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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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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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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一、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修改。
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应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相关权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资金需求条件下,公司坚持以现金 分红为主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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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累计可分配利润及资金状况,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本结构合理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
3、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二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兼顾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经营规划,充分听取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或修 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 / 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 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 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以及调整的条件和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三、公司章程原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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