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XINLONG HOLD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2
Mar 11, 2002
53922_rns_2002-03-11_d93bd888-9ebe-43f7-a5ce-68519f64fca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2 年3 月11 日在海口市滨海大道69 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二楼会议 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 名,代表股权143,9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0.2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郭开铸先生主持。会议经海南方圆律师 事务所周颖律师现场见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同意:143,925,0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 股;
反对:0 股。
-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143,925,00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 股;
反对:0 股。
- 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3 月11 日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
-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 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 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
第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 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中应阐明会议议题,并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收到股东的书面提议后,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十五日内反馈 给提议股东。
(三)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提议十五日内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和提议股东可在收到反馈意见十五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自行召集,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 董事会召集程序相同。公司应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开支的合理 部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 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 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 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 事项是属于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 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 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不得采用通 讯表决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
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后生效。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二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OO 关于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OO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颖律师出席公司二 二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2 3 11 2002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年 月 日召开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于 2002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 的公告,本次大会于 2002 年 3 月 11 日在海口市滨海大道 69 号宝华海景大酒店 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 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43 , 925 , 000 股, 205 000 000 70.21% 占公司股权总额 , , 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 143 , 925 , 000 100% 0 0 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 , 票弃权, 票反对,通 过了该项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 143 , 925 , 000 股的赞 100% 0 0 成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 , 票弃权, 票反对,通过了该项 议案。
-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周颖
2002 3 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