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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 ELECTRIC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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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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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21-58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 年12月17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 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1。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2。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 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3。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修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5.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修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6.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 订。
7.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以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2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日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预计2022 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合计为108.6 亿元。公司5 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生、陈刚先生、张学深先生、 徐光辉先生、刘武周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4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 过该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关于预计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上。
- 9.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2 年1 月6 日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 上。
三、备查文件
-
1.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2 日
附件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 1 |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
|
| 2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 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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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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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 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党 委对拟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推荐提名 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 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 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党 委对拟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推荐提名 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经营管 |
|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 定。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 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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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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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8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 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 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快递、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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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非电子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快递公 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 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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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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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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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 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13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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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附件2: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 1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 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2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附件3: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 1 |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或通 讯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会 议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出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日期以发送传 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示为准。 |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含快递、电 子邮件)、传真、或通讯方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非电子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 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发出 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 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