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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EO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Dec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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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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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國巨*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5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5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2/09/15 93/03/3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2/09/0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5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5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6.65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激勵員工努力達成卓越的營運目標並分享營運成果.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6.2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可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東權益將有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1.發行目的:為激勵員工努力達成卓
越的營運目標並分享營運成果.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
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總經理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
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為限,認股資
格基準日由總經理決定。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
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決定,經董
事會同意確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
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
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
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
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
15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
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
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
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
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50,000,000股。
7.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
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
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
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
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其認股權利:
(1) 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
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 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
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分,行使
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所擁有
之員工認股權證則自動失效.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
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
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
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
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
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
繳款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其認股
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
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
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 認股權人除依本辦法第11
條規定限制外,得依本辦法第
7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
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2)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
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3)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
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發給股票或以
集保劃撥方式交付。
(4) 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自向
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20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
認股權之股本變更登記。
(6)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
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
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
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
得行使認股權:
(i)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
(ii)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
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iii)”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
券交易所洽辦公司合併基準日之停
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
當年度公司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
易所洽辦公司分割基準日之停止過
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至當年度
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iv)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
戶期間。
(2)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
換股基準日: 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
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釋比
率約為6.24%。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
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
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認股權憑
證撤銷之。
(2)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
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3)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
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
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
訂或終止,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公告之。
(4) 本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變更
,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
(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