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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EI COMPRESS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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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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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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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有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做称及时,是指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重点突出,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用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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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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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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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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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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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消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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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现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股东会决议公告;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债权、债务重组;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五)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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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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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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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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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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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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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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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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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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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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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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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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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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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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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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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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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其他重大事件
- 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事项;
- 公司及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时间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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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如需);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秘办编制,公司相关部门、董监高人员或股东等提供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相关议案(如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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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内部传递,履行相关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协调董秘办等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信息保密,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述信息披露具体职责时的书面记录和保管工作(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并将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其作为对公司董监高人员履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进行披露。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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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如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组织董秘办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公开邮箱、公司公开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保持信息沟通。
(五)公司董秘办负责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将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放置于固定的文件柜中,任何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同意,不得随意取阅。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投资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投资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公司授权及培训,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当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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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媒体及其他人员或机构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秘办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等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部门或分(子)机构经营、管理、投资等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秘办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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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照公司《内部报告管理制度》等规定负责及时向董秘办、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向董秘办、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确保本部门或分(子)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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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七)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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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九)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十一)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定义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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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秘办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董秘办的地址为: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董秘办。
公司的信息披露咨询电话为:0576-86901256;
传真为:0576-86901256;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电话为:0576-86901256;
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第九章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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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的相关定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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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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