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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ONG HOLD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Nov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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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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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或“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的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卫药业”)100%的股权及葛德州、孙伟合计持有的安徽德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药业”)70%的股权,同时拟向海南永昌和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蓝星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中瑞国 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国际”)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华卫药业 100%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瑞评报字[2016]080731029 号《欣 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 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德昌药业 70%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 字[2016]第 030058 号《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票收购安徽德 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评估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及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审计、评估等业务往 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 的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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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 评估程序,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实际状 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公司本次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交易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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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中
刘云亮
郭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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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