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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 ELECTR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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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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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法律意见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程晓鸣、刘云出席(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公司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 了审查,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1 年6 月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 告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公司五届四十八次董事会、五届二十次监事会通 过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登记 办法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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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法律意见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6 月21 日上午9 时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公司本 部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会委托董事檀国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登记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87,9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80%,均 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1 年6 月1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会股东和股东委托代 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任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等,上述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参会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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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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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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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除第2、3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表决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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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法律意见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投票 及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晓鸣 (签名) 经办律师:程晓鸣 (签名)
经办律师:刘 云 (签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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