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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Xuefeng Sci-Tech (Group)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Ma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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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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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5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新疆雪峰投资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587.00 万股。2021 年 2 月 4 日,公 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证券登 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5,870.00 万元变更为 72,457.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65,870.00 万股变更为 72,457.00 万股。
鉴于上述变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另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下述对照表。
| 公司章程(2020 年8 月修订版) | 公司章程(2021 年3 月修订版) |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870.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5,870.00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457.0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457.00 万 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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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 理;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其他企 业投资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 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所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 5%的,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标 准的,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 理;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其他企 业投资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非日常 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所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 5%的,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标 准的,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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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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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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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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