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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XIA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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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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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的后续督导机构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新乡化纤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生产系统及全资子公 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新乡市白鹭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市星 鹭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 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 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展战略、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 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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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 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 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 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新乡化纤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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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新乡化纤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新乡化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新乡化纤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新乡化纤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基本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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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鹏 赵 宏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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