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透過執行、抵押或類似程序將任何認股權或其利益轉讓、分派、質押
或抵押,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稅賦:認股權人因行使認股權獲得股份,而須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依法律規定繳納任
何賦稅時,此等稅賦,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人個人所得稅及本公司代扣繳稅,應由認股
權人負擔。
(四)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起至屆滿三年之期間內,可提前行使其被授予之全
部認股權數量之30%;
(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起至屆滿四年之期間內,可再提前行使其被授予之
全部認股權數量之15%;
(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起至屆滿五年之期間內,可再提前行使其被授予之
全部認股權數量之15%;
(4).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五年起至屆滿六年之期間內,可再提前行使其被授予之
全部認股權數量之15%;
(5).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六年起,可再行使其被授予之全部認股權數量之25%。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4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
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尚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3).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次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4).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本辦法未規定之其他僱傭關係之終止或調整,其認股權之行使期間及時程,悉依本條第
二項及第四項為之,例外得由董事長酌情核定之。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依本辦法所載期間內行使其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其認股權
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註銷且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一)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境外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員
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
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影
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
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其餘期間得依本
辦法規定行使權利,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1).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
(3).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公司合併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
業日起,至當年度公司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
(4).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公司分割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
業日起,至當年度公司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申請撤銷之。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依認股權人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依本認股權憑證所發行之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權行使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六)上述(一)~(四)項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
表人代為執行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二)境外子公司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
表人出席為之。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情事,本公司得撤銷其
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其時間,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本辦法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主管機關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