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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EI COMPRESS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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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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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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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 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委 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会议。公司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 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召 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会议期限;

  •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 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题回避表 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送公司董事会,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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